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9號),為規範我區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生產企業發證的公證性、科學性和嚴肅性,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設有尾礦庫的其它非礦山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寧夏境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四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之前,必須對本企業安全現狀進行安全評價或對新建投產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安全評價。
第五條 安全評價工作必須由取得國家安監局正式頒發的資質並經自治區安監局審查備案的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六條 按照分級監管的原則,企業安全評價報告須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評審合格後,方可上報辦證。凡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凡列入銀川市、吳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衛市安全生產監管的非煤礦山企業,由上述五市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七條 企業安全評價報告經專家組評審後,企業必須按照評價機構和專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經組織評審的安監部門驗收合格並正式行文批複後,連同專家組評審意見書、簽名表一同上報發證機關。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礦山地址、產量等發生變化,自項目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向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辦證或變更申請,並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程序
第九條 已具備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安監部門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交《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生產企業所在縣(市、區)級安監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逐一進行審查,並指派專人到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辦證條件的企業,經辦人簽署符合條件的意見和本人簽名,部門負責人簽署同意辦證和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將所在縣(市、區)級安監部門簽字蓋章及全部上報資料報所在地級市安監部門進行複查,必要時,市安監部門也可派專人到生產企業現場複查,對符合辦證條件的,依照第九條規定,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如發證企業所報資料不實或有其他影響發證的因素,可退回下一級安監部門重新審查,由生產企業補充資料。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在自治區安監局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必須將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同意發證並簽字蓋章的全部資料報送自治區安監部門。自治區安監部門接到審報後,對由自治區安監局審查的企業在4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給予答複,對市縣審查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複,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以書麵形式說明原因退回下一級安監部門重新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列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可直接向自治區安監局申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安監部門要嚴格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對由於工作不力造成失誤的,要在全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過程中,不得提供虛假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一經發現查實,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辦,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如被發現並未限期整改的,撤銷已頒發的證照。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施行前已進行生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證的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不予年檢,安監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采砂和小型磚瓦粘土開采的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其它上報條件可參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中的要求執行,自治區不再另行製定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有關規定"是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9號)和其他有關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見由自治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發布文號 寧政辦發(2004)179號
發布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040825
施行日期 200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