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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七)

作者:王瑞平 2012-12-31 19:40 來源:本站原創

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七)

1、女工不宜從事哪些工作?

當前我國農村外出的女性務工人員越來越多,由於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國家規定婦女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

女工不允許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指比較重的體力勞動;

4)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千克,間斷為負重超過25千克的作業。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女工從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絕,千萬不要冒著損害健康的危險去工作。

2、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有哪些內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從事某些工作會危害生長發育和身體健康。

因此,國家對未成年人就業作出了一些保護性的規定,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礦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

2)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

3)不得安排從事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高空作業、放射性物質超標的作業以及其他會影響生長發育的作業;

4)要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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