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掘進副隊長應積極協助掘進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掘進副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作業01manbetx
和有關的技術措施。
第2條 協助隊長搞好安全生產和現場管理,搞好現場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責任,抓好安全生產,完成生產任務,抓好設備維修製和崗位責任製的落實。
第4條 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
第5條 參加有關會議,對所轄範圍的工作,根據整體安排參與製定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第6條 嚴格執行區隊的跟班盯崗製,現場執行好走動式管理,對重點部位進行監控,監督檢查本區隊施工現場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01manbetx
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對現場工作及時進行監督檢查,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各類02manbet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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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02manbetx.com
報告,確保安全生產。
第7條 組織好新舊工作麵設備的驗收和移交。
第8條 製止違反01manbetx
的違章操作行為,對誤操作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9條 對現場生產人員有指揮權,杜絕違章指揮,班前會監督本區隊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範措施)、施工現場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製度。對本隊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保證掘進工作麵供風、供水、通訊設施等六大係統齊全完好,按礦要求組織好本單位人員的避災演練,提高職工災害防範意識和避災能力。
第14條 發生02manbetx.com
後,要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措施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並彙報礦調度室和安全監察處,全力以赴參加事故搶險工作,當事故無法控製時,要組織職工迅速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礦和上級有關規定及03manbetx
情況進行處罰。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掘進副隊長不立即參與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19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工範圍內對本區隊掘進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副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班前會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副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在值班期間,沒有組織好班前、班後會,認真03manbetx
當日的工作重點,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頭的安全隱患,跟班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有關措施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故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現場未執行好走動式管理,未對重點部位進行監控,監督檢查本區隊施工現場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班前會不能有效的監督本區隊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範措施)、施工現場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製度,掘進副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附:安全管理職責網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