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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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辦法
發布部門 省政府
發布日期 19940112
施行日期 19940112
河南省《企業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02manbetx.com 發生,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本省境內的所有企業都必須執行《規定》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公正、依法進行。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初步03manbetx 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況。
第六條 企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應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上述部門應立即轉報其上級部門。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發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發生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應同時報告當地檢察機關。
第七條 事故受傷人員在受傷後30日內因傷死亡的,應按第六條的規定及時補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八條 發生傷亡事故時,企業應立即組織搶救。企業無力進行有效、安全搶救時,應立即請求就近救護、醫療單位救援,救護和醫療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搶救。
第九條 企業發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應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發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也應趕赴現場,指導市地有關部門組織搶救。
第十條 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進行拍照、做出標誌和詳細記錄並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搶救與事故調查應分別同時進行。因組織搶救不能同時進行調查的,也可以先搶救後調查。
事故現場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必要時,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可以參加調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共同組織調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門共同組織調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門共同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可邀請有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上級部門組織事故調查,下級部門應積極配合。市地組織的事故調查,省有關部門可派員參加。必要時,省有關部門也可直接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應當成立調查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企業直接主管部門領導擔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地或省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無主管部門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相應勞動部門領導擔任。
第十四條 事故涉及兩地時,由兩地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聯合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事故發生地的相應人員擔任。必要時,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和調查組的職責,按照《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執行。
事故調查人員與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由所在單位重新委派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可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發生事故的企業及有關人員,應主動如實反映情況,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不得阻礙調查和取證,不得隱瞞事實真相或出具偽證。
事故調查組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按有關規定如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 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積極完成調查工作。個別部門擅自不參加或中途退出調查工作的,調查工作應繼續進行。
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應遵守紀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嚴守秘密。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03manbetx 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按照《規定》第十四條辦理。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不能確認時,可邀請專家進行論證。
第五章 事故處理結案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級勞動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對事故責任者處分涉及縣以上領導幹部時,由勞動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處理。
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組長所在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事故處理報告,由同級勞動部門批複結案;勞動部門組織調查的,由上一級勞動部門批複結案;省勞動部門組織調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複結案。
第二十一條 事故處理決定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在30日內負責辦理,及時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製定防範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後工作,並將辦理結果連同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技術鑒定一並報勞動、工會等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11月9日發布的《河南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