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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勞動保護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11-20 11:1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鞍山市勞動保護規定
發布文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部門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發布日期 19991125
施行日期 19991125
鞍山市勞動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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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生產安全、勞動安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監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勞動保護工作行業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保證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第七條 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技術01manbetx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勞動保護管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法定代表人或經理(廠長)是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第一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實行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過程中,必須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負責人,重視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01manbetx 標準,並隨著體製的變革和生產的發展及工藝的改進不斷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職工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時,要嚴格把關。未經勞動、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查認證的,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勞動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勞動安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對轉崗、下崗後重新上崗或從事新設備、新工藝、新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新崗位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對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總體和單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培訓教育,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每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02manbetx.com ,必須按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傷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診斷為職業病者,必須調離有職業危害的崗位,並給予療養和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為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高溫或高溫季節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必需的保健措施,發放防暑降溫保健食品或用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周必須至少休息一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工傷保險製度,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掛鉤,製定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規定。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按期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應包括勞動保護內容。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勞動保護措施的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須經勞動、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否則,不得施工或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設施、使用的設備、原材料、防護用品、安全檢驗儀器和生產工藝以及各種設備、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

  用人單位從國外引進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者采用國內配套的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並與引進的主體設備同時安裝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作業環境中的粉塵、毒物、氣體、液體等職業危害因素和所有危險作業,應按照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勞動者生命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為寄宿職工和夜間工作的職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標準的食宿條件和安全可靠的采暖設施,有效地防止火災、中毒、爆炸、觸電、坍塌等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必須具備《遼寧省建築安裝企業安全施工資格證》。建築施工開工前或跨年二次開工的工程,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和主管部門辦理《建築施工開工安全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生產、儲運、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在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灼燙、窒息、中毒等處所,應配備應急救護或疏散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製造、引進、安裝、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和防雷裝置等,必須經法定檢驗部門進行定期檢驗,取得安全性能檢驗證或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審查認證: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二)起重機械、電梯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

  (四)建築、結構安裝施工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以及高層建築的清洗維護;

  (五)礦產資源開采;

  (六)安全防護裝置的生產;

  (七)其他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各種設備、設施(含勞動保護設施)必須定期保養和維修,保證其安全可靠;對作業場所的粉塵、毒物、高溫等職業危害,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法定檢測部門的依法檢測;對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和職業危害應及時治理和整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政策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用人單位勞動保護設施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受理和查處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行為的舉報案件。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勞動保護監察員,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勞動保護專兼職監察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在職權範圍內履行本單位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能。

  第三十一條 專(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必須佩帶市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標誌,方可進入生產作業現場。

  專(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在其職能範圍內,有權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發現有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有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發現有危及生產安全和勞動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改正或停止作業,並及時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遼寧省工會條例》對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貫徹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

  (二)在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麵取得顯著成效或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勞動保護方麵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有重大貢獻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成效的;

  (四)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或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五)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並處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造成重傷或急性中毒事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造成死亡事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的傷亡事故負有個人責任的,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重傷、急性中毒或者死亡事故後隱瞞、謊報或者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按前三條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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