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發布文號 寧政發(2003)122號
發布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31218
施行日期 20031218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有效地預防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依法追究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本自治區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含拖拉機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在市、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季度連續發生三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主要領導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和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正職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發生和處理,負有領導責任或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 政府在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每季度召開的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中,應當有研究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內容。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03manbetx
、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預防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形成紀要,並明確專人負責落實會議確定的各項預防措施;
(二)在製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中,應當有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內容;
(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轄區內容易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單位、機動車輛(含拖拉機)、駕駛員、路段,進行嚴格管理和經常檢查;
(四)組織公安、交通、農牧、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宣傳機構,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存在的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屬於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整治,超出管轄範圍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禁止通行,並修築通行便道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
(六)在本轄區內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當立即組織應急處理,實施必要的救援;對突發與可能發生的相關事件應當采取快速妥善處置,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負責組織對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勘查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依法查處和糾正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履行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職責;
(三)依法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四)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認真配合教育、新聞宣傳等部門和機構,廣泛深入地開展全民性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定期對道路交通安全情況進行調查、03manbetx
,提出對策,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對於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發現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
(六)發現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七)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調查,依法對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公路建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使公路建設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建改建並交付使用的公路,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範,設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並保持完好狀態;
(二)改建公路時,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在施工路段起點和終點處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警示標誌、繞行標誌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對公路進行養護,經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狀態,及時修複損壞部分,對水毀公路、春季路麵翻漿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損壞,在規定的時間內修複,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四)認真做好客運市場的監管工作,按照安全通行的要求,嚴格客運班線的管理工作;
(五)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嚴格檢查運輸企業落實車輛二級維護製度情況;
(六)依法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履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交通安全的監理工作;
(二)依法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
(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拖拉機安全技術標準,核發拖拉機的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禁無牌無證拖拉機上道路行駛;
(四)嚴格執行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製度。及時查處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擅自拚裝、改裝、改型及起用報廢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行為;
(五)加強對拖拉機駕駛員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嚴把年度審驗關,提高駕駛員的交通法製意識。
第八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在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中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的;
(二)對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沒有組織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對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的;
(四)對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沒有立即組織搶救和迅速妥善處理的;
(五)阻撓、幹涉事故調查或者阻撓、幹涉對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正職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給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對未經安全技術性能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簽注檢測合格意見的;
(三)對非法拚裝、改裝、改型、報廢機動車辦理牌證的;
(四)對發現的嚴重違章行為沒有及時依法糾正的;
(五)對發現的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建議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正職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新建、改建公路,未按公路工程技術設計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未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進行施工的,或者公路安全設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而通過竣工驗收的,交通標誌、標線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
(二)對公路安全設施沒有及時進行養護和修複的,對施工、養護路段及堆放的材料沒有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繞行標誌或修建臨時便道的;
(三)對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整改通知、建議意見書等形式要求進行治理的重大和特大道路安全事故隱患,在職責範圍內未進行整改的;
(四)未對營運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客運汽車站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正職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給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拖拉機駕駛員核發駕駛證書的;
(二)對未經檢測或檢測後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的拖拉機簽注檢測合格意見的;
(三)對擅自拚裝、改裝、改型及報廢拖拉機發放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
(四)對發現的嚴重違章行為沒有及時依法糾正的。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設區的市政府主要領導人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農機部門正職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追究行政責任,由有事故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政府有關事故查處的批複,轉交同級監察機關。監察機關在收到事故查處報告的批複後,根據批複中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處分程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