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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12-18 11:0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京安監管一(2003)39號
狀態 2001年3月26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複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發布日期 20030620
施行日期 20030801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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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百貨商店(場)、企業分支機構的批發、零售、化工生產企業在廠外設立的銷售網點。
(一)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三)禁止經營《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後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
(四)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下列單位可以經營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藥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五)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築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六)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成品油、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屬於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市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製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隻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審核發證工作由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下列權限分別負責:
(一)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單位的甲種經營許可證和溶解乙炔經營、中央在京企業(單位)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統一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乙種經營許可證審核發證工作,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 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製度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五)有本單位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製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書。
第九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必須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申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1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安全評價報告書,該報告書由有資質的評價單位製作,且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已整改完畢。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的合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經營管理製度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1.經營管理製度,主要包括經營人員崗位責任製、危險化學品(劇毒物品)購銷管理製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製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製度、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管理製度等。
2.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主要包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各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生產檢查製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製度、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處理製度、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製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獎懲製度等。
(七)本單位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包括機構設置、人員分工、救護措施等;
(八)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成品油(包括運輸工具用液化氣)須出具國家、市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營屬於一類易製毒化學品和農藥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出具市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按照行政審批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範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經營方式;
(七)發證機關;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範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於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將經營許可證損壞、丟失,不補發,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原經營許可證自行注銷。
第十三條 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每年12月底將本單位年度經營、安全、事故情況通報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定期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分為受理、審核、中止審批、複核、審定、告知六個程序。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製度,該檔案保管期為4年。
第十九條 區、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本轄區上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和發證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1份)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偽造和變造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打印程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供,打印機型號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對於已損壞或填寫錯誤的經營許可證,區、縣發證機關應將其送回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期將其送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電子版格式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上審批平台提供。
第二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我市統一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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