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對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陝西省對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部門 陝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19871126
施行日期 19871126
陝西省對違反勞動安全條例經濟處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使各企業單位認真執行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中安全和健康,根據《陝西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生產活動的縣屬以上國營、集體企業(包括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及外資、中外合資企業單位。
第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責任者,按照《條例》規定的權限,分別由省、地(市)、縣(市、區)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實施經濟處罰。
第四條 對責任單位經濟處罰標準:
(一)不重視安全生產,對02manbetx.com 隱患應采取而未采取改進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在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的《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防塵防毒和勞動安全設施沒有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和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投產使用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並責令其補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三)設計單位在設計工程項目時,沒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設計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有漏項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除罰款外,責令其補充設計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四)不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或讓未經安全技術培訓的職工上崗操作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款三百元。
(五)安全生產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不健全,或者無章可循,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指出後仍不采取措施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六)不按國家規定安排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隨意消減防塵防毒和安全設施,或雖有設施而不使用,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指出後仍不改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七)生產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違章運行,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指出後仍不積極改正的,罰款三百元至二千元。
(八)發生02manbetx.com 造成職工傷亡的,每重傷(包括急性中毒的新增職業病)一人,罰款一千元,每死亡一人,罰款五千元;一次02manbetx.com 中既有重傷又有死亡的,按上述標準分別計算,合並罰款。
(九)發生死亡和重傷02manbetx.com 後,故意破壞現場,阻撓調查處理事故的,加罰二千元;隱瞞不報或謊報的,除按本條(八)項規定給予罰款外,另按每一人次,加罰三千元。
(十)非法設計、製造、安裝、修理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鍋爐每蒸噸罰款二千元,壓力容器每立方米罰款五百元,瓶類每支罰款三百元;對轉讓許可證者,按上述標準加倍罰款。
生產的鍋爐、壓力容器未經省勞動人事廳授權的單位檢驗,擅自出廠的對製造單位按出廠價的百分之十罰款。
鍋爐在安裝前未經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或鍋爐安裝後,未經驗收,擅自運行的,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各按每蒸噸罰款五百元。
未向當地勞動部門登記領取使用證,擅自使用鍋爐的,對使用單位每蒸噸罰款五百元;鍋爐運行中不按期進行檢驗的,每蒸噸罰款三百元。
第五條 對責任者個人經濟處罰標準:
(一)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應對責任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本人當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並在一至六個月內不得評獎。
(二)企業主管部門領導人和工作人員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導致本行業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嚴重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按照本條(一)項辦法處罰。
(三)由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安全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領導人和責任者處以本人當月標準工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在三至六個月內不評獎。
第六條 外省單位在我省承接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或設備的加工任務,凡違反《條例》規定的,均按本辦法予以經濟處罰;應處的罰款,由甲方(發包單位)在乙方(承包單位)的設計、施工、生產費用內一次扣繳。
第七條 各級勞動安全監察機關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罰款,應及時上繳財政部門,專戶儲存。這筆款項由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根據需要編製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批,作為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設施的補助經費。
第八條 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罰後,應責令其限期解決存在的不安全、不衛生隱患;超過限期仍不解決的,根據情節輕重,每超過一個月加罰第一次罰款的百分之十,直至問題解決為止。
第九條 對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每次最多不超過五萬元。
第十條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對單位和個人免予罰款。
第十一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如果對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經濟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勞動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訴,對申訴的裁決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訴、不起訴不繳納罰款的,由當地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勞動人事廳組織實施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