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安徽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勞護字(88)第1357號發布
發布部門 省人民政府;省勞動局;省鄉鎮企業局;省公安廳
發布日期 19881220
施行日期 198812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家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貯存、運輸、銷售中燃放,均應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領導。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工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對煙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監督與監察。
第二章 煙花爆竹的生產
第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係報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作坊,必須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然後向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企業進行改建、擴建,必須經縣、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省級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準建設;無證生產的,應予取締。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廠長要經省級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培訓,省勞動部門考核、發證。副廠長、技術員、專職安全員要經縣或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對生產工人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有藥工序的操作工人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才能上崗。
外聘技術人員,應聘人應有常住地縣或縣以上勞動部門的考核證明。未經考核的,不能受聘。
第六條 童工以及盲、聾、啞等殘疾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廠房、庫房建設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廠區周圍應設圍牆或圍河,工廠生活區和危險區要分開,生產區內有火源工序和無火源工序分開,危險工房和非危險工房分開,生產車間與藥物產品庫分開,藥物粉碎配製工序與其它工序分開。分開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條 製藥設備應專機專用,並有防靜電措施。有藥工序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和易產生靜電的材料作工器具,工人上班時不得穿戴化纖織物製品。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要符合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九條 生產工藝流程中的各個有藥工序,均要貫徹少量、多次、勤運的原則。實行限量領料、存料。配藥、拌藥、裝藥必須單人隔離進行。工作現場應及時清除藥塵和餘藥。焚毀餘藥、廢藥、藥塵和生產垃圾,應在專門劃定的場地進行。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火劑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單發裝藥量大於零點零五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作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於零點零五克的爆竹,使用氯酸鉀作爆響藥劑的,其配方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八點六。
(二)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化鉀,也不得使用赤磷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
(三)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鍾內低於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
(四)嚴禁使用衝擊感度為四十厘米/五公斤,爆炸率大於百分之六十的配方和摩擦感度壓力為二公斤/平方厘米,擺角80°、爆炸率大於百分之六十的配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後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第十一條 嚴禁企業將製藥、配藥、上藥、搓引、切引等危險工序擴散到廠外點或戶加工。個體、聯戶隻準從事卷紙筒等無藥工序的生產。
第十二條 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發令紙(打火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自爆的產品以及飛行軌跡無規則的危險產品。
外貿出口產品和特需產品,需經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後,按規定組織定點生產。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所需的原料,屬於化學危險品的,按《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需要氯酸鉀的花炮生產企業由縣、市企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報地、市公安部門批準,發給《危險品購買證》。物資部門憑"購買證"銷售。
第三章 煙花爆竹的貯存運輸銷售和燃放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應分類專庫貯存、專人看管、嚴禁火種,庫室內應保持規定的貯存溫度和濕度。
第十五條 運輸煙花爆竹,必須持有收貨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許可征》,並有專人押運。嚴禁煙火劑、黑火藥和其它易燃藥物原料混運。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須有縣(市)公安局發給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銷售點須有專人管理,專庫存放,專櫃出售,並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銷售的產品必須是合法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小包裝上必須注明生產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注冊商標,並在包裝內附上《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必要的使用說明。
第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注意安全,下列地區和場所嚴禁燃放:
(一)商店、影劇院、比賽進行中的體育場、商業繁華區、人員密集的車站、碼頭、機場、醫院等公共場所;
(二)倉庫、液化石油氣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和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庫房外圍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三)名勝古跡保護區;
(四)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燃放的地點和場所。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安徽省鄉鎮企業勞動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處罰。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建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擅自恢複已關閉的煙花爆竹企業生產的;
(二)在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隱患,經指出後仍不改進的;
(三)非法生產、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
(四)利用煙花爆竹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條 因產品的質量不合格造成爆炸、人身傷亡02manbetx.com 的,應追究生產企業的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