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電纜懸掛標準
一、電纜水平敷設時必須與巷道走向一致,垂直方向敷設時必須與地麵成90º,即橫平豎直。
二、電纜改變敷設方向時,要求成90º轉彎,轉彎處應有適宜的圓弧,半徑符合下列要求:
A、鎧裝電纜要求:彎曲半徑≥20倍電纜外徑
B、橡套電纜要求:彎曲半徑≥10倍電纜外徑
三、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巷道內不大於2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懸掛高度符合下列要求(以下高度以電纜鉤最下方為準)
1、主要運輸巷不低於1.6m。
2、掘進與回采巷道平巷懸掛不低於1.6m,放頂硐室及機電硐室處不低於1.8m。
五、懸掛應有適當的弛度,一般以電纜拉直後自然垂下為宜。
六、一般規定
1、嚴禁用小電纜鉤掛大電纜。
2、同一地點或同一地段掛同一根電纜隻許用同一類型電纜鉤。
3、巷道一側掛有2根以上電纜時,不得交叉,且弛度一致,不得錯鉤吊掛。
4、電纜鉤一鉤隻準掛一根電纜。
5、電纜接線盒、連接插銷等電纜連接裝置應單獨固定牢固,不得讓電纜受力。
6、通訊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七、其它規定
1、電纜不得掛在風管或水管上。
2、電纜不得遭受淋水。
3、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4、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5、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6、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
A、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00mm ;
B、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8、穿牆電纜穿管敷設,管兩端用必須用黃泥封堵。
八、電纜標誌牌
1、標誌牌的內容
1)要求注有型號、電壓、長度、始末端名稱。
2)字跡清楚不潦草,並與實際相符。
標誌牌的粘貼要求
1)箭頭指向正確,即:箭頭由電源指向負荷端或受電端。
2)巷道內敷設的電纜每50m粘貼1個標誌牌。
3)拐彎處或分支點以及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各1個標誌牌。
4)電器設備入線電纜均應粘貼標誌牌,標誌牌粘貼在距喇叭嘴0.5m處。
九、皮帶等電器設備控製、測量、信號等用途電纜
1、允許使用紮帶綁紮固定。
2、要求橫平豎直不交叉。
3、電纜兩端掛牌管理,牌上要注明電纜型號、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