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為本單位勞動合同製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和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因其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依法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在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時,應如實報送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職工花名冊,並及時報送增減職工個人工資額、增減職工花名冊。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的申報,並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麵憑證。用人單位所報送的職工花名冊上載明的職工的工傷保險關係自申報的次日起生效。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申報情況。經辦機構根據職工個人工資額按規定確定並記載職工本人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從申報次月起按時足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八條 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不同的行業差別費率。一類行業、二類行業和三類行業的差別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 5%、1.0%、2.0%。行業風險分類及差別費率見附表1。
用人單位首次辦理參保登記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所屬行業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未明確經營範圍的,按1.0%的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最高風險的行業確認用人單位行業差別費率標準;但用人單位認為其主營業務所屬行業與按經營最高風險行業所確認的行業差別費率標準明顯不符的,由用人單位提出,報經辦機構重新確認其行業差別費率標準。
第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02manbetx.com 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費率每兩年核定調整一次,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二、三類行業在其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可連續上下浮動兩個費率檔次。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差別費率的120%;連續上浮的,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差別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差別費率的80%;連續下浮的,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差別費率的50%。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連續上、下浮動不得超過二個檔次。
第十條 屬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按下列規定浮動:
(一)當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02manbetx.com (含職業病及工亡02manbetx.com )數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4. 5‰以上時,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二)當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低於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02manbetx.com 數(含職業病及工亡事故)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2‰以下時,其當年度費率向下浮動一個檔次;
不符合前款(一)、(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其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變。
第十一條 國家調整行業差別費率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浮動費率檔次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調整方案,采取聽證會、征求意見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5%的儲備金,在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內專設儲備金科目。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事故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並報財政部門核準後支付使用。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條例》及本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年度支出預算計劃,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並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包括: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二)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三)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谘詢費;
(四)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工傷保險事故預防年度規劃和支出預算計劃,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一)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
(三)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彙編;
(四)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一)在市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二)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經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二)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經區級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傷員。發生重大傷亡工傷事故的,必須在第2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簡要過程和人員傷亡及搶救治療情況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按《條例》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現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兩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條例》規定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
(二)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
(三)屬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四)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條 工傷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按規定分別提交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證明;
(二)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退伍軍人舊傷複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複發診斷證明和舊傷複發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書。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條例》的規定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及時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
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需要等待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時限。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核實調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當作出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承擔傷殘等級鑒定、複查鑒定和因工死亡職工所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以及生活護理等級、配置輔助器具、延長停工留薪期、醫療依賴期、康複治療和工傷複發確認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複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因醫療(包括康複治療)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停工留薪期滿24個月後仍需要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書上載明醫療依賴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康複治療或協議醫療機構建議康複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複治療確認;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複治療的,也可以直接轉康複機構康複治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製定醫療康複和職業康複的標準,為康複評價提供依據。
康複機構應當製定工傷職工康複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核準。
第二十七條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參加的,其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申請重新鑒定、複查鑒定的,鑒定結論有變更的,所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前款規定執行;維持原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及轉院治療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條例》規定支付。所在單位未規定標準的,按市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交通、食宿費等差旅費最低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按不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日後的50%計發,並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其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或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給傷殘職工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十一條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或其所在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入工傷保險基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至工傷職工死亡。
《廈門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施行後、《條例》施行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退休養老金標準高於傷殘津貼的,可選擇享受退休養老金,並相應按退休人員調整養老待遇的規定調整養老金;選擇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給付至工傷職工死亡,並相應按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調整傷殘津貼。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係親屬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職工工亡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領取全部工傷保險待遇的,經用人單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補助金:
(一)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每月傷殘津貼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
(二)以用人單位當年應當為工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金額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醫療補助金;
(三)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每月標準乘12個月為基數,按15年一次性計發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的,經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或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經治療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原享有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從新鑒定之次月起按新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足差額,標準為《條例》規定的等級相對應月數之差與新鑒定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之積。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患職業病病情加重的,視同工傷複發。
第三十五條 《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實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職的職工患有職業病病情加重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從鑒定之次月起,按《條例》第三十二條和本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相應的生活護理等級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經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其符合規定的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施行後參保且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已配置輪椅或安裝假肢、假眼、假牙等輔助器具的,因正常使用損壞需要維修、或在達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經本人申請報經辦機構確認,在協議醫療、康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維修、更換的,符合國家規定範圍和標準的維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采用國內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的差額,由個人自付。
第三十七條 因第三人責任導致職工工傷的,第三人已經賠付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再重複支付。
第三十八條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期間的,暫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後,可重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收監執行期間停發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協議醫療、康複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管理。
工傷協議醫療、康複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考核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工傷職工在協議醫療、康複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醫療、康複、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不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後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發。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四十一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用人單位瞞報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工作未滿12個月,按參加工作的實際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工作未滿1個月,按其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尚未約定工資或無法確定工資額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計算工傷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間,以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已發生實際繳費的前12個月為計算期間。
第四十四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工傷認定但在《條例》施行後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其工傷待遇水平按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別計算,按待遇從優原則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本規定施行前已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其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水平均按《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而生產經營地在本市的,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的《廈門市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行業風險分類及差別費率表
┌────┬──────────────────────────┬──────┐
│行業類別│ 行 業 名 稱 │行業費率標準│
├────┼──────────────────────────┼──────┤
│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 │
│一類: │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業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 │
│ │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它傳輸服務業,計│ │
│ 較小風│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0.5% │
│ │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 │
│ 險行業│,研究與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 │
│ │城市公共交通業 │ │
├────┼──────────────────────────┼──────┤
│ │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 │
│ │設施管理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 │
│ │煙草製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革、毛│ │
│二類: │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林│ │
│ │、牧、漁服務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製品業,家具│ │
│ 中等風│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複製,文教│ │
│ │體育用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藥製造業,通用機械│ │
│ 險行業│製造業,專用機械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1.0% │
│ │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非金屬│ │
│ │礦物製品業,金屬製品業,橡膠製品業,塑料製品業,通信│ │
│ │設備,計算機及其它電子設備製造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
│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 │
│ │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 │
│ │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他建築業,地質│ │
│ │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 │
│ │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它運輸服務業 │ │
├────┼──────────────────────────┼──────┤
│三類: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計劃學製品製│ │
│ │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 │
│ 較大風│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 2.0% │
│ 險行業│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他采礦│ │
│ │業 │ │
└────┴──────────────────────────┴──────┘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發布文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發布部門 廈門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41130
施行日期 200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