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逐級負責”的原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單位黨政正職是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者;黨政副職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紀委書記負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考核責任。
一、責任內容
(一)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黨政正職對黨風廉政建設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二)黨委每半年召開一次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行政方麵每年召開一次廉潔從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責任和任務,並按計劃推進落實。每年黨政聯合召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會。
(三)認真執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各項規定、“三重一大”決策製度和“一帶頭六舉措”,強化權力製約和監督,黨政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率100%。
(四)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規定時間報告率100%,領導人員和權力部門權力人家庭財產年度申報率100%。
(五)杜絕“小金庫”、克扣截留、亂罰款等不正之風。“每信必問,每案必查,查實必處”,群眾來信來訪當年辦結率95%以上,按期結案率90%以上。
(六)每年開展一次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黨課教育,每季度集中進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七)每年對權力部門要害崗位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廉潔從業考核和警示談話。
(八)嚴格執行幹部推薦、選拔、任用、調動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九)加強重點領域、重點環節權力的監管,約束自主決斷權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設、新產業、物資供應和人力資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絕貪汙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
二、責任追究
(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對黨政正職進行警示談話;情節嚴重的,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處理。
(二)領導班子成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撤職、降職或黨內嚴重警告以上紀律處分的,對單位黨政正職進行提醒談話。副總以上領導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受到開除黨籍或追究刑事責任,1人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黨內警告處分;2人及以上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降職處理。
(三)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轄的科級管理人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1人的,給予單位分管副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人及以上的,給予單位分管副職免職、降職處理直至撤職處分。
(四)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降職處理直至撤職處分。
(五)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不報告或不按規定時間報告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違紀者個人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六)領導人員及權力部門權力人家庭財產不按規定時間報告,或有意少報、漏報、瞞報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給予違紀者個人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
(七)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給予黨政正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八)年度內沒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廉潔從業談話和警示教育的,給予單位及黨政正職、紀委書記通報批評。
(九)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效能監察立項、群眾來信來訪當年辦結率達不到工作目標要求的,給予單位紀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
(十)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而免於追究。
(十一)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取消當年考核評優資格;受到責任追究的班子成員,取消當年評選各類先進資格;受到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受到撤職處分的,兩年內不得聘任與原職級相當的領導職務。
三、本責任製中的黨政正職包括黨組織由淮南礦業集團黨委管理的獨資(控股)子公司的黨委(直屬黨總支、支部)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經理、院長)。
四、淮浙煤電公司、淮滬煤電公司參照本責任製執行。
五、本責任製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淮南礦業集團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責任製》(集發〔2009〕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