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人車乘車規定
架空人車乘車規定
為保證架空人車乘車安全,規範乘車秩序,特製定本規定:
1.係統在用吊椅數量應不少於礦井最大班入坑人數的1.1倍,按回采、掘進、機運、通風、安全、生產等單位入坑人數統計確定,係統吊椅數量定為150把,每把吊椅要編號。
2.設置備用數量不少於20把,要單獨存放。
3.在用吊椅富裕時,嚴禁投入備用吊椅。
4.在用及備用吊椅不得有變形、開焊、磨損超限和部件短缺,無卡帶現象。
5.吊椅間距不小於10米,特種運輸執行相應之規定。
6.每把吊椅隻允許乘坐1人,除隨身工具外,不得運送其它物品。
7.吊椅必須存放於井上下指定地點,其它地點嚴禁存放。
8.吊椅調度要安排在非運輸高峰進行,空吊椅間距執行10米規定。
9.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本管理規定,在指定繩道依次乘坐;嚴禁在鋼絲繩下往來穿行,嚴禁在非指定繩道乘坐。
10.到達下車地點後,乘坐人員必須及時摘下吊椅並自行按順序整齊掛放到吊椅架上,嚴禁任何人員私自中途下車。
11.隨身攜帶的物品長度不得超過1.5米,寬度或高度不得超過0.5米,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且必須順著前進方向放於運行方向的右側,並不得拖地運行。
12.乘車人員嚴禁在途中嬉鬧、瞌睡,嚴禁用手、腳推蹬巷道內其它固定及非固定物體。
13.乘車人員應保持正確的姿勢,雙腿分放於吊杆兩側,雙腳踩在腳踏杆上,麵向前進方向,嚴禁隨意站立,嚴禁用手觸摸鋼絲繩和繩輪。
14.乘車人員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運行前方鋼絲繩和繩輪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人車操作工或維護人員彙報。
15.運行途中任何人不得隨意上下車和在巷道內行走;非正常停車時,如果在短時間內不能恢複運行,操作工應通過對講機通知乘車人員下車,乘車人員應主動摘下猴杆,放置於不影響猴車正常運行的位置。
16.攜帶物品的人員乘坐間距不小於15米,下車前先將物品輕擲於下車位置右側,下車後及時將物品予以轉移,以免影響後續人員通行。
17.人車係統嚴禁運送除雷管之外的任何爆炸物品,運送雷管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專人管理監護,吊椅間距不小於50米,嚴禁同時運送任何人員;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嚴格執行,運送前必須通知人車司機,否則不得運送。
18.乘車人員下車後,舉拿吊椅不得觸碰鋼絲繩和繩輪,並按規定路線迅速離開人車係統,到指定位置把吊椅掛好。
19.傷病員:傷及頭、胸、腹等要害部位者,發生骨折或大量失血者,無正常行走能力或神誌不清者,不得乘坐人車,由專人護送升井;無上述危險情況及症狀,且有正常行走能力、神誌清醒者,要在前後有人護送下乘坐人車;
20.猴車運送除人員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21.懲罰:
不規範乘坐造成吊椅損壞者,照原價賠償,另處以100元罰款。
到下車地點不摘吊椅,罰款100元。
未將吊椅吊掛於指定地點亂丟亂放者,罰款100元;
擾亂乘車秩序者,罰款50元。
22.各區隊要加強人車安全規範乘坐教育,每班上下井由當班班(組)長負責本班人員乘車安全,指揮本班(組)人員規範乘車,出現違規現象,追究責任人及班(組)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