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狀態 1985、1994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10405
施行日期 20010501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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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以及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層住宅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建設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管理分包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02manbetx.com 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02manbetx.com 的,由分包單位承擔直接責任。
禁止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因壓縮合理工期造成02manbetx.com 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製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製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範圍,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和臨時用地範圍為準。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對一般建設工程臨時用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占用人行道和綠地。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地的周邊應當進行圍擋,圍擋設置高度不低於1.8米。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措施。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施工標誌牌、現場平麵布置圖和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製度板。施工標誌牌應當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聯係電話,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有居民來訪接待場所,並有專人值班,負責隨時接待來訪居民。
第十條 施工暫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在建設工程竣工後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暫設全部拆除。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汙染環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土方集中存放的,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設備,及時灑水清掃,減少揚塵汙染。
第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中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進行綠化和美化。
熱水鍋爐、炊事爐灶等必須使用清潔燃料。
第十四條 施工料具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平麵布置圖確定的位置碼放。水泥等可能產生塵汙染的建築材料應當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密遮蓋。存放油料必須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汙染措施。
第十五條 四環路以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澆注量超過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的,必須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十六條 攪拌機前台及運輸車輛清洗處應當設置沉澱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汙水,未經沉澱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
第十七條 清理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於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第十八條 車輛運輸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車輛運輸泄露遺撒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車輛運輸泄露遺撒。
第十九條 在城鎮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重點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至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並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條 除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以外,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範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保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並會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具體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群防群治製度,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01manbetx 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麵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實行統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保證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完好。
第二十六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裝、使用臨時用電線路和用電設施的,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中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作業人員對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有權提出改進意見,有權對違章指揮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防火、保衛製度,並按照規定設置消防、保衛設施。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汙染源等,應當保護好現場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類職工生活設施,應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立現場安全衛生醫療緊急救護組織,配備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設置施工標誌牌、現場平麵布置圖和製度板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設有居民來訪接待場所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邊不進行圍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拆除施工暫設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平麵布置圖確定的位置碼放,水泥等可能產生塵汙染建築材料不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密遮蓋,以及存放油料沒有防止泄漏和汙染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攪拌機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隨意拋撒施工垃圾,未設密閉式垃圾站和未及時清運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由公安、安全生產管理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提供地下管線資料或者施工單位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管線損壞負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