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文號 桂政發(2004)43號
發布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40902
施行日期 20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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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的綜合整治,防範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建立自治區、市、縣(市、區)、鄉(鎮)、村五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製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治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隱患,即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
第四條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原則:
(一)生產經營單位全麵負責。
(二)各級人民政府屬地管理,分級監管、督辦。
(三)逐年確定重點隱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條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
(一)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監控和整治全麵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治的第一責任人。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全麵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村委會發現其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存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治。
(三)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部門,對政府直接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隱患整治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四)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內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建檔、整治,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自治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每半年都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按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確定一定數量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作為重點監督整治對象。
各級人民政府、村委會每半年重點監督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數目:自治區15個左右,市、縣(市、區)各10個左右,鄉鎮5個左右,村委會3個左右。下級人民政府、村委會確定的隱患,應包括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隱患。
事故隱患較多的地區,可增加重點監督整治隱患的數目。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監督整治隱患項目情況、隱患整治完成情況及監管部門驗收合格情況於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對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要明確事故隱患整治內容、整治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單位和責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時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內重點監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下達整治通知書,並對隱患整治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隱患整治中的重大問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通知書,應當抄送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結束後,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履行該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驗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隱患整治完成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書麵確認並注銷;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重新製定整治方案,繼續整治。
第九條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隱患的類別。
(三)隱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隱患整治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治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第十條 確定列入重點監督整治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單位,必須按照隱患整治通知書的要求,製定隱患整治實施方案,報經履行該隱患整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組織實施。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類別。
(二)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內容、措施和目標。
(四)整治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實施整治方案的時間安排及人員組織。
第十一條 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隱患整治期間,應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管理小組,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分布情況和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二)製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三)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五)定期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確保救援裝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半年組織有關部門對自治區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級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對本級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每月對本級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重點監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布,並定期發布事故隱患整治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危險性和隱患整治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安全意識,調動和發揮職工群眾參與隱患防範及整治的積極性,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落到實處。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履職情況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製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和舉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部門,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未履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責任,導致重大事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