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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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布文號 津政發(2001)60號
發布部門 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10813
施行日期 20010813
天津市關於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市和區縣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礦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對本地區采取行政措施,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主要領導人主持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03manbetx 、部署、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做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三)實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製,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範,明確責任,采取措施,並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五)製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主要領導簽署後,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六)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七)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並迅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第五條 政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
(四)設置統一、高效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確保安全工作要求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做到職能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實履行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職能。
(五)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準;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完成,並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報市政府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90天。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第六條 政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學校的上級部門應承擔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對所轄學校的安全管理負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各種事故隱患。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各項活動和集體外出,必須製定安全保障措施,防範火災、中毒、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除必要的生產實習和實驗外)組織學生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有關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非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上級主管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校長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予以批準,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不予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對政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八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六)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的,對該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九條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市政府對政府和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和調度,將事故危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初期,在救助未到達前,事故單位應積極組織自救,減少人員傷亡。
第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結案後,應在10天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和政府部門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其責任人的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權限分級處理。
市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參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並對行政責任追究進行監督。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實施監察。
第十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特大安全事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