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建築(2004)147號
發布部門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20040216
施行日期 20040216
天津市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02manbetx.com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模板、物料提升機(龍門架)等各類起重機械。
第三條 市建委負責對全市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實施監督,區(縣)建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縣)內建設工程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委托市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一)下列範圍建設工程的施工起重機械由市建委負責登記: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建築麵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築麵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工程;
4.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二)下列範圍建設工程的施工起重機械由工程所在區(縣)建委負責登記:
1.建築麵積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築麵積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工程;
3.投資不足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它建設工程。
(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市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工程,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提交下列資料:
1.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表;
2.施工起重機械生產許可證或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
3.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裝資料、驗收單位及驗收報告、檢測報告;
4.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製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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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崗位證書;
5.如屬租賃的起重機械應提供租賃合同及安全協議。
第六條 對不符合登記要求的,登記機關應做出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對符合登記要求的,登記機關應在7日內登記完畢,由市或區(縣)建委核發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登記標誌,施工單位應將登記標誌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登記標誌由市建委統一印製。
第七條 為建設工程施工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生產、租賃、安裝、使用、檢驗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設備權屬或租賃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起重機械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八條 承擔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企業,應當具備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相應的安裝拆卸業務。安裝完畢後,安裝企業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施工起重機械,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市或區(縣)建委不予登記。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產品;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機械部件磨損嚴重、無改造維修價值、達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測的起重機械。
第十條 市和區、縣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有關登記事項進行審查。對施工起重機械未進行登記而擅自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