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1994)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11-18 14:4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1994)

  發布部門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 19941103

  施行日期 19941103

  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業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業活動,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及其承發包、中介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築業活動應遵循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築業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國家規定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業行業協會根據章程維護建築業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督促建築業企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業主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業主是指發包建設工程並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建設工程按規定應辦理投資計劃批準手續的,應事先辦理投資計劃批準手續。

  第九條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采取招標或協議的方式。國有和集體所有製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的發包,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招標。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應按規定選擇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商。

  業主發包建設工程,不得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單位。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業主應按規定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申領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業主不得指令施工。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或委托建設監理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等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業主與承包商商定由業主提供建築材料和設備的,業主應按合同約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以及供貨時間、地點提供建築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由承包商驗收。業主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包商有權拒絕接受。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時,必須按施工合同、設計文件、國家和省有關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業主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條 業主必須按合同約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辦理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業主或其他不屬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費用或延誤工期,業主應按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第三章 承包商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承包商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十七條 設立建築企業應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申領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承包商在省內跨市、縣或省外承包商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應在承接業務後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商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按規定應予招標的建設工程,承包商應通過投標方式承接建設工程業務。

  第二十條 具有總包資格的承包商可按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總包商對業主負責,分包商對總包商負責。

  總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後,應對分包的工程進行全麵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將建設工程再分包,特殊專業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商應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係,落實質量責任製,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保障製度,改善勞動條件,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承包商施工時,應加強對施工人員、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按有關標準、規範、01manbetx 進行勘察、設計,編製勘察、設計文件,並在設計文件實施中,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勘察、設計承包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按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承包商購買、使用建築材料、設備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業主發現承包商購買、使用的建築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有權要求承包商更換,承包商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承包商必須按合同約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向業主提出竣工驗收報告,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六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製度

  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由施工承包商開具工程保修書。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業主增加工程費用或延誤工期,承包商應按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01manbetx ,履行工程項目管理各項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建設監理機構、工程谘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估價機構等。

  第三十條 設立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應按規定申領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業務。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重要的地下工程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必須委托建設監理機構進行監理。其他建設工程是否委托監理,由業主自行決定。

  因建設監理機構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損失的,建設監理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三十二條 在建築業活動中,業主、承包商、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必須依法簽訂書麵合同。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應與招投標文件有關規定相一致。

  第三十三條 推廣使用國家統一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

  第三十四條 承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實行建築企業資質審查製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建築企業實行企業資質動態管理,對不符合資質條件從事建設工程業務的,可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價格的指導和管理,根據市場情況發布工程造價要素指導價格。

  第三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體係,加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教育,組織推廣安全防護技術與設施。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爭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對承包商依法進行處罰外,對起主要作用或作為直接責任人的項目經理,資格審批部門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降低其資格等級,直至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的;

  (二)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或施工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物構配件或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01manbetx ,造成工程建設安全隱患的;

  (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02manbetx.com 或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七)出借、偽造、塗改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

  第四十三條 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資質證書、超越批準的資質等級從事中介服務業務或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該項業務收費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按管理權限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按本條例規定收繳的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五條 業主、承包商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業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包商未按合同約定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從事建築業活動,造成建設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和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算或支付工程價款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承包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築業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公布)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一款。

  二、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合並為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承包商在省內跨市、縣或省外承包商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應在承接業務後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項目經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01manbetx ,履行工程項目管理各項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四、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推廣使用國家統一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

  五、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六、刪去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對承包商依法進行處罰外,對起主要作用或作為直接責任人的項目經理,資格審批部門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降低其資格等級,直至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工程中標的;

  "(二)將建設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或施工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物構配件或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造成工程建設安全隱患的;

  "(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出借、偽造、塗改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

  九、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