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監察機構受理舉報勞動違法案件暫行規定
北京市勞動監察機構受理舉報勞動違法案件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京勞監發(1995)135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局
發布日期 19950511
施行日期 19950511
北京市勞動監察機構受理舉報勞動違法案件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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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案件;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案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特種設備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設勞動違法案件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受理的舉報違法案件可轉交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辦理,下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在案件處理結束後7日內將查處結果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
第五條 對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建議當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必須受理,並予以查處。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均可通過舉報電話、書麵材料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應實事求是。勞動監察機構立案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名稱或姓名、詳細地址和電話;
(二)被舉報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三)舉報人(組織和個人)的名稱或姓名、聯係地址、郵編和電話;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對接到的舉報勞動違法案件,應記錄在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登記立案,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聽取舉報人的陳述。對受理的舉報案件,自接到舉報案件之日起10日內予以查處。
第九條 凡領導交辦的緊急案件,必須立即組織調查處理,不得延誤,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領導審批。
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要認真做好受理舉報勞動違法案件工作,對涉及到其他部門的問題要予以說明,作好記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有責任為舉報者保密,防止舉報人受到侵害。對打擊舉報人員的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