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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九)

作者:王瑞平 2012-12-31 19:41 來源:本站原創

農民工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九)

1、為什麼要簽訂勞動合同?

在找到工作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麵的作用:

1)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2)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雇用關係。

3)避免和減少發生勞動爭議,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有效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秘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國家強製實施的,任何用人單位都得參加。因此,不必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

補充條款也叫做約定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互相商量定下的條款。補充條款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但是,補充條款的約定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危害國家、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權益。

3、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應當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1)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農民工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麵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情況,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農民工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在工作過程中,如果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4、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5、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能否向農民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國家明令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因此提醒農民工,一旦用人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6、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屆時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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