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煤礦安全責任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的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煤礦安全責任預防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的規定
發布文號 晉政發(2004)44號
發布部門 山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41130
施行日期 20041130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煤礦安全責任預防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規範煤炭開采秩序,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02manbetx.com 發生,加大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和履行煤礦監管、監察工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從事煤炭生產開采活動,嚴禁無證非法私開。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行礦井建設和開采煤炭資源的,要依法予以徹底關閉,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煤礦企業要增強法製觀念,依法生產。對"四證"不全、證照過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存在越層越界的,嚴禁違法組織生產。擅自組織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責令退回本井田範圍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拒不停止生產(退回本井田範圍內)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實施關閉。
第五條 煤礦企業要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煤礦安全的各項規章製度,確保安全生產。對存在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5號令)及有關法規,違規、違章組織生產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依法下達安全整改指令和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秩序全麵負責。嚴厲打擊非法采礦行為,杜絕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現象。對於無證非法生產煤礦,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六條標準"徹底關閉,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沒收非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責任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嚴肅處理。
(一)行政村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規定,對本村範圍內的違法采礦活動未及時監督和巡查,致使無證礦在5日內未能發現和製止,並未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對村民委員會主任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罷免其職務。
(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采礦秩序的監督管理。
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內出現一處非法開采或屬應關而未關閉的煤礦,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非法煤礦,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發現或接到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的報告或舉報,未予立即製止並未在3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鄉(鎮)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三)縣級及其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秩序的監督和管理。
發現一處無證或應當關閉而未予關閉的煤礦,或關閉未達"六條標準"的煤礦,未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由於監督檢查不力,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有兩個鄉(鎮)本月內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煤礦,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在查處無證礦、越層越界礦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發現或接到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的報告或舉報,在3日內未組織查處或在30日內無查處結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四)縣級及其以上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依法開采的管理和監督。發現一處無證或應當關閉而未予關閉的煤礦,或關閉未達"六條標準"的煤礦,未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不嚴格執行圖紙交換製度或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致使縣(市、區)營以下煤礦的越層越界采礦一個月以上未發現或發現後既未製止也未向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煤炭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檢查職責,致使本縣(市、區)所轄行政區域本月出現兩處以上(含兩處)無證煤礦、非法生產或應關而未關閉煤礦及關閉未達"六條標準"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接到發現無證礦、應關而未關閉或關閉未達"六條標準"的報告或舉報後,未組織關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縣(市、區)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六)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由於監督檢查不力,致使本市所轄行政區域內有三個縣(市、區)本月出現六處以上(含六處)無證煤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分管副市長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煤礦企業要依法采取強製措施。
(一)拒不執行"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停止作業"決定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
(二)拒不執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和機構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三)拒不執行"責令停止施工、停止生產、停產整頓"處罰決定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四)拒不執行"關閉"礦井處罰決定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六條標準"強製關閉。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的執法監督管理,在查處煤礦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時,應根據各自的職能、權限和程序嚴格執法,協調配合,並及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強化對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的開發監督,強化采礦許可證管理,對采礦許可證過期或無證非法開采的煤礦未依法處理的,對應當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不予及時吊證的,給予縣級及其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二)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要嚴格煤炭生產許可製度,依法加強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換發和年檢管理工作。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或礦井設計安全專篇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礦井竣工投產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的不得頒發生產許可證,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評價核準的礦井不得通過生產許可證年檢;對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過期或未通過生產許可證年檢的煤礦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得以違法生產的,對有關部門依法建議或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不予及時吊證的。給予縣級及其以上煤炭工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對未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銷售、買賣礦產品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對煤礦企業營業執照的管理,對營業執照過期或未通過年檢的煤礦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得以違法經營的,對有關部門依法建議注銷煤礦企業營業執照不予及時注銷的。給予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四)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換發和年檢管理工作,及時發現煤礦安全隱患,下達整改指令和處罰決定,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上報。不依法作出整改和處罰決定或對其整改情況跟蹤監督不力,致使重大隱患未能及時消除的。給予縣級及其以上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五)公安機關要加大對煤礦企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強化對煤礦企業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況的監督,對無證礦井、證照不全、證照過期礦井或停產整頓礦井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或對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監督查處不力的,對建議依法追究非法私開礦主及02manbetx.com 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不能及時歸案或偵察移送超期的,給予縣級及其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六)供電部門要嚴格煤礦企業的供電管理,為非法、違法礦井提供電力的,在查處非法、違法煤礦過程中,未按規定拆除電力設施的,對有關部門按規定移送停供電意見書不予執行的。給予縣及其以上供電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九條 承擔煤礦安全評價、認證和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不嚴格按照程序履行職責,出具虛假報告的,撤銷其相應的安全評價、認證和檢測、檢驗資格,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相關執法部門的統一協調工作,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形成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到位的合力。堅持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吸納有關煤礦安全監管的合理化建議,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致使本行政區域煤礦安全執法決定不能落實或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給予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權包庇袒護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導致發生事故的,依照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嚴格追究礦主的主體責任,發生死亡事故的,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同時要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的上限加大對事故礦井業主的經濟處罰力度。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第十三條 煤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違反本規定導致02manbetx.com 發生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具體實施由事故調查組在現場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並按規定上報上級批複機關審查批複。事故報告一經批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認真落實,確保對責任人的處理、行政處罰和防範措施落實到位。對不按批複落實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煤礦企業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違反本規定導致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消除的,由發現隱患的執法部門會同行政監察機關及相關業務部門依法進行聯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予以落實。對不予落實的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對非法采礦的責任追究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根據本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會同相關業務部門依法進行聯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