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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實施細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2-12-21 13: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工作,根據《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實施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考核,堅持分級負責、實事求是、誰主管誰考核的原則,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單位自查與上級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組織考核與民主測評相結合。
第三條 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在集團公司黨委領導下,負責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情況;
(二)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五)解決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突出問題情況;
(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集體研究決策單位重要事項;
(七)重視、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工作,按規定設立紀檢機構、配備專職紀檢人員,以及案件查處、效能監察、信訪處理等工作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條 考核按照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情況反饋和廉政談話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述職述廉。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職代會或工作會議上進行。
(二)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專項考核工作中進行。
集團公司副三總師、機關部室副三總師及其以上領導人員年度述職述廉以書麵為主,書麵報告分別報集團公司紀委、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 領導班子述職述廉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製定落實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情況;
(二)建立並實施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機製、規章製度以及執行責任追究情況;
(三)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情況;
(四)對所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監督、檢查和考核情況;
(五)來信來訪處理、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
(六)領導、支持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工作情況。
第八條 領導人員述職述廉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崗位職責以及學習、思想、作風等方麵情況;
(二)有無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
(三)有無利用職權或影響為配偶、子女及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四)有無違反規定提撥任用親屬情況;
(五)有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插手工程、設備、材料招標;
(六)有無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個人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就業情況;
(七)個人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履行情況;
(八)分管範圍內是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責任追究及處理情況。
第九條 述職述廉前,單位黨委要廣泛征求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反饋給班子成員本人。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意見,由集團公司紀委反饋。領導人員本人也要通過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認真起草述職述廉報告,並由主要領導審閱。
第十條 集團公司紀委要對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述職述廉工作進行指導,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發現領導人員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經集團公司黨委同意後,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應有代表性。一般包括:領導班子成員、副三總師、所屬單位(部門)科級管理人員、部分管技人員和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測評表的內容、式樣,由集團公司紀委確定。
第十三條 民主測評按“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評定。評定為好的,其民主測評“好”欄得票比例應達到60%以上;評定為較好的,其民主測評“好”和“較好”兩欄得票合計比例應達到70%以上;評定為一般的,其民主測評“一般”和“差”兩欄得票合計比例達到40%以上;評定為差的,其民主測評“差”欄得票比例達到30%以上,或“差”欄得票比例達到20%以上且“一般”和“差”兩欄得票合計比例達到50%以上。
第十四條 個別談話。個別談話人員一般應從領導班子成員、副三總師、所屬單位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部分職工代表及其他熟悉了解情況的人員中選定。每一名考核人的談話對象一般不少於20人。
談話了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考核對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
(二)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
(三)領導人員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情況。
第十五條 查閱資料。圍繞考核內容,查閱反映有關工作的原始資料。主要包括:
(一)工作文件。主要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安排,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製訂出台的各項紀律規定、製度措施以及對違規違紀單位、人員處理情況的文件、卷宗等。
(二)會議記錄。主要為研究落實集團公司黨委、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單位年度及階段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對違規違紀單位、人員查處等會議記錄;召開的紀委會、紀委辦公會記錄;廉政談話記錄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檔案登記記錄等。
(三)年度述職述廉報告以及年度自查、考核情況等資料。
第十六條 情況反饋。考核結束時應由組長將考核的基本情況向被考核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反饋。反饋的內容包括:考核工作開展情況;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民主測評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履行工作職責、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
第十七條 廉政談話。廉政談話的方式,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集團公司中層及其以上領導人員與管轄範圍內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廉政談話。集團公司紀委負責人可根據來信來訪和工作需要,適時與集團公司中層領導人員進行廉政談話,或以書麵形式對其進行函詢。
第十八條 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進行廉政談話:
(一)發現工作作風及廉潔從業方麵存在值得注意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
(二)來信來訪反映存在有較輕微問題的;
(三)對承擔的年度黨風廉政建設主要工作任務落實不認真、效果不明顯的;
(四)在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測評中個人後兩檔次票數之和在30%以上的;
(五)管轄單位(部門)發生嚴重違規違紀案件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被定格為“一般”的;
(六)其他有必要談話提醒的。
第十九條 廉政談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在履行職責、工作作風、紀律觀念、善待職工方麵存在的不足之處,應注意的事項;
(二)在嚴格管理、慎用權力、遵守廉潔從業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方麵存在的不足之處,應注意的事項;
(三)在思想品質、道德修養、生活作風方麵存在的不足之處,應注意的事項;
(四)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方麵存在的不足之處,應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條 廉政談話要做好談話記錄,談話內容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工作考核的依據之一。根據工作需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派員參加談話時,要在談話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廉政談話中,談話對象要求向黨組織轉達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整理,如實反映。對談話中反映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兩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發現各級被談話對象存在違規違紀苗頭而不及時談話,以致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要追究黨政主要領導和主(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考核工作結束後,考核組要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彙報考核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各考核組情況,形成完整的書麵考核材料,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領導小組會議彙報,向黨委書麵報告。
第四章 考核結果評定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結果,按照 好、較好、一般和差四種檔次劃分。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組在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基礎上,按崗位類型分別集中聽取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機關有關部室意見,並了解掌握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的信訪件調查核實等方麵資料,為準確定格提供事實依據。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組要進行充分地討論和03manbetx 考核情況,按照好、較好、一般和差四個等次,初步確定考核對象的相應等次,形成完整的書麵考核材料,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業績評定、獎懲、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選拔擔任上一級管理崗位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被評定為“好”或“較好”的管理人員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中被評定為“好”的領導人員,方有資格參加省級以上的先進評比。
第二十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評定為一般的,或民主測評一般和差兩欄得票合計比例達到30%的,實行廉政談話;達到40%的,給予誡勉處理。是正職的,由集團公司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對其誡勉談話;是副職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對其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評定為差的,或民主測評中定為差的領導班子,由集團公司黨委予以調整;考核等次為差的領導人員,視其責任給予免職(解聘)、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試用期內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定為一般的,或民主測評定為一般的,給予延長試用期半年處理;考核評定為差的,或民主測評定為差的,取消試用期職務,按原職級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考核中發現的嚴重問題,由集團公司紀委牽頭組織核查。
第三十三條 年度考核情況,由集團公司紀委負責反饋;考核結果在適當範圍內由集團公司黨委通報。
第三十四條 考核意見反饋後,二級單位領導班子要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實,並向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報告。
第三十五條 考核材料存入基層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黨風廉政建設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集團公司副處級及以上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黨組織由淮南礦業集團黨委管理的獨資(控股)子公司。淮浙煤電公司、淮滬煤電公司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考核辦法》(煤發〔2006〕2號)、《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煤發〔200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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