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工程管理違規違紀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工程管理紀律,落實管理職責,統一處罰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違規違紀處罰是指在工程管理中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疏於管理、玩忽職守等造成損失浪費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責任者相應處罰。
第二章 處罰內容及方式
第三條 在工程項目核準、立項與設計審查中,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
(一)屬集團公司核準項目未經立項核準,擅自組織施工的,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
(二)因項目決策失誤,造成工程投資損失浪費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
(三)地麵辦公、服務設施和綠化景觀等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後,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加功能布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
第四條 在工程招投標中,對下列行為進行處罰:
(一)50萬元以上的單位工程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直接指定施工單位的,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降級或撤職。
(二)招標前對邀請投標單位的資質、業績、信譽等方麵審查把關不嚴;招標中發現投標單位有串標、圍標、抬標等違規情況而不及時處理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
(三)工程招標時徇私舞弊,串通、勾結任一投標方,泄漏標底及評標情況,或弄虛作假,以招標名義直接指定中標單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降級或撤職。
(四)基本建設和國債(國補)工程的監理不招標或規避招標,直接指定監理單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降級或撤職。
(五)插手、幹預正常招投標活動的,給予撤職。
第五條 在工程管理環節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
(一)擅自改變招標結果簽訂合同的。
(二)工程施工未按規定簽訂一工程一合同的。
(三)與中標單位以外的單位簽訂工程合同的。
(四)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有嚴重損害企業利益行為或隱患的。
(五)將建設工程違規分包、非法轉包或掛靠施工的。
(六)基本建設項目完不成當年目標任務,已核準的專項資金工程項目沒有按時竣工,給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
(七)工程的設計、施工組織、驗收等環節把關不嚴,出現重大安全、質量02manbetx.com
或隱患的;或雖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嚴重影響安全、生產和生活的。
(八)擅自改變工程中標價或審定價等,大幅提高工程造價,造成概(預)算超支的。
(九)工程重大變更無依據或不按程序進行變更的。
(十)工程變更簽證工程量與實際不符,失職瀆職的。
(十一)工程結算時應扣未扣相關費用,虛列投資完成額,承擔不應由單位承擔的費用,未按規定預留質保金和審計保證金,超付工程款等,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十二)因工程造價管理把關不嚴,經審計或其它檢查,單位工程核減率超過3%,以致於審計保證金不足、工程款超付的。
(十三)工程以審代決,已竣工工程超過一年不審計或不辦理委托審計手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十四)采取虛報、虛結、高估冒領等手段騙取建設資金,或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
(十五)在工程的驗收、結算、付款等管理過程中,吃拿卡要的。
(十六)經集團公司批準免招標工程,預算初審工作不認真,經集團公司一審、二審後,核減率超過5%的。
(十七)集團公司機關相關部門因工程項目審查、核準、審批、驗收等服務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產生問題的。
(十八)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與失職行為不及時查處,以及查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六條 在工程管理中收受賄賂5000元以下,是領導人員的,給予撤職;是管技人員的,取消管技崗。收受賄賂達到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在第四條至第六條中違反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浪費的,應對企業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以下標準分段計算:
(一)直接損失或浪費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內部分,賠償8%;
(二)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部分,賠償4%;
(三)100萬元以上部分,賠償3%。
(四)對於不能計量損失浪費金額的違規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比照前款賠償標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各單位要明確工程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與終端責任。凡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第九條 發現違紀問題,屬集團公司負責管理的工程及事項,由集團公司紀委組織責任追究,相關部門配合;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工程管理問題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內部所有單位(含絕對控股單位),集團公司相對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集團公司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