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分類號】 221003199501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工業部
【頒布日期】 19950329
【實施日期】1995032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行業管理
【文號】煤辦字〔1995〕第151號
【題注】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
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製定了《鄉鎮煤礦管
理條例實施辦法》,現發布施行。
附:《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鄉鎮煤礦,
包括在我國鄉村、城鎮開辦的除國有煤礦企業和外商投資煤
礦企業以外的集體煤礦企業、私營煤礦企業、聯營煤礦企業、
股份製煤礦企業及其他經濟類型的煤礦企業。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
部門對全國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 鄉鎮煤礦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鄉鎮煤礦
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禁止無證礦
井進行煤炭生產活動。
第五條 國家通過製定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扶持、指
導和幫助鄉鎮煤礦的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扶持
鄉鎮煤礦的經濟政策,幫助鄉鎮煤礦籌集資金,促進鄉鎮煤
礦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的行業管
理,依法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煤炭開采秩序,依法實施行政處
罰,製裁和取締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建立和維護正常
的煤炭市場秩序,改善和加強對煤炭市場的管理和監督,禁
止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擾亂煤炭市場;保護鄉鎮煤礦的合法
權益;對發展鄉鎮煤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開采工業儲量的鄉鎮煤礦,必須實行正規的采
煤方法,禁止采用掠奪式采煤方法,破壞、浪費煤炭資源。
國家鼓勵鄉鎮煤礦依法開采邊緣零星煤炭資源、國家規
定開采厚度以外的極薄煤層、表外儲量及複采殘留的煤炭資
源。
第七條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是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部門
(以下統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主要產煤縣(市)應根據需
要,健全行業管理機構。
未設煤炭工業管理機構的產煤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
授權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行使
行業管理職權,承擔行業管理責任,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煤炭
工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
的派出機構,根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
行條例或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
第八條 煤炭工業行業管理的任務是統籌規劃、組織協
調、提供服務、監督檢查。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鄉鎮煤
礦實行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發展鄉鎮煤礦和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
規章和技術規範,對鄉鎮煤礦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
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對鄉
鎮煤礦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包括鄉鎮煤礦開采的資源範圍、
開采順序、礦井布局、開采規模、煤炭產品流向和公用工程;
(三)依法審查鄉鎮煤礦的辦礦條件和生產條件,對鄉鎮
煤礦的辦礦與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鄉鎮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和發證工作,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組織調查處理02manbetx.com ;
(五)協調鄉鎮煤礦與其他煤礦企業之間、鄉鎮煤礦與有
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對煤炭產品的運輸、銷售進行組織、協
調;
(六)推廣先進經驗,開展信息交流,進行技術指導,為
煤礦企業生產、經營、安全提供服務;
(七)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源與規劃
第九條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工業發展規
劃,在保證國有煤礦企業開采煤炭資源的前提下,應在全國
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中劃定可供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
範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和
全國煤炭資源行業開發規劃,應在地區煤炭資源開發規劃中
劃定經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由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
資源範圍。
第十條 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鄉鎮煤礦
不得開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煤炭資源。
鄉鎮煤礦開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煤炭
資源,必須提交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料、論證
材料和專項設計,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煤
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從其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
門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鄉鎮煤礦在國有煤礦企業井田範圍內開采邊
緣零星煤炭資源或複采殘留煤,必須征得國有煤礦企業同意,
征得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國有煤礦企業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鄉鎮煤礦開采前款規定的煤炭資源,必須與國有煤礦企
業簽訂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並報國有煤礦企業上級主
管部門及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
案。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1.明確劃給鄉鎮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範圍及儲量;
2.訂有不影響國有煤礦企業及其他礦井安全生產的內
容;
3.雙方認為應當明確的其他內容。
鄉鎮煤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煤炭資
源和安全生產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章 辦礦與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鄉鎮煤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國煤炭工業發展規劃;
(二)有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可供開采的、開采
層位及邊界清楚、與鄰近礦井無資源爭議的煤炭資源。礦井
可采儲量能夠滿足礦井生產能力在有效服務年限內正常生產
的需要;
(三)有與所建礦井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裝備和
技術人才;
(四)有經過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不同井型和煤炭工
地區開采不穩定煤層的礦井,編製開采方案;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根據工程的需要在安全培訓、
安全裝備、安全防護、安全製度等方麵所采取的安全生產措
(六)辦礦負責人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關於鄉鎮
煤礦礦長培訓、考核和發證的規定進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
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
(七)在國有煤礦企業井田範圍內開辦的鄉鎮煤礦,除具
備以上條件外,還應當持有與國有煤礦企業簽訂的煤炭資源
和安全生產協議及國有煤礦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鄉鎮煤礦在缺煤地區開采極薄煤層、表外儲
量和複采殘留的煤炭資源及邊探邊采不穩定煤炭資源的,市、
縣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地質特征製訂管
理辦法,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護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須經當地鄉(鎮)人民
政府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鄉鎮煤礦,應當依照《鄉鎮煤礦管
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辦礦審查。
除經《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煤炭工業主
管部門審查辦礦條件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的有關地
方性法規規定須經市(地、盟)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
批辦礦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鄉鎮煤礦建成投產前,應當按照《煤炭生產
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煤炭工業主管部
門進行審查,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鄉鎮煤礦,不得進行煤炭生產。
第十七條 在《鄉鎮煤礦管理條例》頒布前開辦的鄉鎮
煤礦,未按規定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在本實
施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和
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補辦辦礦審查手續。
第十八條 鄉鎮煤礦開采獲得工業儲量的煤炭資源,必
須按照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開采程序和采
煤方法進行開采,資源回采率應達到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
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鄉鎮煤礦應當按照礦井當年實際產量提取維
簡費。維簡費專款專用,必須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不得平
調或挪用。維簡費的使用範圍和提取標準,按照國務院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安全與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煤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的法
律、法規和煤炭行業01manbetx 01manbetx 、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健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
人和同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
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工
作的監督管理。
煤炭產量較大的縣、鄉(鎮)對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工作,應當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固定,製度完善,責
權明確。
第二十二條 鄉鎮煤礦的礦長和辦礦單位負責人對鄉鎮
煤礦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政
策、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決定;
(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有關規章製度;
(三)組織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合理使用安措資金;
(五)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實行正規生產;
(六)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組織處理02manbetx.com 。
第二十三條 鄉鎮煤礦礦長,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煤炭工
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的培訓
並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未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礦長資格證書的,不得
擔任鄉鎮煤礦礦長。
更換鄉鎮煤礦礦長,應當征求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
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鄉鎮煤礦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驗工、井
(坑)下放炮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主提升機司機等
工種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的培訓並經考核合
格後,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未取得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
證書的,不得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二十五條 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鄉鎮煤礦的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國家及煤炭行業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培訓及考
核發證製度,執行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二)分省區製定培訓計劃,分別進行礦長培訓、特種作
業人員培訓、技術工種工人培訓和全員培訓;
(三)建立、健全培訓網,完善培訓設施;
(四)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編寫培訓教材;
(五)采取多種形式解決師資來源,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
對鄉鎮煤礦救護工作的領導。鄉鎮煤礦應與市、縣煤礦救護
隊或鄰近國有煤礦企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並按當地有關
規定交納安全救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鄉鎮煤礦發生傷亡02manbetx.com 後,應當保護02manbetx.com
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重大傷亡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鄉鎮煤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
業所在地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
門和人民檢察院。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有向事故調查組如實提供有
關資料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事故調查組工作。
發生事故的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事故調查組提出
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
尊重科學的原則。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
意遲延、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拒絕、阻礙事故調查工作的,
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處
分。
第二十八條 鄉鎮煤礦應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
月內,繪製實測的《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
《通風係統圖》,並應定期測繪,及時填圖。煤炭工業主管部
門應當建立交換圖製度。鄉鎮煤礦應當定期向原審查辦礦條
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交換圖,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相鄰煤礦之間必須留有符合煤炭工業設計
規範的礦井隔離煤柱。未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
部門批準,鄉鎮煤礦不得開掘礦井隔離煤柱。鄉鎮煤礦進行
采礦作業時,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
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相鄰煤礦之間貫通後,鄉鎮煤礦必須及時報告原審查辦
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照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決定
進行密閉。
第三十條 鄉鎮煤礦礦井(坑)停辦或關閉,必須向原
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實際開采的
圖紙資料、礦井關閉後安全隱患資料及可行的安全閉井
(坑)措施,經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停辦或關閉手續,注銷煤炭
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圖紙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
管部門分別存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進
行監督,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並有權對取得
礦長資格證書的礦長進行抽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
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
定,未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辦鄉鎮煤礦的,處
以2-5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整頓;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繪製《井上下
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的,處以2萬
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產整頓;
(三)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向
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交換圖的,給予警告,限期報送;逾
期仍不報送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產整頓;
(四)所報圖紙不能反映井下真實情況或弄虛作假的,處
以5000元-2萬元罰款;由此發生與相鄰煤礦貫通的,處以
2-5萬元罰款或者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三條 違反《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者
由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門根據
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入國家
規劃煤炭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煤炭礦區采礦情
節較輕的,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
停止開采;情節較重的,處以3-5萬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責令停止開采。
(二)未經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國家
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稀缺煤種的,處以3-5萬元罰款、沒
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開采。
(三)未經國有煤礦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
國有煤礦企業礦區範圍內邊緣零星煤炭資源或複采殘留煤
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未經國有煤礦企業同意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
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開采;
2.未簽訂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或未按規定報煤炭
工業主管部門備案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2萬元以下罰款、
沒收非法所得;情節較重的,處以2-5萬元罰款、沒收非法
所得、責令停止開采;
3.鄉鎮煤礦違反煤炭資源和安全生產協議,影響國有煤
礦企業的生產安全情節較輕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
非法所得;情節較重的,處以2-5萬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責令停止開采。
第三十四條 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違反《鄉鎮煤礦管理條
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撤職、開
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一)符合開辦鄉鎮煤礦的條件不予審查同意的,或者不
符合條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礦長任職資格不予頒發礦長資格證書的,或者
不符合礦長任職資格予以頒發礦長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
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
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
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複議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
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六條 依照《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規定取得的罰沒收入,按照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
國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
管部門可以根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作出
補充規定,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中下
列用語的含義是:
國家規劃煤炭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煤炭礦
區,係指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國務院計劃行
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並聯合通知有關縣級
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的礦區。
交換圖,係指采取定期交換的形式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
的圖紙,即煤礦在采掘工程平麵圖(藍圖)上,將一個定期
內的采掘活動進行實測後填於該圖,報送有關主管部門並換
回上一個定期的圖紙。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解
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