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八)
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八)
1、國家規定的工時製度有哪些?
(1)標準工時製。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製。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製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製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不定時工作製。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製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2、農民工延長工作後應該獲得多少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國家規定:5月1、2、3日,10月1、2、3,春節大年初一、初二、初三這9天是國家法定休息日。
3、什麼是“克扣”工資?
“克扣”工資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以下幾種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製定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係,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4、什麼是“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下列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