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物資供應科管理製度彙編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流管理工作,使物資管理工作程序化、製度化、規範化,達到節支降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我礦所有物資的計劃提報、采購、入庫、保管、領用、回收再利用以及報廢處理等全過程管理.
第二節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條 成立物資管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黨委書記 經營助理任副組長,成員為礦助理以上領導以及物資管理科、企管辦、審計科、政工科、工會、勞資科、物資采購科、生產科、機電科、礦辦等單位負責人.辦公室設在物資管理科,負責礦使用物資全過程管理的具體事宜.
第三節 物資計劃管理
第四條 物資計劃的提報與審批
(一)計劃的提報
計劃提報實行網上提報,根據資金卡類別確定提報權限.資金卡分為專卡和分卡,實行分卡管理的材料計劃由各使用部門提報;實行專卡管理的材料計劃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提報.
工區及歸口管理部門的月計劃應在每月25日至月底期間集中提報.
(二)計劃的審批
計劃審批權限;(見《物資計劃審批流程表》).
(三)計劃的變更與撤消
因實際工作需要,計劃需要變更或撤消時,可由計劃提報部門通知物資管理科,物資管理科計劃員予以更改或撤消;同時,物資管理科計劃員有權根據生產需要對各部門提報計劃進行合理更改.
若物資計劃已平衡到物資采購科,變更或撤消計劃,需經物資采購科負責人簽字同意,物資管理科計劃員方可予以變更或撤消.
第五條 計劃提報的要求
(一)各單位提報計劃要遵循節約、確有需要的原則,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庫存數量,合理確定計劃提報數量,充分利用物資管理係統中的“相關信息”,不得多報、重報.
(二)各單位計劃員提報計劃時,要本著超前考慮的原則,考慮物資的審批和采購周期,提前一定的時間提報計劃,避免影響生產.
(三)各單位提報計劃應詳細注明物資名稱、用途、使用地點、使用時間。不注明使用時間的計劃由歸口管理部門或物資管理科令提報單位注明或發回重報.
(四)嚴格控製急計劃的提報,各單位提報的急計劃不能超過當月正常計劃數量的3%.
(五)因生產實際需要,急需購買,按正常程序提報計劃可能影響生產的物資,可由使用部門寫出書麵申請(詳細注明型號、規格、數量、用途、時間要求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後,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經營助理礦長簽批.
(六)若提報物資在物資管理係統中找不到相應的物資名稱和編碼時,使用部門要列出物資清單,注明用途、數量,提交給物資采購科,由物資采購科調研確定物資規格、型號、價格,然後通知物資管理科計劃員,物資管理科計劃員據此在物資編碼表中加入該物資的規格、型號、價格.
第六條 計劃審批的要求
(一)物資管理係統中審批路徑上的各級審批人員,對於提報的物資計劃應於2天內審批,最長不得超過3天.因不符合物資提報要求或其他原因需發回重報的計劃,審批人員要及時電話通知計劃提報單位,以便其及時調整.
(二)物資管理科計劃員接到計劃後,應在3天內進行計劃平衡,生成采購計劃移交物資采購科.物資采購科應在3天內對需調研物資進行市場調研,確定廠家、價格、規格、型號等,並生成申購計劃提報給審計科.審計科應在3天內對申購計劃進行全麵審查,確認後報經營助理、礦長審批.
第四節 物資采購管理
第七條 礦所需物資均由物資采購科采購.其他單位無權采購.
第八條 物資采購方式
(一)所有物資采購均采取招標、比價的方式進行.由礦招標辦公室組織招標、比價.
(二)每批次、台套采購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物資,必須進行招標采購;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物資實行比價采購,由物資采購科會同招標辦公室其他成員進行調研比價(廠家調研至少應3家以上).
(三)經過招標、比價,有條件進入物資超市的物資,納入物資超市管理,由物資采購科通知廠家送貨;沒有條件或無法進入物資超市管理的物資,物資采購科要進行市調研,確定廠家、價格等相應要素,經審計科全麵審查後,報礦領導批準,方可采購.
(四)物資采購科要嚴格按照使用單位所注明的使用時間通知廠家送貨,不得過早或過遲送貨,一般情況下可提前10天或延後10天到貨.可分批送貨的物資,物資采購科要通知廠家分批送貨,不得一次性送貨,以免造成物資積壓.
延遲到貨時,物資采購科采購員應與計劃提報單位及時溝通,以免影響生產.使用單位因生產急需而用其他物資代用或提報計劃物資不用時,應及時與物資采購科采購員聯係,取消購買事宜.並要與物資管理科計劃員科聯係撤消采購計劃.
第九條 物資采購價格管理
(一)物資采購價格實行最高限價製度.由審計科會同招標辦公室其他成員共同進行市場調研,確定物資的最高價格.以此為標,作為物資采購價格的最高限價.
(二)審計科、物資采購科應會同招標辦公室其他成員定期進行市場調研,對超市物資價格根據市場行情進行合理調整,列出物資價格清單,經經營助理簽字批準後,由物資管理科計劃員進行調整.
(三)對於存在價格疑義的物資,物資采購科應會同招標辦相關成員重新進行市場調研,確定合理價格.
(四)礦招標辦公室應於每年年底對超市物資進行一次重新招標,重新確定物資價格,同時將信譽度差、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供貨商家給予淘汰,終止合作關係.
(五)物資采購價格每月都要在礦務公開欄公開,以接受監督.
第五節 物資入庫管理
第十條 物資入庫實行驗收製度.
第十一條 廠家送貨後,物資管理科保管員根據申購單,對物資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以及相應的資質證書進行查實,核實無誤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第六節 物資倉儲管理
第十二條 庫房管理
(一)物資存放實行“四號定位”.即物資按庫架層位根據類別規格分別存放,對號入庫,並且每件物資都要有標簽標示物資類別、規格、型號、單位、數量等.
(二)物資擺放實行“五五擺放”.即庫內物資數量上要按五五標準擺放,達到橫看成行,豎看成線.特殊物資擺放要合,要達到正麵整齊.
(三)物資倉儲管理要做到帳、物、卡相符.物資管理科保管員收發物資時,要及時撥動標簽,保持卡物相符,卡帳相同,以正確顯示庫存動態.
(四)庫存物資要妥善保養.物資管理科保管員要采取有效的防鏽、防腐、防黴等防護保養措施,保證物資的完好.
(五)庫房要做到衛生清潔.做到庫房地麵清潔衛生,無煙頭紙屑等雜物.貨架和物資表麵無灰塵,通道無雜物.
(六)防火設施齊全.庫房內嚴禁煙火,要配備齊全防火工具,並及時更換滅火藥物,嚴禁失效.
(七)庫房嚴禁長明燈等各種浪費現象,要做到人走燈滅.
第十三條 物資的盤點
(一)每月月底,物資管理科保管員必須對收、發物資進行全麵清點;無收、發狀態的物資可按50%的比例進行抽查,並做好盤點記錄.
(二)每季末,由物資管理科組織人員對每個庫房的物資按50%的比例進行抽查,並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抽查.
(三)每年年底,由審計科牽頭,組織財務科、物資管理科等有關單位對所有庫存物資進行全麵清點,並做好記錄,填寫盤點清冊,送經營助理、礦長審閱.
(四)通過盤點確定的盈虧物資,物資管理科必須寫出書麵報告,說明原因,明確責任,報分管領導審批後,及時處理.
第七節 物資的發放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物資的發放,均要以物資管理係統批準的計劃為依據;無計劃,物資管理科不準發放物資(辦公用品除外).各類物資原則上不能超計劃發料,特殊情況需經礦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物資的發放遵循收舊利廢製度.凡屬交舊領新範圍的物資,物資管理科必須先收舊後發料,並建立明細台帳,做好相應記錄(交舊領新清單:各種電煤鑽杆、電煤鑽頭、風鑽杆、風鑽頭、麻花鑽頭、煤銑、煤鎬、截齒、漆包線、軸承、銑杠、鎬把、抬杠、塑料管等,按70%交舊.手電筒、水桶、割嘴、焊嘴、塑料桶、各種鎖、拉線開關、牆壁開關、插頭、插座、打氣筒、電鈴、地排車、各種車輪內外胎汽車配件按90%交舊).
第八節 物資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所提報計劃物資,必須在物資到貨後的2個月內領用.逾期不領者,物資管理科要對其計劃物資進行強行出庫(在出庫單注明超期不領即可),並通知計劃提報單位3天內領取,仍然不領者,該物資納入調劑物資管理,由物資管理科調劑給其他單位無償使用.
無償使用調劑物資的單位,必須將調劑物資立即使用到現場,嚴禁庫存.
第十七條 各工區倉庫隻允許存放備用物資,嚴禁積壓庫存物資.從物資管理科領取的物資,在工區倉庫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不使用者,由物資管理科將其收回,列入調劑物資管理.各工區倉庫保管員要建立物資出入庫台帳,詳細記錄物資出入庫情況,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八條 各工區嚴禁存放公私兼用的物資.如確屬生產必備物資,隻許留有更換一次、最多兩次的數量.
第十九條 由企管辦牽頭,組織物資管理科等部門,每月月底對工區倉庫進行清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要寫出書麵報告報經營助理、礦長審批.
第九節 物資回收管理
第二十條 礦所有使用物資均在回收管理範圍(低值易耗品等到不可回收物資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條 歸口管理部門回收管理職責
(一) 生產科負責回收歸口管理範圍內的物資.
(二) 機電科負責回收歸口管理範圍內的物資.
(三) 後勤科負責回收全礦辦公桌椅、沙發、茶幾、櫥子等辦公用品用具;以及兩堂一舍、洗衣房內可回收的公用設施等.
(四)科技信息中心負責回收各單位所用微機、文印設備、通訊設備及配套設施等.
(五) 車管科負責回收報廢車輛等.
(六) 物資管理科負責回收各單位交舊領新物資及外修設備的報廢件及舊件等.
第二十二條 物資的回收處理
(一)所有物資均由物資管理科負責最終回收與存放,其他單位無權存放任何回收物資.
(二)使用單位所用物資,需回收的,由使用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歸口管理部門蓋章後,使用單位方可將物資交到物資管理科.無歸口管理部門蓋章,物資管理科不得接收任何回收物資.
(三)回收物資的鑒定:由物資管理科會同企管辦、歸口管理部門、物資采購科、審計科等部門對回收物資進行鑒定.
(四)回收物資的處理:回收物資分為可再利用、可維修保養、需報廢處理三類.可再利用物資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使用.需維修和需報廢處理的物資,由歸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五)所有物資的回收處理均需辦理出、入庫手續.維修的物資無出、入庫手續,外修物資不予付款;機廠維修物資不撥付計件工資.
第十節 物資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所有出庫物資均在跟蹤管理範圍.物資管理科負責對出庫物資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庫物資實行編碼跟蹤管理(編碼規則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計劃提報單位領取物資時,要到歸口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跟蹤物資信息表》(見附件),歸口管理部門蓋章後,支物資管理科領取物資(《跟蹤物資信息表》)一式三份,使用單位、歸口管理部門、物資管理科各一份).
第二十六條 領取物資時,領料單位要將《跟蹤物資信息表》交給物資管理科編碼人員,由其對物資進行編碼(編碼規則見附件),物資管理科保管員任編碼發放物資.無編碼者,保管員不得發放物資.
第二十七條 物資管理科要建立物資編碼台帳,並詳細注明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編碼牌由歸口管理部門製定並發放.使用單位領取物資後,要到歸口管理部門領取編碼牌,填寫編碼並標識在跟蹤物資上.
第二十九條 原有未編碼物資,由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編碼規則製定編碼牌,安排使用單位標識.歸口管理部門將物資編碼報物資管理科備案,物資管理科要做好相應台帳記錄.
第三十條 實行跟蹤管理的物資凡使用地點、狀態(在用、待用、被拆分、待維修、維修、待鑒定、報廢處理等)、使用部門發生變化時,使用單位要立即通知歸口管理部門,並填寫《跟蹤物資信息表》,歸口管理部門蓋章後,使用單位要在3天內將信息表及時反饋到物資管理科.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使用單位提報計劃不及時,影響生產者,對計劃員給予50-500元/次的罰款,同時掛罰單位負責人50-300元/次.多報、重報計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者,對計劃員、有關審批人員給予20-200元/次的罰款.
(二)物資采購科采購物資不及時,影響生產者,對采購員給予100-500元/次的罰款,同時掛罰單位負責人50-300元/次.
(三)各級審批人員審批計劃不及時,延誤采購,影響生產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給予每次100-500元的罰款.
(四)各單位提報的急計劃不得超過規定比例,否則,每超1%對計劃提報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
(五)各單位所提報計劃物資,超過規定時間,逾期不領用者,對計劃編製人員、單位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處罰50-1000元.歸口管理部門提報計劃的物資,逾期不領者,對部門計劃人員、部門負責人、分管礦長給予50-1000元的處罰.
超過半年不用的物資,按原價折給計劃提報單位,由勞資科從其單位工資中扣除.
(六)在計劃平衡工作中,除經常消耗的物資外,有庫存的物資不準超計劃申購,否則,對物資管理科計劃員及單位負責人給予50-1000元的處罰.
(七)采購物資不按規定招標、比價者,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300-1000元,並責令退回所購物資.已使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其他後果者,從重處理.
(八)物資采購價格高於市場價格者,對物資采購科采購員等有關責任人給予100-1000元的處罰;情況嚴重者,給予降級直至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理.
(九)計劃員或采購員與廠家串通,提報或采購質量不合格物資,損害企業利益,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給予300-10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降級直至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理.
(十)不履行規定程序,不經驗收讓物資入庫者,對物資管理科保管員等到有關責任人員給予200-500元的處罰,同時掛罰單位負責人100-300元.
(十一)物資倉儲保管工作不到位,庫房髒亂,出現物資丟失,賬、物、卡不相符等情況,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對物資管理科保管員給予100-500元的罰款.
(十二)不按規定發料,或不經領導批準超計劃發料者,對物資管理科保管員給予50-500元的處罰.
(十三)工區倉庫物資的存放時間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物資積壓時,對單位負責人處罰200-1000元.
(十四)歸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物資管理科不按規定跟蹤管理、回收物資,造成物資丟失或跟蹤管理失控等情況的發生時,將對以上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100-500元的罰款,同時,按損失價值的50%給予賠償.
(十五)使用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不及時向物資管理科反饋物資的動態信息(如地點、狀態的變化等),對使用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給予50-200元/次的罰款.
(十六)不按規定標識物資編碼,或損壞、丟失編碼牌,對使用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50-200元的罰款.
(十七)使用單位因使用不當,對領用物資造成損壞者,對單位負責人給予100-1000元的處罰,並折價格100%從其單位工資中扣除.故意損壞者,加重處罰.
以上情形,情節嚴重者將由礦責任追究小組對其責任進行追究並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由經營助理牽頭,企管辦每月組織物資管理科、審計科、物資采購科、政工科、工會等部門對物資計劃的編製、審批、采購、庫存、跟蹤管理、物資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人員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由物資管理科對各單位超時不用的物資及多報、重報計劃的單位落實處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各類處罰意見交勞資科,由勞資科從其單位和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節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抽度由物資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製度自行之日起執行.
.
物資計劃審批流程
一需求計劃審批流程:
(一)普通材料:各生產輔助單位部門負責人→財務科→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礦長→經營助理
(二)大型材料:生產科或機電科→分管部門負責人→財務科→分管礦長→經營助理→礦長
(三)固定資產:各部門→部門負責人財務科分管礦長經營助理礦長
(四)非生產特批:礦長辦公室提報→礦長辦公室主任→財務科長→經營助理→礦長
(五)機關材料:財務科→分管礦長
(六)低值易耗品:後勤科→財務科
(七) 微機耗材:礦長辦公室→財務科→礦長
(八) 部門專項費用:各部門→部門負責人→財務科→分管礦長
(九)機電科專控材料:機電科→機電科長→財務科→機電礦長→經營助理
(十)勞保:勞資科→財務科
(十一)外委工程材料:地麵外委施工隊伍→後勤科→財務科→經營助理→礦長
(十二)專項工程材料:機電科→機電科長→財務科→機電礦長→礦長
(十三)專項費用(其它):集團公司掘進隊伍→機電科長→生產科長→財務科→分管礦長→經營助理→礦長
二、申購計劃審批流程:
上述計劃審批後→物資管理彙總平衡→移交物資采購科→審計科→經營助理或礦長(按審批權限)
物資跟蹤管理流程
一、領用流程
歸口管理部門蓋章→物資管理科給編碼、並登記台帳→保管員見填寫完整的跟蹤信息反饋表後發料→領料人到歸口管理部門交跟蹤信息表(已有物管科編碼及蓋章)並領取編碼牌、標識
二、領用後的反饋流程:
責任人、部門或狀態、地點變化→責任部門填寫跟蹤信息單位→交歸口管理部門→聯並蓋章→交物資管理科→聯(有歸口管理部門的蓋章) →物資管理科記帳。
跟蹤管理的物資編號製定方法:一般采用II位編碼方式.第一位是追蹤物資類別,第2-7位是出庫領用的年月日.第8-11位是當日領用的序列號.如編碼:8069120123,8代表此物資是跟蹤物資的第8類;060912代表出庫年月為2006年9月12號;0123代表第8類物資在2006年9月12號第123個出庫的物資;可拆分的物資被拆分利用後,再在原編碼後追加拆分編碼,如編碼:806091201236,是指80609120123物資第一次被拆分中第六個的物資.再次被拆分利用時,依次類推.
運河煤礦機電設備、配件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維修成本,加強我礦的機電設備、配件維修的管理,在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機電設備維修管理程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大型機電設備(包括支架、轉載機、采煤機、刮板運輸機、乳化泵、減速機、軟啟動等);
第三條 大型綜機配件;
第四條 礦發《運河煤礦設備修理和機械製造工作的規定》(濟運煤發200645號)中限定的內修外修範圍的設備;
第五條 其他需要維修的設備配件.
第三節 維修原則
第六條 堅持“先礦內後礦外;先集團內部後集團外部”的原則.
第七條 堅持“先定價,後維修”的原則.
第八條 堅持設備的總體維修費用超過原值50%的,必須經機電礦長經營助理礦長同意並簽署批示後方可維修的原則.
第九條 堅持大型機電設備配件維修超過5萬(含5萬)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原則.
第十條 堅持外修設備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應簽定維修合同(1萬元以下的視情況而定)的原則.
第四節 承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承修單位應是具有相應資質技術實力較強信譽度高的法人單位.
第十二條承修單位必須有合法的銀行開戶、帳號,並能開具正規發展.
第十三條 承修單位必須具有滿足維修質量要求的技術水平、工藝裝備、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檢測手段.
第五節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十四條 機構設置
礦成立招標委員會,礦長任主任委員,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副主任委員,其他礦級領導為委員.招標委員會下設招標辦公室.
招標辦公室設在企管辦,負責全礦招標活動的具體組織與實施.成由物資采購科、物資管理科、機電科、審計科、財務科、企管辦、政工科、工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十五條 職 責
(一)招標辦公室負責組織設備修理的招標鑒定驗收結算價格的核定及費用結算.
(二)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過程的規範操作與監督.
第六節 設備修理程序
第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自己有能力修複的設備,不得送交機修廠;機修廠能夠處理的,不得辦理外修;確需外修的,必須經機電科技術人員(或機電科指定技術人員)進行鑒定.
第十七條 外修計劃由機電科每月彙總一次,月初報機電礦長經營助理礦長審批後按計劃執行.由機電科統一辦理機電設備維修(外委)通知單.
第十八條 《外委通知單》送物資采購科和審計科各一份(設備大體狀況及相關要求在《外委通知單》上詳細注明)
第十九條 物資采購科根據維修內容及費用情況,按要求確定采取比價或招標的方式.
(一)物資采購科應向機電科了解需要維修設備的運行狀況損壞部位故障情況等詳細信息;機電科應向物資采購科提供書麵“技術要求”(要求技術人員及科長或副科長簽字).
(二)設備較簡單,價值5萬元以下,損壞較輕的采取比價的方式.
(三)符合招標的,機電科、物資采購科製定由基礎維修範圍,基礎維修範圍外的配件(即不確定是否要更換的件,包括可預見的不可預見的),機電科應根據設備使用情況,以往維修項及圖紙等綜合信息列出明細,交物資采購科及審計科各一份.
(四)確定範圍的基礎維修及不確定是否更換的配件均應通過招標的方式先確定中標單位及價格再出礦維修.
第二十條塊結合設備拆完後,物資采購科會同招標辦公室相關人員去現場鑒定(鑒定以機電技術人員為主),確定需要更換維修報廢的配件及需要委托承攬方加工的配件 ,礦方參與鑒定人員與承修方簽訂報廢件或缺失件鑒定明細表委托加工明細表.
第二十一條 設備維修完,物資采購科會同招標辦有關人員(價值超過10萬元複雜程序較高或有可能引起爭議的維修設備的配件,招標辦的人員均應參與驗收)去承攬方現場驗收並寫出現場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 承攬單位送貨時,必須提供現場驗收報告維修試驗報告及相關證件,並送還報廢或缺失件鑒定明細表中注明的報廢件的配件.送還的配件由物資管理人員在報廢件或舊件回收明細表上詳細注明,並經設備外修鑒定人員簽字及承修方送貨人簽字,物資管理科方可輸外修設備的入庫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於回收的報廢件或舊件,物資管理科必須設專人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台帳.
第二十三條 除《外委通知單》外,其他的附表均一式四份,物資采購科物資管理科審計科機電科各持一份.
第七節 質量驗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承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礦方技術要求維修設備,修理出廠的設備在質保期限內出現一次質量問題;扣除其維修費用的10%,因此影響生產造成一定經濟基損失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維修設備采取“一鑒定、兩驗收”的原則即設備拆完後需要更換件及報廢件的鑒定,設備維修完後在承修單位的現場驗收及到礦後的把關驗收(包括證件的驗收、回收報廢件的驗收)。
第二十六條 修複的設備必須有明確的質保期規定,一般規定中、小修保修期不少於三個月,大修保修期不少於六個月,其他另有要求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內出現維修質量問題(含驗收時不能發現的)的,由承修單位免費維修,出現問題並給礦上生產造成一定影響的,承修單位應根據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承修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即使送貨,否則應按合同中規定的違約條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質保金支付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及機電科出具的設備正常使用證明,此項業務由物資采購科業務人員辦理,並根據《資金使用管理規定》(濟運煤發)的相關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第八節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對損壞嚴重不能修複的設備,由機電科組織有關部門鑒定封存報廢殘體上的可用部件經有關單位鑒定後,由專業修理單位收集修複備用,並按礦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 維修完好的成套設備的部件和零件禁止拆卸,若有特殊情況確需要拆卸的,須經機電科科長簽字批準,並辦理手續,事後及複原.
第三十一條 對報廢件及回收舊件進行拍賣或議價等方式處理時,須經礦長同意,由拍賣或議價人員向物資管理科出具處理證明,由物資管理科人員作台帳記錄.
第九節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物資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
第三章運河煤礦非煤物資出礦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堵塞漏洞,防止物資丟失,實現物資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節 外借物資
第二條 所有外借物資,物資管理科必須建立台帳.
第三條 外借的物資必須明確外借的性質;需歸還的臨時支援的或無償提供的外售的等.
第四條 跟蹤範圍內的物資外借,必須按製度要求及時更改或反饋信息.
第五條 在大班時間以外外借物資的,必須經責任部門調度室值班人員礦值班礦領導簽字,方可外借.
第六條 正常時間內物資外借應按下列要求例行程序.
(一)外借物資借後及時歸還的,並且發球固定資產的,必須經責任部門負責人,分管礦長同意及礦長同意,方可外借;其它的物資外借,必須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礦長同意,方可外借.
(二)外借的物資應注明歸還時間,歸口責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負責追回外借物資.不能及時催回的,必須向物資管理科提供書麵說明,並說明續借時間,按時追回.
(三)規定歸還的物資,發生丟失及其他情況,無法歸還的,責任部門必須及時向分管礦長及礦長說明,並把領導簽批的意見交物資管理科.
第七條對其他單位進行的支援或無償提供的物資必須經礦長同意後方可辦理出礦手續.
第八條物資管理科必須收到領導簽批的意見後,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第九條支援或無償提供物資屬於固定資產的,新的在帳物資,管理科必須先辦理出庫手續並在15天內向財務科提供依據,財務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過戶手續(領料單位由礦安排);使用過的物資,責任單位應在15天內向財務科提供依據,財務科及時輸財產過戶手續.
第三節 外售物資
第十條 報廢物資的對外處理,由企管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拍賣,礦長同意後,物資管理科辦理相關手續,保衛科企管辦進行協助並監督.
第十一條 在用物資的對外銷售,應由責任單位填寫申請(標注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成交單價),經分管礦長和礦長同意後,責任單位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帳物資在集團內部各單位的銷售,應由購買單位提出申請,分管礦長和礦長同意後,物資管理科方可辦理出庫手續,並開具購買單位蓋好公章的收據,交財務科入帳.
第十三條 積壓物資的處理,由物資管理科提出書麵申請,報集團公司市場部,集團公司同意處理後,由物資采購科負責聯係,對外處理.經分管礦長和礦長同意後,物資采購科簽定外售協議,物資管理科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四條未經礦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出售礦物資.
第四節 物資出礦手續
第十五條 所有需要出礦物資一律憑物資管理科開具的出門證出礦,其他單位無權開具.
第十六條 出門證的填寫必須詳實準確;出門證加蓋物資管理科部門章方為生效.
第十七條 礦外借外售(煤炭除外)支援或無償提供的物資,必須有礦領導簽批的意見,物資管理科方可辦理出門證.
第十八條 礦外委施工單位或進礦服務人員,有物資需要出礦的,必須有礦分管單位出具的證明,物資管理科方可辦理出門證.
第十九條 集團機修廠對外承修的物資出礦,應有機修廠出具證明,並在物資管理科開具的出門證上簽字,方可出礦.
第二十條 送貨的廠家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可由物資管理科保管員直接開出門證;送貨單位多帶的貨物,進礦之前必須向物資采購科說明,物資采購科出具證明後,方可辦理出門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私自帶礦物資出礦.
第二十二條 物資管理科人員不得私自隨意為他人開具出門證.
第五節 出礦物資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保衛科應對所有出礦車輛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出礦物資必須有物資管理科開具的出門證,保衛科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條 保衛科必須嚴格對照出門證的填寫事項,認真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出門證由保衛科保存,不得丟失,保存期限為1年.
第六節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無相關單位的證明,物資管理科不得開具出門證,違反者處罰責任人50-500元/次.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出礦手續的外修外借外售支援及無償提供物資物資管理科不得開具出門證,違反者處罰責任人50-500元/次.
第二十九條 對出礦物資無證放行者,處罰50-500元/次.
第三十條 無出門證私自帶物資出礦者,按偷盜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礦籍處分.
第七節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由物資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製度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
出 門 證
第四章 各區隊小倉庫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礦的物資管理,減少物資積壓,準確掌握全礦物資庫存情況,為平衡計劃,采購計劃提供依據,加強對各區隊小倉庫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礦對各區隊小倉庫實行定額管理.由礦製定出各區隊小他庫庫存定額,各區隊要嚴格按照定額庫存物資,原則上不得走出定額庫存物資.
(一)各區隊小倉庫內有長期限不用(超過2個月)或超出定額的物資各單位應主動將此類物資明細報物資管理科,由物資管理科進行代管,並根據各單位需求統一調配使用.
(二)各單位小倉庫的存儲物資,回收的舊件與新物資要分開存放;小倉庫內不能出現同種備件,有舊件又有新件的現象.
(三)進入代管的物資.必須憑計劃領用;同時參與計劃平衡.
(四)對本單位進入代管的物資,其使用時不再扣除材料費用;其他單位使用時,必須支付給提供代管物資單位全額費用;數據由物資管理科每月記總,交機電科,以便對各單位進行材料費用調節考核.
(五)庫存超過礦規定定額,且不主動及時向物資管理科彙報,進行物資代管者,按超出定額部分20%的比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處罰單位負責人50-100元.
(六)各區隊小他庫的物資由物資管理科代管的,仍在原單位倉庫備存,物資管理科與其簽定書麵交接單,原單位必須經過物資管理科同意後,到物資管理科辦理出庫手續後方可使用.未辦理出庫手續私自使用的,對其單位負責人及倉庫管理員給予50-100元的處罰;私自使用價值超過千元物資的,將加倍進行處罰.
(七)各區隊小倉庫內不允許有需要報廢的設備或淘汰不能用的配件,材料.需要報廢的設備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報廢處理,淘汰的材料配件應及時交回物資管理科.
第二條 各區隊小倉庫管理員在倉儲管理上應與物資管理科保持高度一致,並按照物資管理科的要求,及時提供需要的各類數據及相關資料.不按要求執行的處罰其單位負責人50-100元.
第三條 各區隊小倉庫必須設專人管理,並建立台帳,每件物資都要登記,台帳的記錄必須準確詳實,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對責任人給予50-100元的罰款.庫存物資要求做到收發記帳領取簽字(各單位把保管員名單報物資管理,有變時必須及時通知更改).
第四條 各區隊小倉庫的物資應擺放整齊,掛牌管理,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五條 每月15日,各區隊小倉庫管理員要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並填寫統計報表.統計報表加蓋本部門印章後於16日報物資管理科歸口管理部門各一份.
第六條 每月20日,由物資管理科牽頭,企管辦物資管理科審計科采購科機電科生產科財務科政工科工會組成檢查小組,對各單位小倉庫進行檢查.物資管理科於25日前對檢查情況進行開會通報.
附件:
各單位小倉庫定額分配表
序號單位定額(元)備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計
工區小倉庫物資台帳
入庫日期物資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