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名稱 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寧政辦發[2005]235號
發布部門 寧夏省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經委、財政廳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發[2005]23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自治區經委、財政廳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經委、自治區財政廳)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我區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製度,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開辦的各類煤礦企業。
第三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為預防企業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而預先抵押,用於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獨立核算的煤礦為單位,按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批準的核定或設計的年生產能力(一礦多井、坑的,以各井、坑的生產能力之和計算)為依據,按以下標準繳納:
(一)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在3萬噸(含)以下的煤礦繳納100萬元;
(二)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在3萬噸至9萬噸 (含)的煤礦繳納200萬元;
(三)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在9萬噸至15萬噸(含)的煤礦繳納300萬元;
(四)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在15萬噸以上的煤礦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最多不超過600萬元。
(五)露天煤礦和在建煤礦(含接續礦井)按上述標準折半繳納。
第五條 在建煤礦(含接續礦井)建成投產前,補齊風險抵押金後方可投入生產。
煤礦因技術改造、擴建等因素增加生產能力的,按標準相應增加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因資源枯竭等原因減少生產能力的,相應減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六條 各煤礦企業必須按上述標準一次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凡未足額繳納的不得進行煤炭生產和建設;數額較大而且占銷售收入比例過高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分期繳納,第一次繳納不少於總額的50%,一年內補齊。
第七條 風險抵押金按照“管理與監管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由自治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監管職責範圍分別負責征收,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管理。
第八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銀行開設財政部門確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做到專戶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九條 煤礦在建設或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該礦所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不足部分由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全部負擔。事故發生後所支出的費用由事故調查組提出,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前必須經本級政府審查,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凡發生事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被動用大煤礦,必須按標準補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十一條 煤礦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其他行業的,由煤礦提出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後,將結餘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及產生的利息全額返還煤礦。
第十二條 凡煤礦在本年度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可直接轉入下年度。
第十三條 收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少收、緩收、截留、挪用、貪汙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因玩忽職守造成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嚴重流失或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並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