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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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發布部門 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20910
施行日期 20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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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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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監督管理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2.09.10
【實施日期】2002.1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公安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題注】(2002年8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的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整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事故的隱患。
本辦法所稱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事故的隱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整治,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用於公共設施、資源枯竭的礦山、特困企業以及破產企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上述單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進行初步認定、分級。
有關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立即進行初步認定、分級。
第七條 經初步認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初步認定結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認定,經認定確屬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登記、建檔,並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初步認定存在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初步認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認定,經認定確屬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登記、建檔。
第八條 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別對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隱患下達整治決定書,並對隱患整治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隱患整治中的重大問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暫時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簽,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決定書,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安全事故隱患類別;
(三)安全事故隱患等級;
(四)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方案和整治期限;
(五)安全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單位;
(六)安全事故隱患整治督辦單位。
第十條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由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整治,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由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整治。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資金,由安全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單位負責籌集。
第十一條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期限結束後,安全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驗收,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驗收。
經驗收認定安全事故隱患已消除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結束的決定;經驗收認定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設區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出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簽,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跟蹤督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加強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
(二)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治或者未采取防範、監控措施的;
(三)接到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而未停產、停業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監督管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比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分的權限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