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辦法(1997)
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處理辦法(1997)
發布部門 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19971110
施行日期 19971110
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處理辦法(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調查、處理工作規範化,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勞安字〔1991〕23號)和《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和管轄的一切企業,即:全民所有製、城鎮集體所有製、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崗位勞動"的含義:
(1)崗位責任製範圍內的勞動;
(2)單位領導人(指班組長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員)臨時指派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勞動。
2.傷害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後,工作中斷滿一個工作日,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符合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著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立即使職工工作中斷並需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應對事故的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對本辦法的貫徹實施負責。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斷,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行政主管人員,並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報告後,應將事故發生地點、地間、傷亡情況、初步原因03manbetx 等事故概要用電話、電報、電傳或派人等辦法,立即向企業主管部門、企業的在區、縣勞動局和上級工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七條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業應同時報告市勞動局和所在區、縣人民檢察院;發生重大死亡事故,企業還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監察局。
第八條 因火災、爆炸造成的重傷、死亡事故,企業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公安部門。
第九條 作業場所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企業還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衛生部門。
第十條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鐵路、郵電各局所屬單位,市房管局直屬的建築單位,各局所屬建築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根據市和區、縣勞動局分工,報告市勞動局。
第十一條 一次事故涉及到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企業,而企業又分別座落在不同區、縣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業均應分別報告所在區、縣勞動局。
第十二條 各部門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後,應逐級向各自的上級部門報告。重大死亡事故,企業主管局、市勞動局、市總工會應立即分別報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全國總工會。
第十三條 因事故情況特殊,當時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工傷,或工傷後輕傷、重傷難以確認,企業應立即報所在區、縣勞動局依照有關政策文件確定。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報市勞動局確定。
第十四條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和記錄。
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應於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後的24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勘察,在保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同時,應盡速決定清理現場,恢複生產。對已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不到現場的部門,視為同意清理現場。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會同安技人員和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人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送企業負責人和基層工會,並報安技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六條 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技和基層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企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勞動局、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的重傷事故,市勞動局可派員參加。
第十七條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業或企業主管局(含局級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所在區、縣勞動局、上級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勞動局派員參加。
第十八條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局(含局級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市勞動局、總工會、檢察院、公安局、監察局派員參加。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麵專長,同時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調查中如發現調查組成員與事故存在利害關係,應予更換。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其工作程序一般為:
1.現場處理。
(1)察看事故現場的設備、作業環境;
(2)拍攝、錄像或繪製示意圖;
(3)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物證。
2.搜取有關資料。
(1)向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並筆錄證人證言;
(2)搜集規章製度、工藝技術等有關資料;
(3)索取傷害程度的醫療診斷證明;
(4)根據情況組織技術鑒定。
3.事故03manbetx 。
(1)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確定事故類別和主要原因;
(2)確定事故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係指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主要責任者係指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領導責任者係指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3)根據事故後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擬定改進措施。
研究改進措施必須把改進工藝、設備、改善作業環境擺在第一位,並針對事故原因,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具體要求。
5.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企業根據調查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簽字,在上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時,報送勞動、工會、檢察院、公安等有關部門。
調查過程直至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一般應在三十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對事故性質、原因、責任03manbetx 意見不一致時,由區、縣勞動局提出結論性意見,交企業執行;如有不同意見,由市勞動局審定;如仍有不同意見時,由市勞動局報請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為事故調查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幹涉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涉及到兩個及兩個以上企業發生的事故,由雙方組成聯合調查組,在勞動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調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審批結案程序:
1.輕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根據車間填報的傷亡事故登記表審查結案。
2.重傷、死亡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後,應於三十日內處理完畢(重傷經公司、死亡經主管局或局級公司處理),並書麵通知企業,由企業報送區(縣)勞動局審批結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經主管局(含局級公司)處理完畢後,通知企業,由企業報市勞動局審批結案。
4.市和區、縣勞動局的審批結案文件,應同時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工會和有關部門。
5.重傷、死亡事故結案一般不得超過75日;重大死亡事故結案一般不得超過90日。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送、處理結案時,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向勞動部門申訴理由,請求延期,經同意後方可延長期限。
第二十五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勞動行政部門對事故單位或有關責任者,依據《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關部門對責任者從嚴處理;
1.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服、破壞事故現場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接到勞動部門審批結案的文件後,應做到:
1.向全體職工宣布審批結案意見和處理結果;
2.對有關責任者的處分決定,應有正式文件並裝入本人檔案;
3.按照事故報告書中的改進措施,盡速組織落實;
4.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的事故,在結論未下達之前,先按勞動部門審批結案意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部門對審批結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達兩個月後,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和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勞動部門應向事故單位發出監察指令書,限期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重傷、死亡事故應有完整的檔案材料,其內容應包括: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複;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簽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經濟損失材料;
7.傷亡人員的醫療診斷證明;
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9.處分決定和有關責任者的檢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依據國家有關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於修改《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 津政發〔1997〕7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於修改〈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辦法〉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勞動局關於修改《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辦法》的意見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現對《天津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辦法》(津政發〔1992〕28號)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將第一條中的"《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試行)》"修改為"《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勞動行政部門對事故單位或有關責任者,依據《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四、將第三十二條刪除。
五、將三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條刪除後,該辦法各條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