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北京市實施《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發布文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19900606
施行日期 19900701
北京市實施《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製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臨時性、季節性生產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工,必須執行《規定》和本細則。
第三條 市勞動局主管全市臨時工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局主管本區、縣臨時工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本地區臨時工登記、培訓、介紹、收繳臨時工養老保險基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工企業需要臨時工,應當招用持有"求職證"的本市城鎮待業人員,並在被招用人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辦理招用手續、臨時工養老保險手續,並按市勞動局、市物價局規定繳納管理費。
因本市城鎮待業人員滿足不了用工需要,必須招用本市農民工的,按招用本市農民工的規定辦理;必須招用外地農民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員務工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招用臨時工,必須由用工企業和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統一文本及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局製定。
第六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均可向用工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臨時工的工資分配形式,由用工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協商確定。
實行月工資製的,臨時工的工資可以高於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合同製工人工資標準的20%。實行日工資製的,日工資不得低於2.50元;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日工資不得低於3.50元。
第八條 臨時工可以享受用工企業同崗位、同工種合同製工人的崗位津貼、補貼(不含工資性補貼)和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等待遇,獎金由用工企業確定。
第九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善後待遇與合同製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後待遇相同。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工資和醫療等各項待遇,與合同製工人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製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用工企業負責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用工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6個月至12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傷殘補助費。
第十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為其在企業實際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一,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應當與合同製工人醫療期間的待遇相同,傷病假期間,由用工企業按下列規定發給補助費:
一、連續工作不滿6個月的,不發工資和生活補助費。
二、連續工作滿6個月的,不發工資,可以按照其標準工資的50%發給生活補助費。
三、連續工作滿6個月,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其相當於1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業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200元,並發給不少於其本人3個月標準工資數額的一次性供養直係親屬的生活救濟費。
第十一條 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本市城鎮臨時工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製定。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待遇,應當與用工企業同工種、同崗位的合同製工人勞動保護待遇相同。
臨時工因工傷亡02manbetx.com ,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02manbetx.com 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用工企業必須對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經教育考核合格的,準其上崗工作。對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臨時工,必須按照《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對在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工作的臨時工,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用工企業違反《規定》和本細則的,由市、區、縣勞動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按規定辦理招用手續,擅自使用臨時工的企業,每使用一名臨時工罰款1000元。
二、對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依照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對違反有關臨時工工資、勞動保險、傷殘、醫療、喪葬等待遇規定的,責令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並處5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市、區、縣所屬集體所有製企業招用臨時工,參照《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