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
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粵府(2004)41號
發布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40415
施行日期 20040601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的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一級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是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本辦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的實際和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檢查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執行本辦法。
第五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在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六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及有關行業標準的情況;
(三)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或者02manbetx.com
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整改,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了解掌握分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安全設備、安全機構、人員配置和管理狀況;
(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分管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並將所檢查發現的情況記錄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七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並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業務知識;
(二)具有高中(或相當)學曆、工作滿二年,或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工作滿一年;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的安全生產專業培訓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承擔日常管理的責任,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業務指導的責任。
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一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在工作中表現優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二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其情節,分別給予撤職或辭退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違反有關規定,應予注銷或者暫扣《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的配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