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發布部門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日期 19991130
施行日期 20000101
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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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維護公眾和從事建築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和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各負其責、社會監理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確保建築安全生產。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二章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責任製。
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對其實施的建築行為和提供的建築成果負責。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對經手的建築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對其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並簽訂合同,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必須依法實施監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築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必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並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係、質量責任製度和勘察、設計檔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勘察文件的結論應當評價準確、數據真實可靠,設計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設計推行注冊執業資格製度。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人員審核簽字,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圖紙會審,負責設計技術交底;參加建築工程的基礎、主體結構(含隱蔽工程)和竣工的質量驗收;參加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03manbetx ,並提出相關技術處理方案。
對采用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承包建築工程,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係,落實工程質量責任製,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得違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減料。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02manbetx.com 時,必須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須經建築專業知識、建築法律法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其監理的建築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必須製止,並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監理實行注冊執業資格製度。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驗收資料必須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簽字認可,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質量驗收資料負責。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款項,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實行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關係公眾安全、公共環境的建築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以及從事建築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依法實施強製性監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與監督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並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專業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配備與質量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檢測結果負責。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得偽造質量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製度。
建築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交付建築工程時,應提供建築工程使用和維護的說明書,並簽署質量保修書。
建設單位與建築施工企業確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實行保修,其保修費用和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失的賠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保修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築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質量缺陷向建築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受理投訴、控告、檢舉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第四章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推廣建築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並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具體管理工作由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為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作業環境,配合建築施工企業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環境的建築工程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專項用於建築安全生產,不得挪用。
建設單位不得幹預建築施工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強迫建築施工企業購買或者使用指定廠商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保證建築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築施工企業發現設計圖紙不能保障建築工程安全性能、不利於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應當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建築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係,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人員,並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
第三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技能、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並建立培訓檔案。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險作業,應當編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由專人監督實施。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作業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置圍檔設施,懸掛張貼醒目的安全標誌,並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建築垃圾必須及時清理,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不得購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標準規範定期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並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確保施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七條 實行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製度。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實行強製性保險的保險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建築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建築工程的;
(二)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沒有設計方案,擅自進行涉及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九條 建築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所出具的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範01manbetx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設計合同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設計合同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築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監理合同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發生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安排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違反建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01manbetx 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