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劇毒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劇毒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文號 穗府函(1987)78號
發布部門 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19871124
施行日期 198711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劇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質,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鉈化物、鈹化合物、生物堿以及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劇毒物品和劇毒氣體。
第三條 凡在本市生產、儲存、購銷、運輸、使用劇毒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凡在居民住宅區、自然保護區和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以及交通要道、高壓輸電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規定範圍內,不得建劇毒物品的工廠、倉庫。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調整或搬遷。
第五條 凡接觸劇毒物品的人員,必須懂得劇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證安全的知識嚴格遵守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管理製度。各有關單位要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監督員。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劇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關,負責實施安全監督和工作檢查。主管劇毒物品生產以及勞動、衛生、環境保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產
第七條 本市劇毒物品的生產,由廣州市計劃委員會(下簡稱市計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統籌計劃,統一布局,歸口管理。不得擅自生產。
第八條 新建生產劇毒物品工廠,須經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主管生產劇毒物品的部門會同規劃、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計委批準,並憑批文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經上述審批部門聯合檢查驗收合格,由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能投入生產。
改建、擴建劇毒物品生產工廠,須報市計委批準並經所在區(縣)公安機關、勞動、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經上述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第九條 生產劇毒物品的廠房,必須按劇毒物品的種類和性能,相應設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盜、防塵、防潮和通風排氣、降溫以及救護等安全措施。生產過程中的廢液、廢氣、廢渣、粉塵等汙染物的排放標準及其處理,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 劇毒物品產品的包裝,應經嚴格檢驗,保證質量。產品包裝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如發生中毒、原料丟失等02manbetx.com 時,應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並立即向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以及所在區(縣)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二條 凡儲存劇毒物品(經公安部門批準臨時存放的除外)必須修建或設置專用的庫、室、櫃,並將結構圖紙等有關資料,報經區(縣)以上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送區(縣)公安機關核準,領取《劇毒物品儲存許可證》後方能使用。
第十三條 儲存劇毒物品的庫、室、櫃,應根據毒品的性質、數量、危險程度與周圍人員及生活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對不符合安全規定距離的庫、室、櫃,應限期調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劇毒物品的儲存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劇毒物品進、出倉庫應經嚴格查核、登記,做到數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儲存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規定,通道要保持清潔、暢通。對撒留在地麵和墊倉板上的劇毒物品,應及時清理。
(三)對性質相互抵觸,易燃、易爆、易變質、易產生毒性外泄或02manbetx.com 處理方法不同的劇毒物品,必須分室、分堆隔離,不得混同存放。對易發生02manbetx.com 的劇毒物品要勤檢查,發現02manbetx.com 苗頭應及時采取措施。
(四)要加強劇毒物品儲存區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煙火。
(五)失竊劇毒物品應立即向本單位的保衛部門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需作銷毀處理的劇毒物品應及時造冊登記,作出處理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購 銷
第十五條 國家對劇毒物品實行購銷許可證製度。嚴禁自由買賣或與它物串換。
第十六條 購買劇毒物品,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省、市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駐穗單位)需購買劇毒物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市主管供應部門提出申請購買,並將購銷合同副本或憑證送供應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二)區(縣)屬單位(含街道、鄉、鎮基層單位)及專業戶需購買劇毒物品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購買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領《劇毒物品購買證》,憑證到指定供應地點購買。
(三)外地單位來本市購買劇毒物品的,須憑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劇毒物品購買證》,到供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登記鑒證後購買。
第十七條 凡經營銷售劇毒物品的單位及個人,須持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經當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劇毒物品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銷售劇毒物品時,要填寫好《銷售劇毒物品登記表》,以備檢查。
第十八條 劇毒物品進出口業務,憑外貿部門核發的《劇毒物品進出口許可證》辦理。
第五章 運 輸
第十九條 運輸劇毒物品,須由貨主向其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領取《劇毒物品運輸證》後,方能辦理運輸手續。
押運人員應懂得劇毒物品的性能,並認真檢查裝載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運輸劇毒物品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自行車、摩托車和翻鬥車載運。
(二)不得把性質相互抵觸、防護方法不同的劇毒物品混裝於一個車廂或船倉內;不得在同一車廂或船倉內載乘無關人員或載運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對在同一車廂或船倉內載運少量小包劇毒物品,也須采取嚴格的分隔措施。
(三)運載劇毒物品進入廣州地區,除須持《劇毒物品運輸證》外,還須按當地區(縣)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如需中途停、泊車、船的,應有專人看管。
(四)運載劇毒物品的車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公共場所以及黨、政、軍等重要機關附近停留。
(五)運輸途中如發生劇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按有關部門的要求,認真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劇毒物品的裝卸,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在指定的車站、碼頭裝卸;
(二)需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揮;
(三)嚴格遵守裝卸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四)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現場;
(五)裝卸完畢,應檢查作業現場,如發現撒漏,須及時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條 嚴禁隨身攜帶劇毒物品乘坐公共車、船和飛機;嚴禁在行李、包裹或郵件內夾藏劇毒物品。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條 凡需使用劇毒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及使用說明書,到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領取《劇毒物品使用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劇毒物品,必須遵守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並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使用劇毒物品的人員,每年由上級主管單位培訓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發給及格證;不合格的不能上崗。
第二十五條 使用劇毒物品的人員,應嚴格遵守領取、清退製度。對剩餘的劇毒物品,應當天退回原領取地點保管。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劇毒物品。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區(縣)公安機關和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每年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的負責人,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凡未按本規定辦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購銷、運輸、使用等審批、領證手續的單位和個人,須於本規定公布後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補辦審批領證手續。
第三十條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製訂具體實施規則,並報廣州市公安局及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公安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