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五)
作者:王瑞平
2012-12-31 19:38
來源:本站原創
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五)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可通過哪些程序解決?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解決。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製。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