礦燈收發的管理規定
礦燈收發的管理規定
為方便下井職工迅速快捷領用礦燈達到減人提效之目的,特製定我礦下井人員用燈自我服務管理辦法:
一、礦燈的領取、存放:
1.礦燈的領取:
礦燈領取采用專人專燈方式,即下井人員自燈房下井“入口”處進入燈房,自己對號到燈架取燈,取燈方法如下:用自己領到的鑰匙對號打開自己礦燈的鎖,取下礦燈,將自己的燈牌用鎖鎖在原鎖燈線的鐵架上,以便燈房人員對礦燈考勤。
2.礦燈的存放:
下井人員升坑後,由燈房北門進入,經北門值班人員對礦燈檢查無問題後,進入燈房將燈對號放在原來位置,打開自己的鎖子,取回燈牌,將燈線與架前鐵棍鎖住,並對礦燈充電。(其充電方法如下:將燈頭充電插頭孔插到充電架上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度,使充電回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指針偏轉,表示礦燈已開始充電,否則通知維修人員進行檢查維修)
二、管理人員用燈管理:
管理人員指礦領導、各下井單位的正區、部長、書記和職能科室在幹部澡堂更衣的有關人員仍實行無牌領取實名登記專人對號辦法,其領、交程序同上,但在入口處向值班人員說明其單位、姓名後由燈房值班員拿鑰匙帶管理人員到管理人員燈架上取燈。以便對礦燈考勤。
三、其他人員下井用燈管理:
“其他人員”指礦、內外非我礦井下職工臨時下井參觀、檢查、學習等有關人員。其下井用燈,需有帶隊人員到礦調度室開據證明,並由帶隊人員到礦燈房統一按照第一條程序到備用燈架上取礦燈、自救器。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燈房,由帶隊人員發放礦燈。
升井後帶隊人員收齊所有燈,經工作人員檢驗無問題後,方可取回其證明。
四、其它規定:
1.下井人員升坑後,礦燈有問題應告訴值班員,以便及時維修;
2.下井人員更換鎖子,應將新鎖鑰匙交燈房一把,以便維修礦燈;
3.下井人員鑰匙丟失,應向燈房聲明,以便采取措施,防止丟燈;
4.人為損壞礦燈,罰款50元,丟失礦燈按原價賠償,偷盜礦燈加倍處罰;
5.取燈人員不得在燈房滯留;不得擁擠,擾亂秩序,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損壞燈房內設備設施;
6.下井人員必須按燈架、礦燈編號取燈,專人專燈,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礦燈,一經發現罰款50元;
7.下井人員發現自己礦燈損壞,當班維修不好,需取用備用燈時,向燈房值班員聲明領用備用燈,並在北門登記姓名、本人燈牌號;
8.升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值班員對礦燈的檢查,不接受檢查私自進入者,按照礦燈已損壞論處,罰款100元;下井單位職工違反燈房管理規定,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