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文號 勞部發(1995)186號
發布部門 勞動部
發布日期 19950421
施行日期 19950421
(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公司:
為了加強對尾礦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尾礦設施造成危害,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我部製定了《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報告我部。
附件:
尾礦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尾礦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尾礦設施造成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尾礦設施是指礦山企業選礦廠(車間)及其他生產過程所產生尾礦的貯存設施、漿體輸送係統、澄清水回收係統、滲透水回收係統、排洪係統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及其他形式的礦山企業尾礦設施。
第四條 根據尾礦設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對尾礦設施進行如下分類:
一類尾礦設施:一旦發生最大程度的潰壩02manbetx.com ,殃及居民區或重要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以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類尾礦設施:一旦發生最大程度的潰壩02manbetx.com ,殃及居民區或重要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
三類尾礦設施:一旦發生最大程度的潰壩02manbetx.com ,殃及居民區或重要建(構)築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礦山企業應對尾礦設施的安全負責,並必須做到:
(一)有勞動行政部門參加並同意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報告;
(二)有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尾礦設施的安全評價和危害程度分類的資料;
(三)有由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尾礦設施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頒發的檢測合格報告;
(四)有專管尾礦設施安全的負責人;
(五)有安全管理細則和必要的技術資料;
(六)有經常檢查的原始記錄;
(七)有對勞動行政部門、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檢查和企業自查出隱患的治理方案和整治情況的記錄;
第六條 礦山企業應按以下規定對尾礦設施進行經常檢查:
(一)一類尾礦設施每7天一次;
(二)二類尾礦設施每15天一次;
(三)三類尾礦設施每30天一或兩次;
在汛期或發生異常情況期間,應按實際情況增加檢查次數。
第七條 礦山企業必須每年編製尾礦設施災害防範計劃和措施,並經上級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需要修改的防範計劃和措施,修改後仍應按上述程序重新批準和備案。
尾礦設施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按照災害防範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必要時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協助。
第八條 礦山企業應在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強烈地震及重大02manbetx.com 等非常情況後組織特別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並向上級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和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礦山企業必須將尾礦設施需用的技措費或維護費納入本企業安全措施費用計劃,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條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所轄區域或企業隸屬關係,對礦山企業尾礦設施的安全進行管理: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尾礦設施安全的規定、01manbetx 、規範情況以及尾礦設施安全管理和運行狀況;
(二)組織新建、改建(包括改變築壩方法)、擴建(增容)尾礦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組織尾礦設施的閉庫處理設計審查,對已閉庫的尾礦設施進行安全情況複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和安全技術專家對尾礦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及危害程度分類;
(五)督促檢查礦山企業對尾礦設施隱患的治理;
(六)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每年汛前、汛後及北方凍融期,對尾礦設施進行定期全麵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向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對在尾礦設施安全管理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的尾礦設施實施以下監督:
(一)檢查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所頒發的尾礦設施安全管理規定、01manbetx 01manbetx 和技術規範的情況以及尾礦設施安全管理和運行狀況;
(二)參加新建、改建(包括改變築壩方法)、擴建(增容)尾礦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參加尾礦庫閉庫處理設計中安全維護方案的審查;
(四)監督礦山企業尾礦設施安全技措費用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參加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專家對尾礦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及危害程度分類;
(六)參加並監督尾礦設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製定尾礦設施安全評價程序和危害分類細則。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尾礦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一類和二類尾礦設施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檢查後如發現重大隱患,應簽發“礦山安全監督指令書”,並按有關規定要求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或停產整頓。
勞動行政部門對尾礦設施的安全實行分級監督。
一類尾礦設施的監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施行,二類和三類尾礦設施的監督由地(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施行。一類尾礦設施的現場檢查情況應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由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尾礦設施安全技術檢測機構對指定範圍內的尾礦設施定期進行檢測。定期檢測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一類尾礦設施在每年汛期前、凍融期必須檢測一次;
(二)二類尾礦設施每年檢測一次;
(三)三類尾礦設施每二年檢測一次。
檢測機構提出的檢測報告必須報送授給其權限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送交企業。檢測報告應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的依據。
尾礦設施安全技術檢測的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製定。
第十七條 負責尾礦庫庫區和壩體安全巡查及維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培訓大綱、組織編寫教材、統一印製合格證書。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製定培訓計劃和組織培訓,並把培訓計劃抄送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的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考核和發證。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發生尾礦設施傷亡事故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及其負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及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