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一煤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1、礦井水害防治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02manbetx.com 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要求。
2、礦長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麵領導,定期03manbetx 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麵給予保證;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技術保證;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務保安責任製度和有關01manbetx 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02manbetx.com 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02manbetx.com 負業務保安責任;設計部門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采掘區(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第一責任,班組長對本班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安監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03manbetx 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並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每年的2月底前)、季(季第一個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況預報,井巷接地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翔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發至設計、施工、安監處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4、設計部門必須認真03manbetx 研究水患預測預報資料和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製采掘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並將探放水工程納入采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麵銜接計劃時間表內。
5、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采掘施工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意見,並提出防範措施。防範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采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施工。
6、探查水壓大於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探放水設計經批準後,屬於鑽探施工部分由鑽探部門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於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單位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所在單位總工程師審批,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並準確的將積水範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後方可貫通。
9、由於受岩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岩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導水性能及高水位異常原因、範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後鑽探”,探查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及防範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計采掘工作麵,更不得施工。對於經探查確定的岩溶陷落柱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後上報當地煤炭局審批,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製度,由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地測部門由地測副總工程師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地測部門應隨時組織會商,每次會商結果均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範。各級水害隱患(分A、B、C三級)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計表,發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部門。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其防治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後,發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等部門,並抄報集團公司備案。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測,並執行技術管理人員現場盯崗製度,直至水害排除。
12、當井下工作麵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對井上下鑽孔水位及湧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地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幸思想,規範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來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為加強礦井水防治工作、預防重大水患02manbetx.com 的發生,應製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準:
(1)各類防隔煤柱內不準隨意布設巷道。
(2)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征兆時,不準繼續施工。
(3)探放水鑽孔正式探水鑽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鑽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不準貫通。
(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
(7)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內的工作麵上未經探查,不準回采。
(8)回采工作麵波及範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鑽孔,未經處理前,不準回采。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時,不準施工。
(10)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層位。
二、技術資料保管製度
1、所有技術資料均裝入資料櫃,設專人或兼職人員統一嚴格管理。
2、資料管理實行檔案化,即有目錄、有索引、便於查找。所有資料卷櫃中嚴禁存放與該卷櫃目錄索引中無關的物品。
3、接收資料必須當麵點清,辦理交接手續,並及時進行整理分編,登記。
4、建立資料外借登記手續,借出資料要求按時歸還,並及時做好借、還記錄。不允許外借的資料,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張借出。可借的資料,借出工程科、籌建處必須由工程科主管領導、處領導批準,方可外借,否則不得借出。借閱人在資料使用完畢後必須預訂日期及時歸還,凡不按期歸還借閱資料者,在下次借閱時須繳納押金。嚴禁任何人在存檔資料圖紙上塗劃、標記,需要以卷軸方式保存的圖紙資料,嚴禁折疊,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專管人員切實做好資料的防火、防潮、防曬、防塵、防鼠、防蟲、防盜工作。
6、對以電子版形式存檔的各類資料,要刻錄成光盤或儲存在專用移動硬盤,該硬盤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其他用途,並要經常性的進行檢查和備份。
7、每年對全部資料的保管、使用和更換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向領導彙報。
8、各種圖件、資料等確無使用價值的,經工程科科長和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銷毀,並進行登記。嚴禁將需要銷毀的圖紙資料以廢品處理,一經發現,將對當事人處以10倍以上罰款。
三、技術資料定期分析整理製度
1、每季度對地測防治水資料進行分析一次,工作麵出現異常情況時隨時分析,具體規定如下:
①每月填繪一次所有井巷工程的水文地質圖,並根據實際資料修改相關圖紙。
②各工作麵及掘進巷道遇到問題時隨時分析。
2、做好資料定期分析,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①所有原始資料必須在現場由地測防治水人員收集,素描要真實。
②原始資料中所有數據、水文地質情況等必須實地測量,不得估測,並當天整理,最遲不得晚於次日。
3、編製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資料、技術報告的審批製度
1、礦井探放水設計,除編製、審核、科長簽字外,還需技術副總工程師(地測)、技術副礦長(總工程師)審批,方能有效。主要礦圖須經礦長簽字審批後才能投入使用。
2、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資料及技術報告均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
五、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與設備
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目前防治水技術主要有物探、鑽探、巷探和化探,要盡快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六、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管理製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防治水工作法規、規定、指令和集團公司有關防治水工作的文件。
2.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煤礦水害防治措施的組織實施,確保煤礦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技術副礦長是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科防治水人員收集相關水害防治資料,製定水害防治措施,編製中長期水害防治計劃,審批防治水技術措施;生產副礦長負責具體落實水害防治工作;安監科負責對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3.完善水害防治計劃和相關管理製度。編製籌建處年度水害防治計劃和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級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製度,保證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資金、設備、儀器儀表落實到位。
4.必須有地質與水文地質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5.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各種水情、水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6.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水害水患,製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並明確責任,定期落實。
7. 必須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煤礦防治水規定》建立完善可靠的礦井排水係統。煤礦要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排水管路、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並滿足正常和災害水量下排水需要。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主水泵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匹配,並能夠確保全部水泵同時運轉。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確保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
8. 必須配備足夠的探放水設備,並確保正常運行。
9.根據礦井生產接續情況,做好各種水文補勘和防治水工程。
10.隨著礦井建設,從礦區水文地質條件、井巷充水及其相互關係出發,根據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性質、富水性、補給條件、單井年平均湧水量和最大湧水量、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等情況,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規定重新確定水文地質類型。
11.要查明礦井或采區水文地質條件、附近地麵水係的彙水和滲漏情況、煤係地層含水層及裂隙發育情況、斷層導水情況,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繪製在水文地質圖件上。
12. 建立健全水文地質圖件和台帳,其內容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
(1)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2)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麵;
(4)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帳;
(5)水質分析成果台帳;
(6)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7)建井水文地質報告
13.建立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並製定預防和處理水害措施和方案。
14.定期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工作。查出的水害隱患,要落實責任,采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盡快排除隱患。
15.水害防治工程要編製設計及安全措施,工程結束後及時進行總結分析。
1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岩)柱:
(1)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係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2)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3)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下料孔等。
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應當由防治水人員組織編製專門設計,經籌建處技術副礦長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後實施。
17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18.配備足夠的探放水設備,保證礦井探放水需要煤電鑽不能作為探放水的基本裝備。
19. 在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5)在預計水壓大於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製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6)鑽孔內水壓大於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製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0. 探放水鑽孔的布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探放斷層及底板水的鑽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2)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58毫米。
21. 沿岩層探岩層水或斷層水時,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水壓(MPa) 鑽孔超前鑽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 >5
1.0-2.0 >15 >10
2.0-3.0 >20 >1
>3.0 >25 >20
22.掘進工作麵水害預測
(1)每年初,根據年采掘接續計劃,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麵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2)在掘進過程中,對預測圖、表要逐月進行檢查、補充和修改。根據預測圖、表及時進行探放水工程。
23. 掘進工作麵探放水
(1)探含水層水
掘進前,必須具備勘探或補充勘探資料,水文地質條件要基本清楚。全麵整理已有勘探、生產等各種數據資料,分析研究含水層的含水性特征和已掘進揭露的湧水規律,對可能發生的水害及其預防措施提出建議。預測有突水可能的危險區;預測最大湧水量,增大排水能力。
(2)探放斷層水
核準斷層產狀、位置,分析斷層帶的富(導)水性,並在平麵圖、剖麵圖上確定斷層與采掘工作麵的空間幾何關係。井巷通過導水或可能導水斷層帶前,必須超前探水,超前距執行第21條。當井巷通過含(導)水斷層時,要嚴防來壓冒頂突水或遲到突水。對強含水層連通的導水斷層,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掘進工作麵接近斷層煤柱前,要驗證煤柱的可靠性。
(3)防鑽孔水
為防止鑽孔突水,應於年初對本年度采掘範圍內所有穿越煤層頂、底板富含水層的鑽孔,核查其封孔報告書或封孔資料,分析判斷封孔質量。對查出的封閉不良的鑽孔,要建立台帳,並根據不同情況,在掘進工作麵相遇前,分別采取井下探水、留設隔水煤柱等措施。
24. 嚴格、認真做好探放水工作,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1)接近含水層、裂隙帶等時;
(2)接近可能導水的斷層破碎帶時;
(3)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4)接近水文複雜地段且情況不明時;
(5)接近其它可能突水段時。
25.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要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26.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突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27. 探放水鑽孔施工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派人監測水情。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8.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29.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報告礦調度室,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
30. 新建井井筒掘進到達井底車場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並有足夠的排水能力,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永久排水係統未形成前不得進行采掘巷道的布置。
31.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麵檢修一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2. 根據預測礦井湧水量,每年必須對礦井的排水能力至少核對1次,若排水能力不足及時采取措施,增大礦井的排水能力。
33. 抓好“雨季三防”工作。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認真編製“雨季三防”工作計劃、措施和實施方案,明確“雨季三防”工作任務和責任,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數量的防洪搶險物資,並檢查相關工作落實情況。
34. 煤礦必須製定各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水害防治的應知應會標準,熟悉礦井突水預兆(如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要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防治水知識培訓,增強管理人員和員工防範水害事故的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