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規範、標準,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並重組、資源整合的成果,建設“七高一文明”的現代化煤礦,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製礦井建設水平而編製的全省統一標準,是編製、評估和審查礦井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煤礦建設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03manbetx
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價值等作出評價。
第五條 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的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開發政策;並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及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六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汙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七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生產係統。
第八條 煤礦建設應按照“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化”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用先進的設備、技術、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的礦井。全麵實施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製度。
第十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安全高效為目標,采用現代化的技術裝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徹集中生產、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與複懇的平衡,處理好近期與遠期,以近期為主體的建設關係。
第十一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對其共生、伴生礦產資源應加以回收利用或保護。
第十二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對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複墾工程,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01manbetx
、規範、標準、指標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一節 開辦煤礦的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製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曆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其中,0.30 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曆)、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曆。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曆。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係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麵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01manbetx
”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 煤礦主體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至少要達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注冊資本金中貨幣出資額所占的比率和實收資本額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新出台的規定中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體企業所出的首期資本金須在規定時限內按國家標準依法足額繳納,並且有足夠能力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剩餘出資。煤礦主體企業在申辦煤礦中,要提供資本金到位證明和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及融資證明,確保煤礦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第二十二條 擬開辦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開辦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礦10年以上的經曆,並應在當地開辦一個相當規模的非煤企業。
第二節 開辦煤礦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不低於1.20Mt/a,新建露天礦不低於3.0Mt/a,改、擴建井工煤礦不低於0.90Mt/a,整合井工煤礦不低於0.60Mt/a。
第二十四條 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特殊情況可采用其它開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麵提升現代化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麵;條件允許時,礦井主通風機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實現在線監測,無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 煤礦隻能建設一套主生產係統,煤礦應按照“一礦一井一麵”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設“一井兩麵”:
(一)設計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屬於薄、厚煤層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層配采的。
2.屬於薄煤層開采的。
3.屬於解放煤層開采的。
4.屬於急傾斜煤層開采的。
(二)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礦。
第二十六條 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簡稱“六大係統”,並達到“係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係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三同時”。
第二十七條 所有的建設煤礦竣工驗收時必須符合初步設計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 開辦煤礦的資源條件
第二十八條 新開辦的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有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告。井田(礦田)麵積大、全井田(礦田)達到勘探程度有困難時,先期開采地段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且服務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三十條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範圍應與井田境界相統一。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
第三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高速公路下、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保護地、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劃區、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複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區域嚴禁開采。
第三十二條 煤層含硫量大於3%的煤層(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開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兩側2km範圍內禁止露天開采。
第三十四條 新開辦的煤礦應有批準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批準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礦井應有批準的抽采設計。
第三十五條 煤礦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情況、煤質資料采空區範圍等如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大的變化時,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探,其報告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節 開辦煤礦的外部條件
第三十六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對外運輸的交通運輸條件。應根據礦井的運量、運距要求和礦井所在地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劃)的鐵路、公路等運輸通道的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並與當地及國家交通網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生產、生活需要的水資源條件,並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利用城鎮供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 煤礦建設應節約用地,少占耕地,並取得土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信條件。礦井通信應利用礦區已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與礦區通信網絡聯係不便的煤礦,也可利用所在地區的通信資源。
第四十條 煤礦建設應具有可靠的供電電源,並與供電部門達成供電協議。
第三章 煤礦設計標準(井工部分)
第一節 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四十一條 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
第四十二條 已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核準(批複)文件。
第四十三條 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範圍批複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
第四十五條 高瓦斯及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設計》批複文件。
第四十六條 已取得礦井建設必需的用地、供水、供電批複文件或協議。
第四十七條 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二節 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及分類
第四十八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並符合山西省製定的有關政策、規劃。
第四十九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劃分為大型、中型二種類型:
(一)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礦井為:0.60、0.90Mt/a。
第五十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及工作麵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原則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開采。
(二)以一個開采水平保證礦井生產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一井一麵”組織生產。以一個工作麵確定礦井的產能;設計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一井一麵”。
(四)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一井兩麵”。
(五)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Mt/a。
(六)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8.0Mt/a。
(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15.0Mt/a。
第三節 礦井服務年限
第五十一條 新建礦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務年限不應小於表2-1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改建後的礦井的服務年限不宜小於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
礦井服務年限小於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進行改擴建。
第五十四條 計算礦井及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應根據地質條件及勘查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備用係數。儲量備用係數宜采用1.3—1.5,地質條件複雜、勘查程度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節 項目構成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礦井工程項目應由主要生產係統、輔助生產係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
第五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 項目構成
第五十七條 生產係統應包括:井筒、井底車場及硐室、主要運輸巷道及回風道、采區、采掘工作麵、提升、通風、井下排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地麵儲裝運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 輔助生產係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通信、燈房、計量與煤樣化驗、機修、器材供應、地麵運輸、監測監控與計算機管理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九條 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設施應包括:共伴生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礦井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與利用,煤泥、煤矸石及餘熱、地熱利用,礦山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救護,水土保持,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工程和設施。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抽采瓦斯係統,抽采的瓦斯應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立熱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條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辦公樓、區隊辦公樓、燈房、浴室、食堂、 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
第六節 井口與工業場地位置選擇原則
第六十一條 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麵布置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圖和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條 提升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有利於全井田開拓和工業場地布置,並根據井上、下建設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有利於安全為原則。
主、副提升井井位應選擇在同一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
第六十三條 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滿足通風安全要求;可與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業場地內,以縮短建井工期和節約用地。
第六十四條 確因技術合理,且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可布置在井田範圍之外, 有壓占資源的須簽訂互保協議,但井口應位於井田範圍內。
第六十五條 煤礦工業場地位置不得選擇在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區域以及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
第七節 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十六條 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岩層,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不良地質構造區。受條件限製確需穿采空區時,應先采取采空區處治措施,並製定安全措施,確保井筒施工、生產運行期間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 工業場地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采空區、地麵沉降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惡劣場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響。
第六十八條 抗震設防區工業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不應選擇在危險地段。
第八節 開拓布置
第六十九條 礦井開拓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方案比較後確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
井田麵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的應采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出煤的分區開拓方式。
第七十條 井筒數目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全需要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後確定。每一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井筒,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且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許多井筒並聯回風;采用中央式通風係統的建設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時,井田邊界附近必須設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
1.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m。
2.急傾斜煤層100-250m。
(二)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湧水量不大時,宜采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采用單一水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
第七十二條 由於煤層露頭不一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置輔助水平。
第七十三條 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采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采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
(二)開采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三)當煤層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衝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岩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采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采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疊布置。
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斷層布置。
第七十四條 開拓巷道淨斷麵,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麵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淨斷麵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國家現行標準《煤礦巷道斷麵和交岔點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九節 大巷運輸
第七十五條 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優先選用帶式輸送機;礦井宜布置井底煤倉,建設規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礦井可采用帶式輸送機從回采工作麵順槽至地麵的連續運輸。
第七十六條 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及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根據井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大巷、采區上、下山圍岩岩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麵順槽宜實行直達運輸。
(二)當礦井用平硐開拓或副井為斜井,采區上、下山圍岩岩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宜從地麵至井底車場、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麵順槽實行直達運輸。
(三)開采近水平煤層的大型礦井,煤炭運輸采用帶式輸送機,輔助運輸宜優先選用無軌運輸係統。
(四)井下大巷、上(下)山長度超過1000m時,必須設機械運送人員裝置,工作麵順槽長度超過1000m時,宜設機械運送人員裝置。
第十節 首采區選擇與采區布置
第七十七條 礦井首采區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地麵無影響開采的重要建(構)築物,村莊少。
(二)首采區應位於工業場地保護煤柱線附近,工程量省、貫通距離短。
(三)可采儲量豐富,采區生產能力較大,服務年限較長,能保證接替采區的正常接替。
(四)和井田內其他采區相比,煤層賦存條件較好,地質構造和開采技術條件較簡單,地質勘查程度較高。
第七十八條 采區設計生產能力應經綜合論證後確定。應體現采區合理集中生產和保證工作麵正常接替的原則,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采區原則上均應裝備綜合機械化設備生產。隻有在特殊情況下並經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準方可以裝備普通機械化設備、水力采煤。如:地質構造條件複雜、薄煤層、急傾斜煤層等。
(二)礦井應以“一井一區一麵”組織生產;符合本規定前述條件的礦井,方可經批準後裝備兩個回采工作麵生產。
(三)開采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和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布置必須符合現行《煤礦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七十九條 礦井同時生產的采區個數,應體現礦井合理集中生產和保證采區正常接替的原則,宜布置一個采區生產。多煤層賦存的煤層群開采,原則上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開采。
第八十條 礦井采區的回采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厚煤層不小於75%。
中厚煤層不小於80%。
薄煤層不小於85%。
第八十一條 水力采煤采區的回采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厚煤層不小於70%。
中厚煤層不小於75%。
薄煤層不小於80%。
第八十二條 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采區準備巷道布置應體現以煤巷為主、少布置岩巷的原則。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采區巷道布置應符合現行《煤礦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 所有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巷。
第八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宜采用單巷布置。當單巷布置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可采用雙巷或多巷布置。容易自燃煤層不得布置專用排瓦斯巷。
第八十五條 緩傾斜、傾斜薄及中厚煤層、厚煤層分層開采,條件適宜的回采巷道,應采用無煤柱護巷工藝。
第十一節 采煤方法與工藝
第八十六條 采煤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設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采率為目的,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礦井應以長壁采煤法為主,大、中型礦井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綜采主要設備應包括液壓支架、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順槽帶式輸送機等。
第八十七條 緩傾斜、傾斜煤層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緩傾斜、傾斜煤層宜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法後退式開采;當煤層傾角小於12°且條件適宜時,可采用傾斜長壁采煤法後退式開采。
(二)煤層傾角35°~55°時,可采用偽傾斜走向長壁采煤法後退式開采。
(三)厚度4~6m的煤層,地質構造簡單、煤層賦存穩定、煤層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綜采工藝。不具備綜放開采條件或一次采全高綜采工藝條件的,宜采用分層綜采工藝。
(四)厚度4~6m的煤層及4m以下的煤層,開采能力大但礦井設計規模較小的工作麵,根據選定的采煤機,結合礦井的設計規模配套選擇刮板輸送機,但工作麵順槽轉載機、破碎機及順槽帶式輸送機及後續環節的運輸設備、給煤設備的選型均不能超能力設計。
(五)對於薄煤層開采的礦井,回采工作麵綜采設備選型應考慮采煤機截割頂板或底板岩石的影響。
(六)對於厚煤層開采且煤層含有夾矸的礦井,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刮板輸送機選型應考慮混入矸石的影響。
第八十八條 急傾斜煤層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厚度1.5~3.6m、傾角大於55°的煤層,可采用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以及其它新技術;水資源允許時應優先采用水力采煤法。
(二)厚度大於15m的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無衝擊地壓煤層,條件合適的,宜采用水平分段綜采放頂煤工藝。
第八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厚煤層不小於93%。
中厚煤層不小於95%。
薄煤層不小於97%。
第九十條 水采礦井或獨立水采區,均應設置高壓供水、水力落煤、水力運輸、水力提升、煤的脫水和水的澄清工藝係統。設備能力應互相適應,且應有能容納適量水或煤水的緩衝設施。
第九十一條 水采礦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壓供水的管路,應設於具有檢修條件的井筒內。設置井筒個數應根據礦井具體條件經技術經濟論證後確定。
第九十二條 瓦斯含量大的煤層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邊界回風眼和回風石門。
(二)在厚煤層中增設配風巷。
(三)采取倒麵開采。
(四)工作麵采用液控水槍離機操作時,應采用壓入新風、抽出瓦斯的通風方式。
第九十三條 水力采煤工藝係統中的煤水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力落煤應為1:1~1:3。
(二)水力運輸應為1:2~1:4。
(三)水力提升:全部水力提升應為1:2~1:5;分級水力提升應為1:4~1:7。
第九十四條 采掘的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掘用水應利用井下湧水並采用循環供水。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利用地表水或鑽孔取水。
(二)高壓泵設置地點,應根據水源、供水壓力和管道等條件確定,單台泵不能滿足采煤水壓要求時,可根據管道承壓情況,采用2台泵為一組就地或他地串聯運行。高壓泵的蓄水池應設置2個,其總容積應為泵房小時供水量的2~4倍。
第十二節 巷道掘進與工藝
第九十五條 掘進工作麵個數及配備應能確保回采工作麵和采區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為1:2。
掘進工藝和設備的選用應與地質、采礦條件相適應。優先采用綜掘工藝。
第九十六條 礦井掘進機械配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掘進:綜合機械化采煤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掘進機組或連續采煤機組掘進,配備掘進機及相應的後配套設備。
(二)全岩巷道掘進宜配備液壓鑽車及相應的後配套設備;有條件時可配備部分斷麵掘進機和全斷麵掘進機。
第九十七條 礦井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 (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第十三節 礦井通風
第九十八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礦井通風係統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瓦斯礦井、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湧出量預測,凡相鄰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必須進行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鑒定,未鑒定之前,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設計。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水平、新開采煤層及無瓦斯湧出量資料的其它建設礦井也必須進行瓦斯湧出量預測;瓦斯湧出量預測應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建設單位共同完成,預測結果經專家審定後以報告形式提供給建設單位,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瓦斯礦井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必須經主體企業批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的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采用對角式或分區式通風;當井田麵積較大時,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風,逐步過渡為對角式或分區式通風。礦井通風應保證簡單、有效、安全的通風網絡。
(二)礦井通風方式應采用抽出式,特殊情況可采用壓入式通風。
第九十九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采區通風必須保證進、回風貫穿整個采區。掘進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條 高瓦斯礦井、開采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宜積極推廣地麵打鑽孔抽采瓦斯。
第一百零一條 礦井的總進風量,應按井下同時工作最多人數所需總風量和按采煤、掘進、硐室、無軌膠輪車尾氣稀釋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分別進行計算,並選取其中最大值。回采工作麵應計算瓦斯預抽工作麵或接替工作麵的風量,掘進麵應計算待掘頭的風量。
按局部通風機的實際吸風量計算掘進麵需風量時,必須按局部通風機的最大吸風量計算。
礦井通風容易時期的等積孔應不小於2.0m2,通風困難時期的等積孔不小於1.0m2。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必須進行總風量驗算。
第十四節 礦井排水
第一百零二條 井下主排水係統應由主要排水設備、主要水泵房、管子道及主要水倉組成,係統必須完善齊備,主水泵房的排水管路不得安設在回風井筒中。與管子道相接的井筒必須有提升排水設備的設施。主要水倉有效容量應根據礦井正常湧水量計算確定,設有采區排水係統的,采區水倉有效容量應根據采區正常湧水量計算確定,並均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下山采區必須有排水係統設施,下山距離較長時可分段設置。大型礦井的采區水泵房宜參照井底主水泵房的標準設計。
第一百零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應在主水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安裝配備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係統。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在采區最低處設置潛水電泵排水係統,並由地麵直接供電。
第十五節 煤炭分選加工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應合理利用資源、提高煤炭產品質量,煤炭應根據煤質特征、市場需求和經濟效益進行分選加工。對於稀缺煤種必須進行保護性加工利用;動力煤應加工後銷售。
第一百零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大型礦井應落實與建設能力相同的選煤廠或加工設施,現有大型礦井沒有選煤廠的宜補建相同能力的選煤廠或加工設施。中型礦井應依托煤炭集運站或在適當位置建設群礦型或中央型選煤廠或篩選廠。開采原煤全硫含量大於1.5%的礦井,均應建設配套選煤工程。
第一百零六條 選煤廠的建設規模及類型劃分宜與礦井一致。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型的選煤廠的服務年限應與礦井服務年限相一致,工作製度宜與礦井匹配。
第十六節 選煤方法與工藝
第一百零八條 選煤方法應根據原煤性質、產品要求、生產成本和建設投資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比較後確定。煉焦用煤、高爐噴吹用煤分選深度宜為0mm,化工及動力用煤分選深度可根據煤質情況、用戶需求和綜合效益論證後確定。選後產品的質量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滿足市場要求,稀缺煤種的灰分可高於其它煤種的灰分。
第一百零九條 礦井同時開采兩層及兩層以上的煤層、且煤質相差較大時,宜分裝分運,並按目標用戶要求進行分選和配煤。
第一百一十條 選煤廠應有完善的煤泥水處理設施,煤泥水和廠內生產廢水應集中處理後循環使用,選煤廠必須實現洗水閉路循環。
第十七節 原煤與產品的儲裝運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選煤廠應設原煤和產品儲存設施,儲存設施應滿足環保要求,儲存容量應滿足有關規範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選煤廠選後產品應采用產品倉或全封閉式儲煤場儲存。產品儲存形式和裝車方式應根據地形、工程地質、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產品品種等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且應滿足裝車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煤炭外運宜設置計量、取樣和化驗設施。
第十八節 礦井設備與裝備選擇原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礦井的主要設備與裝備選擇應根據礦井地質開采條件、建設規模和自然條件,以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高效、節能環保和標準化為原則,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新選設備嚴禁選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產品,利用現有的高耗能設備應提出技術改造方案。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采煤、掘進、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和儲裝運等生產係統應實行機械化,自動化。
第十九節 提升設備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副井提升設備的類型及套數,應根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井深、同時生產水平數、輔助提升要求、安全、有利加快建設速度及設備供應狀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升設備一般應按所擔負的最終水平最大提升量和最大件質量選擇。
(二)斜井開拓應優先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
(三)條件適宜的立井,應優先采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
(四)斜井運送人員,條件適宜時優先選擇架空乘人器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主提升能力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按礦井工作製為年工作日330d、每天淨提升時間為16h進行選型計算。
(二)應與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相適應,不得超能力設計。
(三)斜井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煤炭,當無井底煤倉時,斜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能力還應與大巷帶式輸送機的輸送能力相匹配。
第一百一十七條 副提升能力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能滿足礦井服務年限內最終生產水平的要求,原則上副井提升設備應能滿足運送井下設備的最重部件需要,液壓支架宜整體下放;多水平提升應按最終水平選擇提升設備。主斜井不宜設輔助提升係統。
(二)最大班工人下井時間:立井不應超過40min,斜井不應超過60min。
(三)大中型礦井隻設一套副提升設備時,應有故障應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提升設備選型計算及設備配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主斜井帶式輸送機宜選用軟起動、軟停車裝置,並配置各種保護裝置。
(二)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應滿足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要求。
(三)主井箕鬥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箕鬥容積設計必須與提升選型設計所確定的載重量相適應。
(四)提升鋼絲繩安全係數的選擇,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五)提升設備的運行速度應符合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規定。
(六)采用電力電子調速的提升係統升降大型設備時,不得通過降低提升速度確定電動機容量。
(七)新設計的礦井提升機嚴禁選用塊式製動係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提升電動機及電控係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升電動機采用交流異步電動機、同步電動機或直流電動機傳動及其供電和控製係統,應根據生產安全需要和電機容量,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二)摩擦式提升機宜選用電力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直流傳動係統。
(三)斜井提升宜選用交流電動機傳動係統;交流調速係統應選能量回饋型(帶回饋單元)四象限變頻傳動裝置;新建礦井不得采用交流繞線電機串電阻調速方式。
(四)井下提升電動機及其供配電電控設備選擇,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五)提升機的控製應選用雙PLC提升數控係統,配備上位監控係統、提升信號係統和視頻監控係統。
(六)提升人員的立井提升機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亦應有與提升機房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二十節 通風設備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的每個回風井均必須裝備2套同等能力的通風設備及附屬裝置,其中l套作為備用,且備用通風設備及附屬裝置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
第一百二十一條 通風設備能力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滿足風井服務範圍或通風設備服務範圍內各個時期的工況變化需要,並要求通風設備在較長時期高效運行,當工況變化較大時,可分期選擇電動機或采用電氣調速方式。
(二)通風機的能力應留有一定餘量,且配套電動機的選擇應與其能力匹配,對軸流式通風機還應校驗電動機的正常起動容量和反風容量。
(三)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設計不宜設反風道反風,優先采用直接反轉反風。通風機的反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第一百二十二條 通風設備選型原則及配置要求如下:
(一)主通風機應選擇高效風機,通風機的運轉工況點效率不宜低於70%。
(二)通風設備選型計算應考慮通風設備安裝位置海拔高度的影響因素。
(三)通風設備應裝設消音裝置或在主通風機站內采取消音措施,確保主通風機站噪聲值不得超過85dB(A)。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主要通風機站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壓入式通風的風道應至少裝設兩道防火門,防火門應采用不燃材料製作,並應具有防腐性能;壓入式主要通風機站的進風孔百葉窗應采用不燃材料製作。
(二)主通風機站值班室應密閉隔音。
(三)主要通風機站必須設於地麵,通風機房及擴散器周圍20m以內不得有煙火作業的建築和設施。
(四)主要通風機站應有兩回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線路在末端配電裝置上應相互切換。
第二十一節 排水設備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井下排水設備應包括礦井主排水設備和開采下山采區的排水設備、井底水窩排水設備和強排水設備。主排水設備選擇:
(一)井下排水設備必須設置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 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二)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排水管路。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第一百二十五條 采區排水設備選擇:
(一)正常湧水量50m3/h及以下、且最大湧水量為100m3/h及以下的非綜采采區,可選用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備用;可敷設1條管路。工作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采區24h的最大湧水量。
(二)正常湧水量大於50m3/h或最大湧水量大於100m3/h的采區、有突水危險或有綜采工作麵的采區,應按主排水設備能力確定原則選擇采區排水設備。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井底水窩排水設備選擇:
(一)應設置2台同型號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備用;可設置1條排水管路。
(二)工作水泵及排水管路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水窩24h的積水量。
(三)根據水窩條件宜選用潛汙泵或泥漿泵。
(四)水窩水泵配套的非潛水電動機應選用礦用防爆電動機。
第一百二十七條 強排水設備選擇
(一)水文條件地質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在正常排水係統上另外建立強排水係統,強排水係統應與正常排水係統相互獨立。
(二)強排水設備應選擇潛水電泵。
(三)強排水潛水電泵電源應直接引自地麵變(配)電所,由地麵控製。
(四)一個強排泵房內至少應設置2台強排水泵,強排管路隻設工作水管,可不設備用。強排泵房內隻設2台泵時,1台工作,1台備用,工作泵及排水管能力應能排出礦井預計的最大突水量;泵房內排水泵台數超過2台時,全部泵及全部管路的排水能力應能排出礦井預計的最大突水量。
第二十二節 壓縮空氣設備
第一百二十八條 壓縮空氣設備選擇:
(一)礦井必須建地麵壓縮空氣站。
(二)壓縮空氣站設備能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於正常生產時,空氣壓縮機應設一台備用,工作空氣壓縮機能力應滿足礦井達到設計規模時的風動工具用氣量要求。
2、用於災變期間向井下提供壓縮空氣時,空氣壓縮機可不設備用,全部空氣壓縮機能力應滿足井下受災人員所需供氣量的要求。
供氣量按井下最大班下井人數計算,每人需氣量按0.3m3/min計。
第一百二十九條 壓縮空氣管道
(一)壓風空氣管路規格應結合井下開拓布局,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主管路直徑不小於100mm,采掘工作麵管路直徑不小於50mm。
(二)壓風空氣管路設計時,所選壓風管路應保證工作點的壓力比風動工具的額定壓力大0.1Mpa,且壓風管路總阻力損失小於0.147MPa。
第一百三十條 壓風自救裝置
(一)所有礦井采區避災線路上均應敷設壓風管,並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m。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
(二)應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m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裝置設置組數應能滿足上述地點全部工作人員自救用風要求。
(三)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峒室和救生艙。
第二十三節 瓦斯抽放設備
第一百三十一條 瓦斯抽采係統選擇:
(一)高瓦斯礦井和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須建立地麵固定瓦斯抽采係統。
(二)地麵固定瓦斯抽采係統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布置高負壓或低負壓抽放係統:
1、采用采空區、老空區、鄰近層卸壓抽采等抽采方法的礦井宜采用低負壓抽采係統。
2、采用本煤層預抽、邊采邊抽、邊掘邊抽等抽采方法的礦井宜采用高負壓抽采係統。
3、高、低負壓方法均采用的礦井,且礦井設計抽采量大於或等於10m3 /min時,宜采用兩套抽放設備、兩套管路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係統。
第一百三十二條 瓦斯抽采設備選擇:
(一)抽采設備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瓦斯抽采泵應選用濕式。
2.抽采設備應配防爆電氣設備及防爆電動機。
3.備用的抽采泵及附屬設備應與抽采設備具有同等能力。
(二)瓦斯抽采泵流量計算時,抽采能力富餘係數取2。
(三)瓦斯泵管路不宜選用玻璃鋼管、PE管、PVC管等高分子材料管。
第一百三十三條 瓦斯泵站應按第一類防雷建築物設置防雷。
第二十四節 主要采掘設備
第一百三十四條 綜采主要設備應包括液壓支架、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順槽膠帶輸送機等;高檔普采主要設備應包括單體液壓支柱、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破碎機、順槽膠帶輸送機等;其它采煤方法、工作麵支護與運煤方式應因地製宜。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礦井掘進機械配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掘進:綜合機械化采煤的礦井,應采用綜合掘進機組或連續采煤機組掘進,配備掘進機及相應的後配套設備。
(二)全岩巷道掘進宜配備液壓鑽車及相應的後配套設備;有條件時可配備部分斷麵掘進機和全斷麵掘進機。
第二十五節 機電設備修理及存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礦井機電設備修理車間和器材棚應布置於與副井井口聯係方便的位置,機電設備修理車間配置必要的設備,隻承擔機電設備的日常檢修、維修以及材料性設備的修理,不應生產配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 礦井應設存放配件、器材的庫(棚)和材料及設備堆放場地並配置必要的起重機。地麵必須設坑木加工房及堆場,木材加工房應隻承擔本礦少量用材的改製加工。礦區有大型坑木加工房時,可不設坑木加工房,但必須設坑木堆場。
第二十六節 礦山供電
第一百三十八條 供電電源點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二)礦井供電電源應取自電力網中兩個不同區域的變電所或發電廠,確有困難時必須分別取自同一區域變電所或發電廠的不同母線段。
第一百三十九條 礦井供電電壓宜采用110kV或35kV,配電電壓應優先采用10kV。
第一百四十條 電源線路導線截麵應按經濟電流密度選擇,並應保證當一回路停止送電時,其餘線路在電流不超過安全載流量、電壓降不超過允許的02manbetx.com 壓降的條件下,能擔負礦井的全部用電負荷。當負荷較大,采用110kV電源有困難時,宜采用35kV相分列導線。
礦井變電所的主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的容量應保證一級和二級負荷用電。110kV變電所的主變壓器宜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35kV變電所如經計算普通變壓器不能滿足用戶對電壓質量要求時,應采用有載調壓變壓器。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井下供配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一)對井下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二)井下主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應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井一級負荷設備供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一級負荷包括:礦井主通風機及井下局部通風機、井下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升降人員的立井提升機、抽放瓦斯設備及井下移動抽放瓦斯設備。
(二)一級負荷應各有兩回路電源線路供電,當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三)礦井的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第二十七節 礦井自動化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井自動化及安全、生產監控係統,應以采煤、掘進、提升、通風、運輸、排水、瓦斯抽采、地麵生產係統等礦井主要生產和輔助生產係統為重點,因地製宜合理確定其自動化水平和監測監控範圍,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生產和輔助生產係統均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單機、生產環節或係統采用半自動化、自動化、集中監測和控製。
(二)大型礦井和條件適宜的中型礦井應建立綜合自動化係統。
第一百四十四條 礦井自動化及安全、生產監控係統具體包括以下子係統:
1.主井提升控製係統。
2.副井提升控製係統。
3.主通風機監測係統。
4.地麵變電所監控係統。
5.選煤廠集控係統。
6.壓風機監測係統。
7.地麵給排水監測係統。
8.汙水處理監測係統。
9.鍋爐房控製係統。
10.綜采工作麵監控係統。
11.井下帶式輸送機集控係統。
12.井下主排水自動控製係統。
13.井下供配電監控係統。
14.采、掘工作麵監控係統。
15.瓦斯抽采係統。
16.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17.礦井束管監測係統。
18.井下人員定位係統。
19.煤炭產量監測係統。
20.礦井視頻監控係統。
21.大屏幕顯示係統。
22.其它需要監測監控的生產環節。
對於以上子係統,礦井應結合自身需求選擇配置。
第一百四十五條 礦井綜合自動化係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先進、可靠,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可擴展性、冗餘性、容錯性、安全性及軟件可升級能力。
(二)綜合自動化係統及接入的子係統應具有標準的、成熟的傳輸協議。
(三)綜合自動化係統應單獨組網,接入礦井計算機管理係統時,應采取足夠的安全隔離措施。
(四)主幹傳輸網絡應采用光纖環網。
(五)綜合自動化係統將子係統整合集成時,應根據子係統特點確定不同的接入方式;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接入綜合自動化係統時,應設置專用的傳輸電(光)纜;礦井視頻監控係統直接接入環網交換機進行係統集成時,應對綜合自動化係統網絡承載能力進行論證。
第二十八節 礦井信息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 應依據礦區信息化總體規劃及礦井對信息化的需求等建設礦井信息化係統;可結合礦井建設情況,依據“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完善礦井信息化係統。
第一百四十七條 煤礦信息化係統應依托計算機管理係統,全麵整合集成礦井綜合自動化係統和通信係統,設置煤礦信息化係統管控平台;應依據礦井生產管理的需要,並結合信息化技術發展水平,逐步實現礦井智能化。
第一百四十八條 計算機管理係統是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人—機計算機信息處理係統;係統以綜合管理信息係統為核心,實現各子係統間信息互相傳輸,實現礦井辦公自動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 計算機管理係統應包括信息管理係統、綜合決策支持係統、物業管理係統。礦井辦公自動化係統應具有以下功能:電子賬務、電子商務、電子郵件、網絡會議、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信息數據庫係統及對互聯網的支持。
第一百五十條 礦井應組建計算機局域網,實現全礦井資源的共享。
第一百五十一條 礦井局域網接入互聯網的方式應視具體情況確定。局域網直接接入互聯網應設置硬件防火牆,必要時可設置路由器。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核心網絡交換機應選用帶有三層交換功能的交換機,主幹線路選用光纜。外部光纜宜由兩個不同的路由進入礦井網絡機房。
第一百五十三條 計算機管理係統應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應設置網絡管理係統,對計算機網絡進行診斷和維護。
第一百五十四條 礦井通信係統包括行政通信係統和調度通信係統。調度通信係統包括生產調度通信係統、無線通信係統及廣播係統。
第一百五十五條 礦井行政通信係統和生產調度通信宜分別設置。行政通信交換設備和生產調度通信交換設備應選用程控數字交換設備。當選用程控數字調度交換機時,礦井行政通信和生產調度通信可合用交換機。礦井其他專業調度總機應根據生產組織係統的實際需要配置。
第一百五十六條 通信交換設備對外中繼方式宜采用數字中繼。行政通信對外中繼線數量宜按行政通信交換設備容量的5%—10%配置。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井通信交換機應具有與計算機網絡設備的通信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礦井生產調度通信係統交換機容量應不小於200門;礦井無線通信係統接入容量應不少於200用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礦井無線通信係統和廣播係統應具有接入礦井生產調度通信係統的標準接口。
第一百六十條 通信電纜芯線對數的備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礦井地麵或井下幹線20%—30%。
(二)立井井筒50%—100%。
(三)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少於30%。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井筒通信電纜不應少於2條,宜分設於不同的井筒中,相互之間應有聯絡電纜。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井救護隊和消防隊配置專用的無線通信係統;礦井變電所與其上級變電所之間配置專用的通信係統;鐵路裝車站與鐵路調度管理部門之間的配置專用的通信係統。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井下主排水泵房、井下主變電所、井下緊急避險設施、上山采區最高處、礦井地麵變電所、地麵通風機房和瓦斯抽采泵站等處的電話,應能和礦調度室直接聯係。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井及居住區電視係統宜接入礦區有線電視網或當地的有線電視網。條件不具備時,可考慮設置衛星電視地麵接收係統,並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節 給水與排水
第一百六十五條 選擇水源時,應根據礦井所在地水資源環境、用水量、水質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根據水資源情況,應采用分質供水係統,且生產和綠化用水優先采用處理達標的井下排水和生活汙水。
第一百六十六條 礦井生產用水量應根據礦井工藝要求確定;礦井生活用水量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等相關規範要求確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礦井地麵應有完整的消防係統,其消防用水量、消防供水係統、消防設施等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等相關消防規範要求設置。
礦井井下應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灑水係統,並嚴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範》設置。
井下消防灑水水池必須有備用水池,容量不少於200m3。
有條件的礦井應設緊急避險係統飲用水供水專用管道。
第一百六十八條 礦井供水係統應有充分回用井下排水、生活汙水的條件,並可根據用水點對水質要求的不同,分質回用。
第一百六十九條 礦井工業場地排水係統設置宜采用雨、汙分流製,汙水係統應配套相應的處理設施。工業場地應設雨水收集池。
第三十節 采暖通風與空調
第一百七十條 礦井應統籌設計工業場地內建築的供熱供暖,有條件時優先綜合利用電廠餘熱。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無其它熱源供應時,應設置集中鍋爐房。有抽采的瓦斯可供利用時,優先采用燃氣鍋爐。
第一百七十二條 礦井進風井筒,應采用冬季保溫措施,並應符合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規定。井筒保溫供熱不應使用熱風爐。
第一百七十三條 產生大量灰塵、餘熱、餘濕以及有害氣體的房間,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衛生或生產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對散發粉塵的設備或工藝環節,應加以密閉,並采取防塵、降塵與機械除塵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當生產廠房、輔助建築物及工藝設備對室內溫度、濕度及潔淨度有嚴格要求,而采用采暖通風方式達不到要求時,應設空調或淨化設備。
第三十一節 總平麵布置
第一百七十五條 工業場地總平麵布置應根據場址的自然條件,合理分區,緊湊布置,協調井下開拓與井口位置、地麵生產係統和對外運輸,合理設計豎向、道路及排水,使工業場地既適用、安全,又環保、節地。
第一百七十六條 工業場地、風井場地應具有穩定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法定保護的文物古跡、風景區、內澇低窪區和采空區,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災害威脅。
第一百七十七條 建(構)築物間距要求應滿足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日照、通風、抗震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條 礦井井口與工業場地的防洪設計標準必須按照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節 建設用地
第一百七十九條 礦井設計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礦井設計用地指標應按照現行《煤炭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設計應采取以下措施合理控製占地:
(一)工業場地應簡化地麵設施,減少重複建設。地麵生產係統應流程合理,布置緊湊;輔助生產設施應集中設置,聯合建設。
(二)綜合整治采煤沉陷區作為非重要設施場地。
(三)工業場地內宜采用筒倉儲存煤炭。
第三十三節 地麵運輸
第一百八十一條 礦井對外運輸方式應根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運輸流向、外部運輸條件等因素,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用標準軌距鐵路、公路或帶式輸送機等。
第一百八十二條 大型及特大型礦井對外運輸宜以標準軌距鐵路運輸為主,專用線及裝車站場技術標準應與其接軌線路地區路網相協調。
第一百八十三條 礦井場外道路應與地區公路網聯接,道路等級及主要技術標準應根據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道路性質、使用要求、平均日交通量、車種和車型等因素綜合確定,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節 地麵建築
第一百八十四條 礦井的地麵建築應貫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節能減排、確保質量的方針。
第一百八十五條 建(構)築物選址宜在挖方區或平緩地段,避開受采空區、高邊坡、滑坡、高填方、泥石流、危岩和崩塌、活動斷裂帶等影響區域。
第一百八十六條 礦井的行政福利和單身宿舍等設施,應適應現代化礦井建設的要求,提高建設標準。礦井任務交待室、井口浴室、調度室、監控室、信息站、礦燈房、自救器室、標校間、保健急救站、洗衣房宜聯合建造,根據使用功能,合理布局。更衣室應安裝自動烘幹裝置。宿舍建築麵積按每間18m2以上計算,單身宿舍每間不多於四人,設獨立衛生間,實現公寓化管理。公寓樓必須設立圖書室,電視室等文化娛樂設施。繼續提高職工食堂建設標準。
第一百八十七條 礦井的地麵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建(構)築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礦井設計服務年限相適應。當礦井設計服務年限不滿50年時,其主要建(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按50年確定。
(二)礦井地麵建築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國家、地方建築節能標準要求,並應采取如下節能措施:
1.建築物主朝向宜選擇本地區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2.合理選擇建築圍護結構。
3.合理選擇新型建築材料。
4.當礦井設計服務年限不滿50年時,其主要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宜采用鋼結構,廠房、庫房宜采用輕鋼結構。
5.采煤生產建築中,礦井的提升、通風、供電、供水、通信和瓦斯抽采係統、救護中心抗震設防類別應劃分為重點設防。
(三)礦井地麵建築的設計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礦井地麵工業建築應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關要求。
(五)礦井地麵建築裝飾標準應根據使用功能和工藝特性區別對待,本著經濟實用、美觀大方的原則適度裝飾。
第一百八十八條 建築結構類型應根據生產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要求並結合材料來源和施工條件合理確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礦井地麵工業建築麵積宜按生產工藝需要確定,行政、公共建築建築麵積不低於現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要求。
第一百九十條 建(構)築物設計必須依據相應階段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合理進行地基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職工住宅及醫療、教育、衛生、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等,宜納入臨近的城鎮建設規劃,依托社會統一解決。
第三十五節 礦山安全
第一百九十二條 礦井安全工程和設施的設計必須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礦井的安全工程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一百九十三條 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水平之間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第三十六節 職業衛生
第一百九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監測和定期監測,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危害的管理和監測以及對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條列》、《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列》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設計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保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儀器設備等必須的投資和經費。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院所,負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複等工作;不具備建立條件的,必須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服務。
第一百九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設計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一百九十七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要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要求,采取有效的綜合防治措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濃(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研製、開發、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煤礦職工安全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堅決限製、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必須為煤礦工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一百九十八條 礦井建設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必須進行礦井氣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對氣溫超限礦井,應采取綜合降溫措施。
第三十七節 災害防治措施
第二百條 礦井瓦斯防治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二)礦井抽采瓦斯必須滿足現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
(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對於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百零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措施。必須建立完善的自燃發火監測係統。
第二百零二條 礦井移交投產時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簡稱“六大係統”,並達到“係統可靠、設施完善、管理到位、運轉有效”的要求,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
第二百零三條 礦井必須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留設各類煤柱的尺寸。
礦井排水係統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應采取以預防為主的綜合防治水措施,並應按有關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第二百零四條 開采有衝擊地壓的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第二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設完善的消防係統。應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上、井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按標準配齊消防器材。
第三十八節 機電設備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六條 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壓風等主要機電設備安全設施設置:
(一)提升裝置:
1.提升裝置必須裝設防過卷裝置、防過速裝置、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限速裝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閘間隙保護裝置、鬆繩保護裝置、滿倉保護裝置、減速功能保護裝置。
2.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機應加設定車裝置。
3.立井提升機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保證提升容器不再反向運動的緩衝裝置。
4.斜井串車提升係統應安設跑車防護裝置、擋車欄和阻車器。
5.單繩提升的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帶檢修間的箕鬥,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二)帶式輸送機運輸:
1.滾筒驅動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主要運輸巷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沿帶式輸送機人行道側設置02manbetx.com 緊急停車裝置。斜井帶式輸送機應裝設“能量轉換礦用傾斜帶式輸送機防抱死安全製動技術”
2.井下帶式輸送機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3.下運帶式輸送機應有避免輸送機運行超速及飛車02manbetx.com 的超速保護和失電保護措施。
4.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製動裝置。
(三) 架空乘人裝置:
1.電動機保護應齊全可靠。
2.應裝設可靠的製動裝置。
3.上下人地點有視頻監視係統。
4.全線應裝設手動和自動的緊急停車裝置。
5.宜采用無人值守集中綜合智能控製方式。
(四)井下其他輔助運輸設備:
1.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數值。
2.牽引機車、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以及牽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製動係統。
(五)通風設備
1.主要通風機應裝設完善的電氣保護裝置,如:過流、速斷、過負荷和無壓釋放裝置等。
2.風機起停必須遵循閉鎖關係,確保風機安全可靠運行。
3.應裝設在線監測裝置,實現對風機入口前風量、負壓、電機定子溫度、電機及風機軸承溫度、風機振動(垂直和水平)、電機電流、電壓、通風機及附屬設備運行狀態等參數的在線監測功能。
(六)壓風設備:
1.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裝設斷油(水)保護裝置或斷油(水)信號顯示裝置;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在活塞式空氣壓縮機與風包之間管路的切斷閥門前必須裝設安全閥。
2.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麵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應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有檢查孔。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可靠的釋壓閥,且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於出風管的直徑。
(七)排水設備:
1.宜采用自動化排水係統。
2.電氣設備設施選用正確,保護完善。
第二百零七條 電源、電氣設備、電纜和各類保護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礦井電網高次諧波超標,應配置相應的濾波器;礦井電網因無功衝擊造成主配電母線電壓波動超標,應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
(二)礦井電網若單相接地電容電流超過10A,應采取相應抑製措施。
(三)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四)必須根據礦井瓦斯等級和使用場所,確定井下(含井筒)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與井下(含井筒)有關的機電設備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五)井下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六)礦井井下(含井筒)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嚴禁采用鋁包電纜,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七)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程規範的要求設置各類電氣保護。
第二百零八條 礦井防雷、接地等電位聯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礦井地麵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程規範的要求設置各類防雷保護,並采取防止將雷電引入井下的措施。
(二)礦井接地網的設置及接地電阻值應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三)礦井地麵獨立建築物和井下變電所及配電點的內部設備、管線、金屬件等應采取等電位聯接。
第三十九節 礦山救護
第二百零九條 礦山救護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的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並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井下工人佩戴的自救器應選用壓縮氧自救器。
第四十節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第二百一十條 礦井建設應遵循國家和地方政府現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礦井建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製、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推行綠色開采,以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理念為主導,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煤炭資源,嚴格控製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煤礦。
第二百一十二條 礦井建設應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嚴格執行防治環境汙染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製度。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區域內,礦井建設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汙染物總量控製的要求,並做到重點汙染物總量控製指標逐年遞減。
第二百一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設筒倉或全封閉的儲煤場,滿足環保工程要求。
第四十一節 應執行的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礦井建設必須貫徹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國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現行環境質量標準。
第二百一十六條 礦井建設必須滿足《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暫行)》、《瓦斯煤層氣排放標準(暫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製標準》等國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各類汙染物必須達標排放;礦井建設必須滿足《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土地複墾規定》、《土地複墾技術標準》、《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等國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生態環境建設標準和規定。
第四十二節 環境汙染控製
第二百一十七條 礦井宜推廣使用潔淨燃料,如瓦斯、煤層氣。
第二百一十八條 使用燃煤的鍋爐應有消煙除塵措施,視煤質的具體情況,需要脫硫的應有脫硫設施;原煤篩分與轉載點、儲煤場,應有防治煤塵汙染的控製措施;臨時排矸場、矸石倉口應有防治揚塵與粉塵汙染的控製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生活汙水、礦井井下排水應根據水量、水質特性、排水去向與用途,選擇技術先進成熟、運行穩定可靠,操作管理方便的處理工藝。同時礦井建設應落實企業排汙口規範化管理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條 礦井固體廢物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處理原則,采取不同的處理、處置措施,防止二次揚塵汙染和矸石自燃汙染大氣環境。
第二百二十一條 礦井應結合總平麵布置,合理規劃和布局,從噪聲傳播途徑上降低噪聲影響;應選擇低噪聲設備,從聲源上降低噪聲影響;提升機、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等產噪設備應分別采取消聲、吸聲、隔聲措施,消除噪聲影響;獨立風井附近存在敏感建築物的,應對風井噪聲排放進行控製,達到敏感建築物的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第四十三節 生態保護、水土保持與場區綠化
第二百二十二條 礦井建設應注重生態保護,減少生態破壞。
第二百二十三條 礦井建設生態保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全麵規劃、綜合治理、因地製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礦井建設應將臨時矸石堆場、沉陷區等區域定為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區;鐵路專用線、場外道路的路基、邊溝、橋涵兩側溝渠定為一般治理區;工業場地、裝車站、水源井等定為環境保護區。
第二百二十五條 礦井應建立水土保持設施,並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 礦井的綠化工程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滿足實用、經濟、美觀的要求,綠化係數應不低於20%。
第四十四節 保護耕地與土地複墾
第二百二十七條 礦井應遵循少占耕地、保護耕地的原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 礦井開采中受到破壞的土地,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采煤工藝及開采後對土地的破壞程度,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及土地複墾的規定,因地製宜地製定土地複墾規劃,適時進行土地複墾。
第四十五節 環境監測儀器
第二百二十九條 礦井必須配備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汙染源監測的監測儀器設備,設置環境保護機構。
第四十六節 節能減排與綜合利用一般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礦井節能減排設計應遵守現行的相關規範, 礦井應配置服務於節能減排管理工作的計量、統計、監測等設施,並宜采用計算機監控信息係統,實時監測和03manbetx 礦井各類能耗指標,實現能源管理信息化和自動化。
第二百三十一條 礦井建設期間,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減少較大的臨時設施,減少重複建設,減少資源消耗。
第二百三十二條 礦井應根據其所在地域位置特點,積極采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七節 節 能
第二百三十三條 礦井生產係統與生產工藝的設置應符合下列節能原則:
(一)礦井水平設置和采區布置應避免或減少煤炭、矸石、材料運輸及排水等耗能大的係統的折返量。
(二)應采用合理的采煤工藝,提高工作麵單產和回采率。
(三)礦井通風係統應在通風網絡形式、通風巷道斷麵等方麵采取措施,降低礦井通風阻力。
(四)礦井各生產環節的設備選型,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均衡的配置,避免局部環節產能過於突出而降低整個生產係統的效能。
第二百三十四條 新建的大、中型礦井應采用10kV下井,回采工作麵宜采用3300V,選煤廠宜采用660V。
單機功率200kW及以上的設備,宜采用10kV及以上高壓供電。但對於需要變頻調速的單機功率200kW及以上的設備,采用的電壓等級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應合理選擇礦井變電所的主變壓器容量和台數,優化配置變壓器負荷率。
應按經濟電流密度選擇主要線纜截麵,縮短線纜的敷設路徑。
應采取就地補償功率因數。礦井平均功率因數不得低於0.9。
第二百三十六條 電動機、照明燈具等應選用高效節能係列產品,通風機、水泵等設備的運行工況應在其高效區內。
對運行工況需調節的機電設備,應根據工況調節範圍和頻繁程度,采用相適應的節能的調節技術。
主要通風機單位電耗,軸流式應低於0.44 kW·h/Mm3·Pa,離心式應低於0.41 kW·h/Mm3·Pa。
主排水泵單位電耗應低於0.5 kW·h/t·hm。
空氣壓縮機比功率應低於5.9 kW/m3/min。
第二百三十七條 供熱鍋爐應根據礦井原煤成分選擇噸位合適、熱效率高的爐型。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優先采用燃氣鍋爐。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有綜合利用電廠的礦井,電廠餘熱可直接用於礦井采暖和供熱,減少鍋爐煤耗量。
第二百三十九條 應合理布置熱網係統並應設供熱蒸汽凝結水集中回收係統。
第四十八節 減排與綜合利用
第二百四十條 實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應建立瓦斯利用係統,礦井瓦斯抽采利用率應不小於60%,並宜開拓風排瓦斯利用途徑。
第二百四十一條 礦井建設應建立煤泥、煤矸石、灰渣等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及綜合利用係統,綜合利用應以煤矸石發電、生產建材、回填複墾以及無害化處理為重點,其綜合利用率應不低於70%。
第二百四十二條 礦井生產、生活用水應優先采用處理後的井下排水,礦井水回用率應不低於70%;處理後的生活汙水宜作為生產用水回用,逐步達到零排放。
第二百四十三條 有共伴生資源的礦井,應有共伴生資源的綜合利用措施。
第四十九節 投產標準
第二百四十四條 礦井投產時,礦井項目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都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全部建成。
第二百四十五條 投產前礦井試生產時,井下工程應完成不少於一個完整的采區,礦井生產係統、輔助生產係統、安全衛生工程、資源綜合利用與環境保護工程、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應建成投運。
第二百四十六條 礦井各係統能力應與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相適應。
第五十節 達產時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井投產後,中型礦井達產時間(不包括投產當年)不宜大於2年,大型礦井不宜大於3年。
第五十一節 施工進度
第二百四十八條 礦井施工準備期內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組織好施工圖設計的編製、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等工作。編製礦井施工組織設計並進行會審。
(二)完成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取得同意開工建設的文件。
(三)完成施工場地的“五通一平”,完成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及工業設施,完成施工設施的建築和設備安裝工程。完成施工井架、施工提升機的安裝工作。
(四)需特殊鑿井的完成井筒凍結、注漿等工作,完成施工期間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建設。
(五)完成開工所需鋼材、木材、水泥、土產材料等物質的供應。各種物資能夠保證2~3個月需用量。
(六)開工前做好施工隊伍的調配、培訓工作。
(七)完成生產材料、火工品供應等外部條件的協作。
第二百四十九條 礦井施工進度宜不低於表2—3所列指標。
第五十二節 建設工期
第二百五十條 新建礦井建設工期應根據礦井設計資料和施工裝備,按照施工進度指標,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礦井建設工期不宜超過54個月。
第二百五十一條 建設工期的確定必須考慮瓦斯抽采對施工進度的影響,井筒穿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應增加3個月的揭煤工期;巷道穿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應增加1個月的揭煤工期;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時間應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後,首先施工井底車場、中央水泵房、水倉、中央變電所、回風大巷等主要硐室和巷道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風、供電、排水、壓風、通訊等主要係統,上述係統未形成以前,不得進入後續工程施工。
第五十三節 勞動定員
第二百五十二條 礦井年工作日按330 d計算,地麵可采用“三八製”或“四六製”作業,井下應采用“四六製”作業。礦井勞動定員應按實際工作崗位進行詳細編排確定,新建礦井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班不得超過100 人。原煤生產人員工效和全員工效應達到或超過國內同類型煤礦的先進水平。
第五十四節 項目總資金及資金籌措
第二百五十三條 項目總資金及單位生產能力投資水平應接近或低於國內同類型煤礦的先進水平。
第二百五十四條 礦井項目資本金總額的確定應執行現行的國家有關規定,流動資金估算采用分項詳細估算法估算,鋪底流動資金執行現行的國家有關規定,並計入建設項目總資金。
第五十五節 投資效果03manbetx
第二百五十五條 根據礦井概算投資、產品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及項目總投資收益率和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03manbetx
項目投資效果。
第四章 露天煤礦設計標準
第一節 露天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二百五十六條 露天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
第二百五十七條 已取得具有相應核準(審批)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文件。
第二百五十八條 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礦田範圍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二百五十九條 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相應級別的礦田勘探地質報告。
第二百六十條 已取得礦田建設必需的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節能、用地、供水、供電批複文件或協議。
第二百六十一條 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二節 露天煤礦建設規模
第二百六十二條 露天煤礦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
露天煤礦建設規模,應根據煤炭市場需求、外部建設條件、降段延深速度、工作線推進速度、工作麵數量、運輸能力、設計服務年限及經濟效益等因素經多方案比選確定。露天煤礦建設規模,應以原煤或毛煤產量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 露天煤礦建設規模,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種類型:
大型露天煤礦為≥4.0Mt/a。
中型露天煤礦為≥1.0~<4.0Mt/a。
小型露天煤礦為<1.0Mt/a。
露天煤礦設計年工作天數宜按330d計算。
第三節 露天煤礦服務年限
第二百六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設計服務年限,應根據設計生產能力確定,並符合表2-4的規定。資源整合和兼並重組的露天煤礦的服務年限可適當縮短,但經濟分析必須合理。
第四節 項目構成
第二百六十五條 露天煤礦工程項目應由采剝係統、運輸係統、排土係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
第二百六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 礦田境界及資源/儲量
第二百六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經濟剝采比,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剝離物特性、煤質、技術裝備、資源回收率、生產成本、產品售價等條件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經濟剝采比分別不宜大於6m3/t、10m3/t、15m3/t。
(二)開采經濟價值較低的低熱值煤及剝采比大於上述規定時,應進行經濟剝采比計算及評估。
(三)開采多種有用礦物的露天煤礦,應按其綜合價值計算經濟剝采比。
第二百六十八條 露天采掘場境界,應按境界剝采比小於或等於經濟剝采比確定。對煤層賦存條件和地形複雜的露天煤礦應以平均剝采比進行校核,並對全礦田是否適宜露天開采進行評估。
第二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根據礦山具體條件,可考慮露天和礦井結合開采的可行性。
第二百七十條 露天采掘場境界與露天煤礦相鄰時,開采境界之間應設置境界煤柱。
露天煤礦與井工煤礦相鄰時,露天采掘場地表境界以采礦許可證拐點坐標範圍內第一層可采煤層留設邊界煤柱後為界,在不影響鄰近井工煤礦安全生產的情況下,按最終幫坡角向外擴展。
第二百七十一條 采掘場占地麵積,宜按開采最終地麵境界以外50m確定。當采掘場周圍有輸電線路、通信線路、道路、疏幹降水孔及管網、防排水溝等設施時,可按需要增加相應的寬度。
第二百七十二條 露天煤礦初步設計,應根據露天礦田勘探地質報告計算露天煤礦地質資源量、露天煤礦工業資源/儲量、露天煤礦可采儲量和可采原煤量或毛煤量。對已關閉井工煤礦采用露天開采進行複采時,應結合井工開采采煤工藝進行複采資源/儲量計算。
第二百七十三條 煤層的選采原則,應根據煤層厚度、傾角,台階劃分,工作線推進方向,技術裝備、開采方法和用戶對煤質要求等因素確定。一般情況可計算煤層頂、底板分采和煤與夾矸層分采時的損失,不計煤層頂、底板處岩石混入。
第六節 首采區選擇原則及采區劃分
第二百七十四條 首采區位置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首采區應選在煤層埋藏較淺,基建工程量少、初期生產剝采比較小的地段;
(二)勘探程度高、煤質好。
(三)內外排條件好,運輸距離較小。
(四)有利於地麵工業場地布置。
(五)有利於采區銜接過渡,便於礦山工程發展。
第二百七十五條 露天煤礦開拓運輸方式應根據設計生產能力、開采工藝、開采程序、煤層賦存條件、地形條件和總平麵布置等因素,經多方案比選確定。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可按不同開采地段、開采深度和煤岩物料性質,選擇不同的開拓運輸方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對剝離量大、煤岩流向分散或分區開采的露天煤礦,宜采用多出入溝開拓運輸方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露天煤礦采區寬度,應根據地質條件、設計生產能力、開采工藝、工作線推進速度、運距和內排重複剝離量等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露天煤礦采區過渡方式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開采工藝和工業場地位置等因素,經多方案比較確定。
第七節 開采工藝
第二百七十八條 露天開采工藝的選擇,應結合地質條件、氣候條件、開采規模等因素,本著因礦製宜的原則,通過多方案比較確定,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保證剝、采係統的可靠性。
(二)力求生產過程的簡單化。
(三)具有先進性、適應性和經濟性。
(四)設備選型規格盡量大型化、通用化、係列化。
第二百七十九條 當采掘場內有古空區和采空區時,應配備專門探查和治理工作的人員及裝備。
第二百八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的煤層,或采掘場有礦井的舊巷火區時,應設置煤層消防滅火設施,應有可靠水源並優先采用礦坑積水或疏幹排水。
第二百八十一條 單鬥挖掘機和裝載機采掘的台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軟岩,不應大於單鬥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要爆破的岩層,不應超過單鬥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三)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後岩塊較大時,台階高度不應大於單鬥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四)采煤台階高度,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根據煤層厚度、傾角及減少開采損失和夾矸混入等因素確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露天煤礦各類爆破工程設計,必須執行現行《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節 排土場
第二百八十三條 排土場應優先選擇內部排土場,當選擇外部排土場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宜位於無可采煤層及其他可采礦產資源的區域。
(二)當必須壓煤或位於露天開采境界內時,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三)應與露天煤礦地麵設施統一規劃。
(四)應根據地形條件合理確定場地標高,縮短運輸距離。
(五)不占或少占耕地、經濟山林、草地和村莊。
(六)排土場基底穩定。
(七)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剝離物排棄程序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剝離的表土、次生表土,應分運、分排堆放。
(二)暫時不能利用的低品位礦物、建築材料,應單獨存放。
(三)含有酸性、酚類以及微量放射性物質的剝離物,應采取特殊的排棄、處理措施。
(四)電廠灰渣向露天礦排土場排棄時,應采取剝離物與灰渣混排方式,並排放在排土場的中部。
第二百八十五條 排土場的總容量,應保證容納采掘場的全部剝離量,當選煤廠選後矸石需排入排土場時,排土場總容量還應包括該排棄量。排土場總容量應考慮10%的備用量。
第九節 生產係統及輔助設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碎站卸車平台應設卡車卸料的安全限位車擋和指示信號等安全裝置。
第二百八十七條 露天煤礦應設封閉式儲煤場或筒倉,或與選煤廠、坑口電廠共建儲煤場(倉)。儲煤場容量應根據開采工藝、煤質、運輸、氣候等條件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采用間斷或半連續開采工藝時,儲煤場容量一般為3~7d的露天礦生產能力。當運輸條件較差、采煤設備檢修影響生產時間較長、多品種儲煤或有配煤要求時,可增大儲煤場容量。
(二)采用連續開采工藝時,儲煤場容量應在采煤設備檢修時保證後續生產環節的正常生產。
第二百八十八條 露天煤礦變電所應有兩回外部電源線路。外部電源線路導線截麵應按經濟電流密度選取。當一回線路故障時,另一回電源線路應滿足供全部負荷時用戶受電端電壓偏差的規定及安全載流量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集中排水泵泵站應有兩回線路供電,當一回線路故障時,另一回線路應滿足所有主排水泵電動機能正常起動和最大排水量時的負荷。
第二百九十條 集中排水泵泵站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其中1台故障時,其餘變壓器應滿足水泵電動機能正常起動和最大排水量時的負荷。
第十節 地麵建築
第二百九十一條 露天煤礦的地麵建築應貫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減排、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的方針。
第二百九十二條 露天煤礦的地麵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建(構)築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露天煤礦設計服務年限相適應。對一些隨露天開采而移設的破碎站、帶式輸送機棧橋等建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可根據開采計劃確定。
(二)露天煤礦地麵建築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國家、山西省建築節能標準要求。
(三)露天煤礦地麵建築的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露天煤礦地麵工業建築應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有關要求。
(五)露天煤礦地麵建築裝飾標準應根據使用功能和工藝特性區別對待,本著經濟實用、美觀大方的原則適度裝飾。
第二百九十三條 露天煤礦地麵工業建築建築麵積宜按生產工藝需要確定,行政、公共建築及輔助設施盡量集中布置,建築麵積應不低於現行《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要求。
第二百九十四條 露天煤礦行政福利設施適當提高建設標準。行政辦公室、調度室、計算機管理室、電話總機室、夜班休息室、保健急救站宜聯合建造,根據使用功能,合理布局。更衣室應安裝自動烘幹裝置。單身宿舍每間不多於4人,設獨立衛生間,實現公寓化管理。健全煤礦職工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
第二百九十五條 職工家屬宿舍、教育、衛生等應結合當地城鎮規劃統一解決。
第十一節 防排水
第二百九十六條 露天煤礦應建立完善的采掘場、排土場防塵灑水係統。汙水處理應根據工業場地的綜合汙水水質和環保對排出水質的要求,選擇處理級別和處理工藝。
符合衛生條件的地下水,應優先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處理合格、符合回用水質要求的礦坑排水、生活汙水等應作為生產用水的重要水源。
第二百九十七條 采掘場排水設備應按排水分期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暴雨徑流量較小時,設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水泵,宜選擇同型號的水泵。
(二)當暴雨徑流量為正常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時,可分別選擇不同型號的水泵。
(三)排水泵工作時間應按每天20h計算。
(四)正常排水泵應設備用泵,其數量應為工作水泵數量的50%。
(五)暴雨排水泵不設備用泵。
(六)排水管路數量不應少於2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複采采空區應物探先行、鑽探驗證。製定專門的防治水、防滅火、防有害氣體措施,並製定專門的采空區爆破作業規程。
第十二節 采暖供熱
第二百九十九條 露天煤礦建設應統籌規劃工業場地內建築的供熱供暖,優先綜合利用電廠餘熱。當無其它熱源供應時,應設置集中鍋爐房,實行集中供熱。
第三百條 對煤炭在破碎、篩分、轉載和運輸中易產生煤塵的環節,應采取防塵除塵措施。對散發煤塵的設備或出塵點應采取封閉、灑水噴霧等方法除塵,或根據要求設機械通風除塵。
礦山卡車保養間、工程機械保養間的設備發動機排氣,宜就地通過風管排至室外;屋頂通風機及其風閥應設電動控製開閉。
第十三節 總平麵布置
第三百零一條 工業場地總平麵布置應根據場址的自然條件,合理分區,緊湊布置,協調采掘場、排土場、地麵生產係統和對外運輸,正確設計豎向、道路及排水,使工業場地既適用、安全,又環保、節地。
場區道路的出入口位置,應便於與露天煤礦采掘場、排土場、城鎮、廠礦企業、車站、居住區變電所、爆破器材庫及水源等外部道路的連接。
采掘場、排土場、工業場地的防洪設計標準必須按照現行《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零二條 露天煤礦建設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四節 職業衛生
第三百零三條 露天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監測和定期監測,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危害的管理和監測以及對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條列》、《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列》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四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百零五條 必須為煤礦工人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節 安全
第三百零六條 采掘場的邊坡設計,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確定最優邊坡輪廊。工程地質條件複雜,有不利於邊坡穩定的岩體結構、構造、軟弱夾層、地震、動載荷、爆破等因素時,應進行專門的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及岩土物理力學試驗。
第三百零七條 采掘場的邊坡設計,應確定采掘場最終邊坡角及其與穩定係數K之間的曲線。應根據岩層的岩性、賦存條件、地質構造、邊坡外形輪廓,對不同深度、不同部位邊坡進行穩定性驗算。
第三百零八條 采掘場運輸平盤或安全平盤的寬度,應根據風化岩石在平盤上的堆積寬度及運輸設備要求和岩石風化後的自然安息角確定。對堅硬岩石應根據大塊岩石在平盤上的滾落距離確定平盤寬度。安全平盤的寬度不應小於3m,且應每隔2~3個安全平盤設一個清掃平盤,清掃平盤的寬度應按清掃方式及運輸設備要求確定。
第三百零九條 當采掘場和排土場的邊坡有地下水壓時,應對地下水采取相應的控製措施。當采場附近有河流經過時,應該就河流對邊坡的影響進行詳細的技術分析。
第三百一十條 機修車間、選煤廠或其它重要建(構)築物與采掘場地表境界的安全距離,必須經采掘場邊坡穩定驗算後確定。當開采深度小於200m時,安全距離不宜小於最大開采深度;當開采深度大於200m時,安全距離不宜小於200m;當受地形、平麵布置等條件限製,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機修車間、選煤廠或其它重要建(構)築物與排土場境界的安全距離,宜大於排土場邊坡高度的1.5倍。
第三百一十一條 邊坡穩定係數K可按表2-5選用。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排土場的最大排棄高度和邊坡角,應根據排土場基底的穩定性、地形坡度、排棄物性質確定。排土場邊坡穩定係數可按表2-5選取。
第三百一十三條 當排土場地麵順向坡度大於10%或基底有弱層滑動時,應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
第三百一十四條 卡車運輸排土工作麵應建成不小於3%的反向坡度,並應在卸載區設置安全車檔,其高度不低於車輪直徑的2/5倍。
第三百一十五條 大中型露天煤礦應結合礦區大地測量基本控製網,設置GPS監控站,對邊坡實施不間斷監測。
在露天煤礦最終邊界線以外200m的範圍以內,應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觀測線,其數量不應少於3條,每條觀測線上不應少於3個觀測點。
在到界邊坡上,應建立永久觀測線。其間距為200~400m,觀測線上的觀測點間距為30~50m。
第三百一十六條 封閉式儲煤場及倉式儲煤型式,當儲存褐煤等容易自燃煤種時,應采取預防及消除煤層自燃的措施,煤堆四周應設移動滅火設備和消防通道。
第三百一十七條 地下水對采掘、運輸、排土有嚴重影響和地下水對邊坡或煤層底板穩定有嚴重影響時,必須采取疏幹或堵截等控製措施。
當采掘場、排土場或地麵設施受洪水威脅時,應設置排水溝、防洪堤壩防洪工程。排水溝的安全高度,應根據設計水深確定。當水深小於2m時,安全高度不應小於O.3m;當水深大於2m時,安全高度不應小於O.5m。防洪堤壩的安全高度,平原地區不應小於O.5m,丘陵地區不應小於l.0m。在采掘場、排土場範圍內,對自然縱坡較大的衝溝修築臨時攔水壩。
第三百一十八條 爆破源至人員及其它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衝擊波、飛散物等)分別核定並取最大值。
第三百一十九條 施工作業場所主要地區應設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應設置安全護欄;橫跨鐵路或礦山運輸道路,必須設置警示標誌。未經許可,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作業區。
第三百二十條 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標誌,特殊路段設警示標誌;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露天煤礦,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誌。
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作業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對運輸車輛要進行定期檢修維護,同時對道路也要定期養護。
穿孔機在采空區、自然發火區等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一條 礦內運輸應配備足夠的灑水車,對采、剝、排土作業區內道路及輔助道路定期灑水或噴灑抑塵劑,防止路麵揚塵,冬天宜采用霧狀和間斷式的噴灑,或采取其他防止路麵結冰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排土場最終邊坡,在邊坡驗算穩定的前提下,應按水土保持和土地複墾工程的需要進行修正。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裸露供電設備均設保護罩,並可靠接地。
第三百二十四條 礦山救護應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的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並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六節 環境保護
第三百二十五條 露天煤礦環境保護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令、法規、政策、標準和規定。
第三百二十六條 露天煤礦建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製、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推行綠色開采,以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理念為主導,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煤炭資源,嚴格控製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煤礦。
第三百二十七條 露天煤礦禁止開采含放射性、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露天煤礦排放的汙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並應滿足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要求。
生活汙水、礦坑排水應根據水量、水質特性、排水去向與用途,選擇技術先進成熟、運行穩定可靠,操作管理方便的處理工藝。同時露天煤礦建設應落實企業排汙口規範化管理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八條 汙廢水處理及綜合利用方案應根據當地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的要求經技術、經濟和環境綜合論證後確定。
第三百二十九條 露天煤礦建設必須貫徹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現行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百三十條 露天煤礦建設必須滿足《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及《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暫行)》等國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各類汙染物必須達標排放。
第三百三十一條 對可能發生自燃的儲煤場和排土場,應采取預防和治理自燃的措施。
第三百三十二條 露天煤礦應選擇低噪聲生產設備,並應對生產設備產生的噪聲采取隔聲、消聲、吸聲和減振等措施。
第三百三十三條 對影響采掘場周圍建構築物安全的生產爆破,應采取控製總藥量或一次起爆藥量等措施。
第三百三十四條 露天煤礦建設或生產中破壞的土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複墾治理。
露天煤礦的土地複墾及生態恢複治理標準,應結合環境保護工程的需要,按林地、草地的標準實施,並配足相應的設備和人員。
對排土場、采掘場及道路施工等取土用地應進行全麵複墾,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複墾工藝應與露天煤礦開采工藝相統一,並納入露天煤礦生產統一管理;
(二)複墾後的地形,應與周邊環境和小區域地表水係保持諧和;地麵坡度,應按水土保持和岩體穩定的要求確定,一般不宜超過20°;
(三)土地複墾地表宜采用表土鋪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露天煤礦水土保持設計,應結合當地地形地貌、氣候條件和建設項目特點等采取相應的工程防護措施和生物防護措施。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場外道路及鐵路專用線兩側應進行護坡和土地整治,對建設形成的裸露土地,應及時恢複林草植被。
第三百三十七條 露天煤礦設計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十七節 技術經濟
第三百三十八條 露天煤礦勞動定員應按照高效設置機構、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向一專多能綜合工種發展的原則,根據露天煤礦設計生產能力、地質條件、機械化裝備水平,按崗位和安全需要配置人員。
第三百三十九條 露天煤礦投資的編製,應嚴格按照設計工程量計算工程造價。概算總投資不應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總投資估算,如因條件變化或特殊情況,概算總投資超額幅度應控製在項目總投資的10%以內。
第三百四十條 露天煤礦經濟評價的方法與參數,應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主要評價指標應齊全。
第五章 煤礦建設管理標準
第一節 工程招投標
第三百四十一條 煤礦建設工程招標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證照和批準文件。
第三百四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審核把關,按照法定程序開標、評標和定標,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投標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百四十三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建築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項目。
第三百四十四條 煤礦施工單位嚴禁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或掛靠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項目;嚴禁超出自身施工能力(管理人員、注冊建造師、工程技術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和工人數量等綜合因素)承攬建設項目;嚴禁工程轉包或違規分包。
第三百四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招標時應合理劃分工程標段,一個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原則上發包給1家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大型及以上項目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超過2家。
第三百四十六條 高瓦斯及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礦井、立井井深大於600m、斜井長度大於1000m或垂深大於200m的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煤礦施工業績,同時具有國家一級及以上施工資質。
第三百四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招投標時必須嚴格審查建造師執業資格,施工單位擬聘項目經理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建造師注冊證書,嚴格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執行;擬聘項目經理執業範圍必須嚴格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擬參加山西煤礦建設的勘查(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應到煤炭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備案,建設單位應選擇已進行資質備案的單位參加投標;煤礦建設項目中標後,中標單位應到煤炭管理部門進行中標項目備案。
第二節 煤礦建設工程施工
第三百四十九條 煤炭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具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通過招投標程序取得對建設項目的施工權,將設計文本變成工程實體。
第三百五十條 凡國家投資、合資、集資以及利用外資建設的各類煤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均應由取得國家建築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承建。
第三百五十一條 煤炭建設工程施工的依據是《建築法》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的方針政策、技術規範標準和有關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以及依法簽定的施工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百五十二條 從事煤炭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必須遵循守法、誠信、安全、科學的準則。
第三百五十三條 擬參加山西煤炭建設的施工企業都應到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基建局進行資質備案,建設單位應選擇已進行了資質備案的施工企業參加投標,中標施工企業應持相應的合同文本到山西省煤炭廳進行中標項目備案。省煤炭工業廳基建局將各單位上述兩個備案結果在“山西煤炭信息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沒有進行上述兩個備案的企業,不得在山西從事煤礦工程施工業務。
第三節 煤礦工程施工安全
第三百五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裝備,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建設安全規範》等有關規定規範科學組織施工,確保煤礦工程項目施工安全。
第三百五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所有證照和批準文件。
第三百五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百五十七條 煤礦項目建設應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等要求,做好項目地質勘查工作,確保提供的井田範圍內構造斷層、瓦斯參數、煤層頂底板含(隔)水層、老窯、小煤礦分布和開采情況等資料不低於勘查程度要求,並對勘查成果負責。地質報告要經有關機構評審、備案。
第三百五十八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安全監督檢查製度、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安全會議等製度。
第三百五十九條 煤礦施工項目部必須配備滿足需要的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至少配備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等5大成員(根據礦井施工安全需要,應適當增加)。
第三百六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完善安全措施。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二期前,必須形成由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必須建成瓦斯抽采係統並投入運行,同時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綜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瓦斯抽采係統;有突出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永久排水係統。
第三百六十一條 單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編製,並根據年度施工進展情況進行調整。沒有實行總承包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製。施工組織設計需經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會審後組織實施,原設計變更的應作相應調整變更。
第三百六十二條 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工程處或項目部)組織編製,報上一級主管單位審批,批準後報送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無上級主管單位的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單位批準實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當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各方製定應急安全防範措施,組織修改設計並按規定重新報批。
第三百六十四條 工程施工前,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作業人員學習貫徹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作業。
第三百六十五條 煤礦建設單位必須對建設項目實行全麵安全管理,對防範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負總責,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條件,不得隨意壓減工程造價影響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強令施工單位改變正常施工工藝,不得強令施工單位搶進度、冒險施工。
第三百六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取得監理資格證書,人員配備能夠滿足工程監理需要。
監理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百六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由2家施工單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製定和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百六十八條 煤礦施工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三百六十九條 煤礦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百七十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新招收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於72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露天煤礦建設工人必須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後重新上崗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百七十一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培訓及考核情況。
第三百七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在編製工程概算時,應保證工程建設期間的安全投入。施工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煤礦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第三百七十四條 煤礦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大型施工設備改造,必須在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性能檢測和鑒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百七十五條 煤礦施工應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藝。努力提高機械化施工水平。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七十六條 煤礦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建立領導幹部值班和下井帶班製度,保證井下24h有領導幹部輪流帶班,執行“雙帶班製度”,並建立下井帶班登記檔案。
第三百七十七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三百七十八條 煤礦建設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三百七十九條 建設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並配足水文地質工程技術人員和專門探放水隊伍,采取綜合防治水措施,全麵做好防治水工作,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規定。
所有建設礦井必須編製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本礦井的水文地質類型。
第三百八十條 建設礦井必須加強“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設置專門的通風管理機構,配足專業人員,確保通風係統合理、可靠。
施工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專職通風瓦斯管理人員和通風、瓦斯檢查人員。礦井進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時,項目部必須設立通風瓦斯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負責本施工區域的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以及安全監控等工作;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建立專職防突機構和專職瓦斯抽放隊伍,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
第三百八十一條 礦井二、三期工程必須繪製通風係統圖,標明風流方向、風量、通風設施、安全監測監控設備、防塵設施的安設地點,當係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補充完善通風係統圖。
第三百八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組織編製合理可行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並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三百八十三條 井工煤礦建設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和資料:
(一)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筒檢查孔資料(斜井:沿與斜井縱向中心線平行線布置的檢查孔不少於3個)。
(七)礦井井田範圍內老空區及周邊礦井的有關地質、測量的詳查資料。
(八)當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瓦斯地質、勘探資料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時,建設單位必須及時安排相應的補充地質勘探工作。
第三百八十四條 礦井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必須建立下列主要基礎資料:
(一)井筒地質預計及實測的井筒地質柱狀或剖麵圖,構造複雜部位或層段可增做展開圖。
(二)各類井巷工程實測的地質素描剖麵圖,局部構造複雜部位和層段可增做展開圖。
(三)施工範圍的湧水量台帳。
(四)井下水動態觀測成果資料。
(五)掘進工程實測平麵圖。
(六)井巷工程的實測導線、水準成果資料。
(七)各類工程的施工測量成果資料。
(八)反映井筒有關參數的成果、成圖資料(主要包括井筒斷麵、井壁、罐道豎直程度、提升幾何關係等)。
(九)工業場地及居住區實測平麵圖(包括地下管線的實際敷設)。
(十)首采(盤)區的井上下對照圖。
第三百八十五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三百八十六條 立井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其中設計有永久梯子間的,該設施必須保留至永久梯子間安裝到位並投入使用,永久梯子間未投入使用的,不得施工三期工程。安全設施可按工作麵到吊盤、吊盤到地麵分段設置。
第三百八十七條 表土段施工必須製定防片幫的專項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業時必須製定防止爆破損壞井口及井內設施的專項安全措施。
第三百八十八條 立井的永久支護、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麵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鬆軟岩層或煤層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一次開挖的深度、臨時支護的形式。施工時應確保臨時支護安全可靠,並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麵沉降和臨時支護及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留保護岩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隻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保護盤或掘鑿保護岩柱。
第三百九十一條 施工時,掘進工作麵煤、矸和其它堆積物不得超過巷道斷麵的1/3。
第三百九十二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麵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斜長較大時,還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防跑車裝置。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必須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行車時紅燈亮並有語音提示,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後,方可行走。
第四節 露天開采施工安全
第三百九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審查施工單位資質等相關資料,經確認後,方可向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相關資料、圖紙。
第三百九十五條 露天煤礦建設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麵圖。
(三)采剝工程平麵圖、斷麵圖。
(四)排土工程平麵圖。
(五)運輸係統圖。
(六)輸配電係統圖。
第三百九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臨時工程必須選擇在安全地段。
第三百九十七條 施工作業場所主要地區應設人行通道或梯子,梯子應設置安全護欄;橫跨鐵路或礦山運輸道路,必須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百九十八條 未經許可,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作業區。
第三百九十九條 施工作業的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並設警示標誌;電器設施應加設圍欄並加鎖;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標誌,特殊路段設警示標誌;汽車運輸為左側通行的礦山,在過渡區段內必須設置醒目的換向標誌。
第四百條 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作業時(輪鬥係統作業除外),嚴禁人員上下設備;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業範圍內,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第四百零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有安全篇章,對存在有較大的安全危險有害因素應詳細說明,並製定防範措施。
第四百零二條 不需爆破的土岩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
第四百零三條 爆破後的爆堆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階頂部不得有懸浮的大塊。
第四百零四條 上裝車台階高度不得大於挖掘機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四百零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麵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四百零六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排水溝等正常布置。
第四百零七條 穿孔作業必須按設計的穿孔參數要求進行,誤差必須保證在允許範圍之內。
第四百零八條 幹式穿孔機必須有良好的除塵設施,否則嚴禁作業。
第四百零九條 穿孔機在采空區、自然發火區等危險地段作業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四百一十條 穿孔機在有裝藥的炮孔和瞎炮孔邊補孔時,新鑽孔與原裝藥孔的距離不得小於10倍的炮孔直徑,並保證兩孔平行;嚴禁在不明真相的舊孔上穿孔。
第四百一十一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爆炸材料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設施和安全保衛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 爆破作業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並遵守《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四百一十三條 深孔鬆動爆破(孔深大於5m)距爆破區邊緣:軟岩不得小於100m;硬岩不得小於200m;轟水不得小於50m。
第四百一十四條 淺孔爆破(孔深小於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於300m。
第四百一十五條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於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於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於400m。
第四百一十六條 擴孔爆破,不得小於100m。
第四百一十七條 單麵裝車時,必須由挖掘機司機發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發出裝車信號後,方可裝車;雙麵裝車作業時,正麵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麵裝車應由勺鬥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第四百一十八條 挖掘機勺鬥不得跨越電纜裝車,嚴禁勺鬥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第四百一十九條 礦內運輸應配備足夠的灑水車,防止路麵揚塵,冬天宜采用霧狀和間斷式的噴灑,或采取其他防止路麵結冰的措施。
第四百二十條 當排土場地麵順向坡度大於10%或基底有弱層滑動時,應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高台階、多台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四百二十一條 排土場最終坡底線與建(構)築物或設施的距離,應根據排土場地基的穩定性及相鄰建(構)築物或設施的性質綜合確定。
第四百二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築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排土場最終邊坡,在邊坡驗算穩定的前提下,應按水土保持和土地複墾工程的需要進行修正。
第四百二十三條 當出現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製定安全措施。
第五節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
第四百二十四條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對建設項目實行監督管理,是具有專業技術屬性的社會監理。
第四百二十五條 所有煤礦建設工程都必須實行建設監理。
第四百二十六條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地方和煤炭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技術標準,以及和有關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依法簽定的監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條 從事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應在相應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攬業務。同時應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四百二十八條 進入山西煤礦建設市場的監理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取得煤炭建設工程項目。
第四百二十九條 擬參加山西煤礦建設的監理企業都應到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基本建設局進行資質備案,建設單位必須選擇已進行了資質備案的監理企業參加投標。監理企業中標後應持相應的合同文本及有關資料到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基本建設局進行項目(中標)備案。以上兩個備案將在“山西煤炭信息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企業文化建設
第四百三十條 煤礦建設單位在礦井建設的同時,應同步建設自己的企業文化,而且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豐富多彩的文化建設提升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力弘揚“忠厚吃苦、敬業奉獻、開拓創新、卓越至上”的山西煤炭精神,使煤礦工人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得以升華,充分展現新時代煤礦工人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為礦井的安全生產建設奠定基礎。
第四百三十一條 煤礦建設單位應積極總結、提煉自己的企業精神,並在礦區顯著位置懸掛。
第四百三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應積極組織職工學文化、學技術,並與職工安全培訓相結合。
第四百三十三條 利用春節等重要節假日,工餘時間,開展多種形式的文藝活動和各類體育比賽,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增強職工體質。
激發職工的文藝、文化創作熱情。積極開展詩歌、散文、小說、攝影、書法、繪畫的創作評比活動。
第四百三十四條 在礦井入口處、職工公寓樓、隊組辦公室等場所懸掛安全宣傳標語,安全生產常識;懸掛職工全家福和安全保證書,增強職工的責任感。
第七章 煤礦建設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
第一節 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第四百三十五條 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逐級檢查驗收的程序進行。
第四百三十六條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驗收程序組織驗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分項、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驗收進行監督。
第四百三十七條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組織:
(一)檢驗批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
(二)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
(三) 分部工程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相關的勘察或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
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第四百三十八條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序:
(一)檢驗批的質量評定合格後,其驗收記錄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並送交監理(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應在獨立抽查並形成檢查記錄的基礎上確認驗收,必要時進行抽樣檢測,符合要求後予以簽認。
(二)分項和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由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後,經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經理審定簽字,重要分部還應經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核驗後,由監理(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與工程實體進行驗收,符合要求後予以簽認。
(三)對重要的隱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驗收,應在驗收之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百三十九條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四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勘查(察)、設計、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或子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報告和有關文件,向煤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認證。
第二節 井巷工程質量驗收
第四百四十一條 井巷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3-2010)附錄B中的相關規定選點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標準不得低於規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條 井巷工程優良工程評價可按《煤礦井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MT5009-94)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百四十三條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3-2010)中劃分的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每個檢驗項目的檢查點均應符合質量規定;檢查點中有85%及以上的測點符合合格質量規定,其餘的測點不得影響安全使用。
(二)《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3-2010)中劃分的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每個檢驗項目的測點合格率應達到80%及以上,其餘測點不得影響安全。
(三)具有完整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第四百四十四條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保證資料應基本齊全。
第四百四十五條 單位(或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位(或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控製資料應完整。
(三)單位(或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四)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五)感觀質量驗收的得分率應達到70%及以上。
第四百四十六條 煤礦井巷工程中各分項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單位(或子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應按照《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3-2010)附錄C的規定進行記錄。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當煤礦井巷分項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返工重做的分項工程,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可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應予以驗收。
(四)經處理後,改變了原有結構規格,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響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第四百四十八條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經安全評價後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嚴禁驗收。
第三節 地麵土建工程質量驗收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地麵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現行有關質量驗收規範、標準進行工程質量驗收。
第四百五十條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用規範中規定的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符合規範標準。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第四百五十一條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二)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第四百五十二條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控製資料應完整。
(三)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感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第四百五十三條 單位(或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位(或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控製資料應完整。
(三)單位(或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四)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五)感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第四百五十四條 工程感觀質量標準及評價應按照適用的國家、地方、行業相關規範、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五十五條 工程中各分項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單位(或子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應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規範、標準的規定進行記錄。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當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二)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三)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四)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審定的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第四百五十七條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經安全評價後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嚴禁驗收。
第四節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驗收
第四百五十八條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用規範中規定的主控項目檢驗符合規範標準。
(二)選用規範中規定的一般項目的檢驗結果中,機電設備安裝應全部符合對應的規範要求,工藝鋼結構、非標設備應有80%及以上的檢查點(值)符合對應的規範要求,且最大值不應超過其允許偏差值的1.2倍。
(三)質量驗收記錄及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應完整。
第四百五十九條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控製資料應完整。
(三)設備單體無負荷試運轉應合格。
第四百六十條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二)質量控製資料應完整。
(三)設備無負荷聯動運轉應合格。
(四)感觀質量驗收得分率達到70%及以上。
第四百六十一條 工程感觀質量標準及評價應按照適用的國家、地方、行業相關規範、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六十二條 煤礦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應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規範的規定進行記錄。
第四百六十三條 煤礦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必須及時處理或返工,並重新進行驗收。
第四百六十四條 通過返修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嚴禁驗收。
第五節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四百六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煤礦建設項目的核準批複文件。
(四)經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設計變更以及概算調整批準文件等。
(五)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的區域,下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等專項文件:
(六)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聯合試運轉手續。
第四百六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和內容建成,滿足設計和安全要求。
(二)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工程質量合格。
(三)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消防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等按要求建成,從業人員準入和用工管理規範,並通過專項驗收;地麵綠化、美化不得低於設計要求。
(四)信息監控係統必須與上級監管部門聯網運行。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六)煤礦組織機構設置符合有關要求,規章製度建立健全;職工經過培訓達標,特種作業人員取得上崗操作資格證書;礦長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
(七)聯合試運轉報告已編製完成,經試運轉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百六十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建成後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期限一般為1—6個月,超過批準期限的可以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聯合試運轉期間,項目建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
聯合試運轉開始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編製聯合試運轉方案,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
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聯合試運轉的係統、範圍和期限。
(二)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
(三)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
(四)聯合試運轉期間產量計劃與勞動組織。
(五)應急預案與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規定事項。
聯合試運轉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編製聯合試運轉報告。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主要係統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三)提升、運輸、排水、通風、供電、采掘等主要生產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今後有關安全生產的建議。
(六)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六節 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
第四百六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先由市、縣煤炭管理部門或省屬五大煤炭企業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預驗收。預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第四百六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預驗收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單位向竣工驗收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四百七十條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三)管理機構及生產管理製度建設情況。
(四)人員持證上崗、培訓、井下人員定崗情況。
(五)項目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六)工程質量認證情況。
(七)主要設備檢測檢驗情況。
(八)信息監控係統的建設運行情況。
(九)專項驗收情況。
(十)聯合試運轉情況。
(十一)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分析。
(十二)存在問題及處理建議。
項目建設單位上報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時,應附項目核準批複文件,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報告,有關檢測檢驗報告書,聯合試運轉報告,有關竣工圖紙等。
第四百七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煤礦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百七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通過聽取彙報、查閱檔案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全麵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討論通過並簽署《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七節 竣工驗收結論和效用
第四百七十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根據《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結論性文件。
第四百七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四百七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單位依據印發的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批複文件申領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四百七十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不予辦理(或變更)煤炭生產許可等證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百七十七條 用詞和單位說明:
本標準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禁止”。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麵詞采用“宜”,反麵詞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五、單位說明:Mt/a-百萬噸/年;
d-天;
MPa-兆帕;
M3/min—立方米/分鍾;
h-小時;m-米。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本標準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基本建設局負責日常監督執行和具體內容的解釋。
第四百七十九條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