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各類安全事故報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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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的規定
發布文號 川辦發(2001)85號
發布部門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010913
施行日期 200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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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類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的管理,及時有效處置已發生的安全02manbetx.com ,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各類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亡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事故)。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事故分類
第四條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鐵路、公路、水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民航客機發生機毀人亡的事故;一次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指: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四川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報告程序
第五條 發生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中,發生重大事故,市(州)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按規定分別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主管部門、省監察廳報告。發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況不清的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市(州)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的6小時內分別以事故快報傳真上報省政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省監察廳。煤礦事故還應報四川煤炭安全監察局。
第六條 重、特大事故快報的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事故報告單位和初步原因03manbetx 。
第七條 重、特大事故快報應由當地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或主要領導簽發。
第八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立即將事故的概況傳真上報省政府辦公廳並送省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和主要領導。
第九條 省級各主管部門在接到重、特大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報告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各類重、特大事故的公開發布統一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章 現場組織
第十一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須立即赴事故現場,按安全事故搶險預案的規定,組織領導事故的搶救、善後工作。
(一)發生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赴事故現場。
(二)發生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赴現場;市(州)政府分管領導和市(州)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赴現場。
(三)發生特大事故,除當地市(州)、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應立即赴事故現場外,在接到事故報告後,省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赴事故現場。
對於發生跨省、跨地區,以及涉及到多個省級部門的特大事故,為便於搶救善後等項工作的協調,省政府分管省長或分管秘書長應赴現場。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和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特別大的重特大事故,省政府分管領導、分管秘書長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赴事故現場。
(五)特殊情況,按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辦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未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要按照國務院第302號令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政府領導和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第302號令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政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惡劣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並未說明未上報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報告時間的;
(三)少報或漏報死亡人數的;
(四)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