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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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迅速、有效地控製重特大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最大限度地減輕危害及其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344號令)、《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的規定,特製定本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過程中發生重特大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的應急救援,適用本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 本應急救援預案為市人民政府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四條 本應急救援預案所稱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活動過程中,由於自然、人為、技術或設備的因素, 引發的火災、爆炸、毒物泄漏危險化學品事故,該類危險化學品事故共分為3級:
三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二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一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第五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立即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撤離危險區,維護救援現場秩序;
(二)組織消防滅火、控製搶修危害源,對事故危害進行檢驗和監測;
(三)轉移危險化學品及物資設備;
(四)協調救援的指揮通信、交通運輸、設備器材、物資、氣象等相關工作;
(五)查明人員傷亡情況,估算經濟損失;
(六)消除危害後果,恢複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七)調查03manbetx 事故原因。
第六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市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二)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七條 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要建立嚴格的應急處理責任製,切實履行職責,保證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市長擔任總指揮(發生二級和三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廣州警備區參謀長、市經委主任、市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指揮中心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交委、建委、民政局、質監局,廣州海事局、港務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統一指揮、領導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啟動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四)必要時,向省請示啟動省級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 指揮中心下設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中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製和修訂廣州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網絡體係, 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三)接警後迅速派出人員趕往事故現場,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控製事故蔓延;
(四)與事故單位和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係,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情況,並將指揮中心領導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單位;
(五)及時辦理指揮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六)及時向省安監局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七)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複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八)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九)組織做好事故原因03manbetx 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指揮中心有權緊急調度指揮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環保、交通運輸、公安等單位,並協調駐軍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工作;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依法對事故現場實行封鎖。
第十四條 指揮中心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製,指揮長由本預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
發生事故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發生事故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第十五條 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製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彙報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製及其他強製性措施。
第十七條 由市安監局建立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發生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即時從專家庫抽調人員組成應急救援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第十八條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協助指揮中心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一)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迅速控製災情,營救受害人員,滅災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保障救援交通順暢,必要時實施交通管製;市公安治安部門負責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市環保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源進行應急監測;負責調查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向指揮中心報告環境汙染的監測情況。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物檢測和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四)廣州海事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五)廣州港務部門負責組織港口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運輸隊伍,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質。
(七)市商業部門負責就近調運急需物資,保證災區有效供應。
(八)市電信部門負責組織通信隊伍,保障救援的通信暢通。
(九)市氣象部門負責提供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參數。
(十)市建設部門負責對被破壞的重大設施及大型建築實施搶險救援。
(十一)市民政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做好受災群眾的善後工作。
(十二)市委、市政府有關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第三章 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工作, 防範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結合自身的實際,製定本地區、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進行應急救援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保證資金儲備;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事故發生後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定期組織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由該單位的應急救援機構或指定的部門 (生產經營規模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負責人)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訓練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對職工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配合有關部門對企業周圍群眾進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
(四)組織職工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模擬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章 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第二十五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告市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事故報告的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係電話。
(四)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第二十六條 110報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後,應立即報告本市和當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以及指揮中心。
第二十七條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接到報告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控製災情。
第二十九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疏導交通以及恢複生產,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誌,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三十條 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製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該應急救援預案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逐級啟動:
三級和二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長批準後實施。
一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市長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製措施:
(一)爆炸物品、劇毒品引發的事故。
1.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組織處理;
2.市公安局接警後,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爆炸物品、劇毒品的種類和數量;
3.組織力量並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尚未爆炸的危險物品及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
4.搜尋證據,追查或監控有關嫌疑人員,防止逃匿;
5.市環保、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做好搶險救援配合工作;
6.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製定。
(二)危險化學品引發的火災事故。
1.由市公安消防局牽頭負責組織處理;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後,應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火災地點,根據不同類型火災,選擇進攻路線和合適的消防器材,控製火勢蔓延,防止事態擴大;
3.組織現場人員和周邊群眾及貴重物資從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氣體泄漏的場所,應及時疏散;
4.市環保、衛生、交通等有關應急救援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傷員救助、現場保衛、交通疏導和對事故監測、報知等工作,確保滅火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具體火災撲救預案由市公安消防局負責製定。
(三)危險化學品引發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市衛生局牽頭負責處理,市公安局、環保局、藥監局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2.市衛生局接到急性中毒報警後,應立即組織市化學中毒救援中心等相關專業機構趕赴現場,進行快速檢測和現場衛生學調查,識別和評價危害源,為人員中毒救治和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3.根據人員中毒症狀和特點結合現場偵檢數據,迅速組織現場急救,進行分類處理,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4.對嚴重中毒者經現場分類處理後應迅速護送到定點化學救治醫院或就近醫院救治, 醫藥部門應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5.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製定。
(四)承壓類特種設備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由市質監局牽頭負責處理,市公安局、建委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
2. 市質監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搶救;
3.切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險源,並設立警戒區,必要時疏散人員;
4.視承壓類特種設備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不同情況,及時調動專用設備、設施進行搶險;
5.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市質監局負責製定。
(五)水上交通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由廣州海事局牽頭負責處理,打撈、海運、港務等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
2.廣州海事局接到水上交通引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觀場,采取有效措施控製事故的發展:
(1)快速進行人員救助;
(2)實施水上交通管製;
(3)進行水麵清汙等有關工作。
3.具體應急救援預案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製定。
(六)因危險化學品引發的其他事故,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組織,按照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預案處置,由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協調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 應急救援經費開支
第三十四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及各區、縣級市政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三十五條 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經費,屬於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屬於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阻撓、幹涉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在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在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四十一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布文號 穗府(2004)27號
發布部門 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40711
施行日期 200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