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京安監管一(2003)40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 20030711
施行日期 20030801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安全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定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適用本辦法。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以下簡稱包裝物、容器)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按照有關法規、標準專門設計製造的,用於盛裝危險化學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於汽車、火車、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和溶解氣體鋼瓶。
(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劃分依據《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90)為三級,即:Ⅰ級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極大的貨物)、Ⅱ級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中等的貨物)、Ⅲ級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較小的貨物)。
(三)禁止生產《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後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四)禁止定點城鄉個體工商戶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
第三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批發放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以下簡稱定點證書),並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的監督管理。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於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包裝物、容器。
第二章 定點企業的基本條件、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定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具有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固定場所;
(三)具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工藝技術01manbetx 和產品質量標準;
(五)具有完善的產品質量管理體係;
(六)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
生產壓力容器的,還應當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評價。
第七條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導則》對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進行評價、並出具“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書”。
第八條 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必須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申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企業生產條件評價報告書;
(四)生產、加工設備和檢測檢驗儀器清單;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六)產品質量標準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生產壓力容器的,還應當提交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請後,按照行政審批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定點證書,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取得定點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設計、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一條 定點生產企業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場所,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定點證書。
定點生產企業變更單位名稱、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於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定點證書。
生產企業將定點證書損壞、丟失,不補發,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原定點證書自行注銷。
第十二條 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每年12月底將本企業年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情況通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 取得定點證書的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包裝物、容器上標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標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的審批分為受理、審核、中止審批、複核、審定、告知六個程序。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定點企業。
第十六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定點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定點企業審批、發證檔案管理製度。該檔案保管期為4年。
第十七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月將審批定點企業名單通報相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將審批定點企業名單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定點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吊銷定點證書: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定點證書的;
(二)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定點證書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五)因包裝物、容器質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學02manbetx.com 的;
(六)所生產的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機構檢測不合格,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未取得定點證書,擅自生產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定點標誌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承擔定點企業資質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定點證書和定點標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申請表》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電子版格式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上審批平台提供。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核準,我市統一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