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礦山企業承包聯合經營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雲南省礦山企業承包聯合經營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雲經貿礦安(1999)614號
發布日期 19990101
施行日期 19990101
雲南省礦山企業承包聯合經營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以(雲經貿礦安[1999]614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山企業承包、聯合經營中的安全管理,根據《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以各種形式承包或者聯合經營的礦山企業。
第三條 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發包給個人之前,必須事先對承包人進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技術01manbetx 和本企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的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並發給相應證書後,方能進行承包。
第四條 礦山企業不得將下列資源、設施發包給任何單位或個人:
(一)不屬於本企業《采礦許可證》劃定的資源開采範圍;
(二)有爭議的礦產資源;
(三)具有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的區域或設施;
(四)共同使用的生產設施,
第五條 礦山企業在采取承包、聯合經營時,必須以書麵形式專門簽定安全生產合同書,並明確以下內容:
(二)基礎安全設施建設和安全設備的配備;
(三)安全管理和02manbetx.com 隱患整改;
(四)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建立;
(六)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和管理;
(七)傷亡02manbetx.com 的報告、搶救和調查處理;
(八)違約責任。
除上述應具備的內容外,還可以包括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但嚴禁簽定生死安全生產合同。
第六條 承包方不得再次轉包或者分包,因特殊情況需要將部分工程再次轉包或者分包的,應取得原發包方的授權書,並按第五條規定專門簽定安全生產合同書後,才能並次轉包或者分包。
第七條 礦山企業在簽定承包、聯合經營的安全生產合同書時,必須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的公章。安全生產合同書應報上級主管部門,並按《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一條分級管轄的規定,送地(州、市)、縣(市、區)經貿委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第八條 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或者資源承包給個人組織施工或者開采時,應將所有承包點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範圍,發生傷亡02manbetx.com 時,應由發包方負責統計報告。
第九條 礦山企業在承包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承包單位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操作、違章指揮而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承包單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由發包單位統一填報在“非本企業人員”欄內。並按照《雲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省政府11號令)的規定由當地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條 由於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使用的生產設施不安全、不完善而導致的傷亡事故,由發包方負責統計報告並由發包方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聯合經營的礦山企業應由控股方行使行業管理職責,並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發證所在地,納入當地的安全監督,發生傷亡事故時,按照《雲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省政府11號令)的要求進行統計報告和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以及聯營各方都必須按照共同簽定的安全生產合同書所規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安全生產合同或者不按安全生產合同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或者資源承包給其他單位對,必須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以下係統和設施:
(一)井下通風係統;
(二)供配電係統;
(三)通訊信手係統;
(四)排水係統;
(五)提升運輸係統;
(六)尾礦庫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或者資源承包給個人時,除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求擔對承包方的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對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組織對各承包點進行安全檢查並督促承包人對事故隱患進行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或者資源承包給其他單位時,必須負責統一建立和管理以下設施和係統:
(一)地表防洪排水設施;
(二)排土場安全設施;
(三)供配電係統;
(四)通訊信號係統;
(五)提升運榆係統,
第十六條 露天開采的礦山企業在將部分工程項目或者資源發包給個人時,除應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外,還應承擔對承包方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對邊坡穩定性的檢查;組織對各承包點進行安全檢查並督促承包人對事故隱患進行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實行承包經營的礦山企業必須負責統一建立各承包點爆破、人員出入井、提升運物調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經常召集有各承包點負責人參如的安全調度、協調會議,並定期組織包括各承包點在內的各種安全大檢查。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應配備專門負責對各承包點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的人員,並且每天至少要到各承包點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在向無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或者礦山特種作此人員配備不足的個人發包的,應負責提供和配齊礦山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礦山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或者承包人簽定安全生產合同書或者簽定生死承包合同的,發生傷亡事故全部由發包方負責。
第二十二條 聯合經營的礦山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追究有關合作單位的責任:
(一)不簽定安全生產合同的;
(二)簽定生死合同的;
(三)未按安全生產合同要求履行自己職責的;
(四)未經合作單住集體協商而改變安全生產合同內容的;
(五)未經合作單位集體同意而私自轉讓股權的。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