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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兩大佬爭奪價值近百億煤礦股權歸屬

作者:長城網 2013-01-04 09:50 來源:長城網

一座價值近百億的礦山,其股權歸屬爭奪因山西煤炭界兩個“大佬”的角力而愈演愈烈。

  2012年整整一年,沁和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沁和能源”)董事長呂中樓都很忙碌,“二審判決下來了,情況不太樂觀。”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終審判決書最讓呂中樓不解的是,已經轉讓生效的46%礦山股權關係,工商變更等手續在五年前都全部完成,中間產生了大量經營增值,怎麼還能被判歸還。

  呂中樓口中的礦山,實際上是山西另一煤炭重量級人物張新明的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業公司”)旗下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簡稱“金海公司”)所擁有的陽城大寧金海煤礦(下簡稱“大寧煤礦”)。

  而這一點亦是本案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姬敬武困惑的地方—五年前合同就履行完畢,沁和能源都經營了五年,怎麼就能以股權轉讓價格過低,而變成違約行為?“我覺得這個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姬敬武在接受時代周報采訪時表示,他們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並嚐試采取最高檢抗訴、全國人大監督等司法救濟渠道。

  實際上,在這場爭奪戰中,爭論的焦點問題就在於雙方簽訂的《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以下簡稱《置換協議》)的真實性,以及已經完成工商備案轉移的股權是否能以轉讓價過低而被判歸還轉讓方。

  煤炭“大佬”的合作

  在這場礦山爭奪戰中的雙方當事人,均是山西煤炭市場“大佬”級的人物。張新明是金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呂中樓是沁和能源、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沁和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3日,金業公司與沁和能源簽訂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沁和能源以15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金業公司在金海公司5%的股權,以此作為沁和能源最終收購金海公司53%股權並與金業公司共同運營發展的開始”。

  金業公司將其持有紅崖頭等三個煤礦的部分股權轉讓給沁和能源公司,沁和能源公司將其持有蘭花集團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金業公司;雙方注冊成立合營公司進行戰略合作;沁和能源公司借給金業公司5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合作的開始。合同簽訂後,沁和能源公司借給金業公司5000萬元人民幣。

  之後金業公司卻將包括紅崖頭三個煤礦在內的全部資產轉讓給華潤煤業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戰略合同名存實亡。

  同年7月3日,雙方又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金業公司將實際控製人張新明及其關聯方張文揚、馮小林所持有的金海公司46%的股份轉讓給沁和能源的關聯公司沁和投資,轉讓價格待定,並規定股份轉讓價格不超過金業公司與陽城煤運公司合作的價格,這一價格,則在上述《戰略合作協議書》中明確為人民幣6.7億元,這意味著,呂中樓能以不超過6.7億元的價格獲取大寧煤礦46%的股權。

  此後,沁和能源公司代金海公司繳納1.12億元資源價款;金業公司向沁和能源公司借款3300萬元人民幣。《合作協議書》簽訂後,沁和能源公司與金業公司履行了合作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沁和投資公司於2007年11月29日、12月4日分兩次代金海公司繳納了1.12億元的資源價款。沁和能源公司於2007年7月11日借給金業公司3300萬元人民幣。此外,沁和能源公司還為金業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了2.9億多元的借款。

  2007年9月13日,沁和能源公司的關聯公司沁和投資公司與金業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以及山西煤運陽城縣公司、北京鑫業投資有限公司、王向東七方當事人簽訂了《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張新明將其持有金海公司17%的股權以5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張文楊將其持有金海公司27%的股權以8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馮小林將其持有金海公司2%的股權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沁和投資公司承擔金海公司的債務,代金海公司向國家繳納1.12萬元采礦權價款。

  2007年9月19日,沁和投資支付了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共計1380萬元股權轉讓款;於12月4日代金海公司繳納了11214萬元采礦權價款。金海公司於2007年9月13日召開第三次股東大會,通過了上述股權轉讓的決議;修改了公司章程;金海公司於同年9月17日完成了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金海公司的股東名冊也作了相應的變更。

  以上種種跡象表明,金業公司與沁和能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後,他們實質性的合作就是沁和能源公司借給金業公司2.9億多元人民幣;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將其持有金海公司的46%股權以13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沁和投資公司代金海公司繳納11214萬元采礦權價款等三項,對於其他合作內容雙方都沒有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2007年9月,雙方按照股權轉讓的份額到山西省工商局進行了股權變更手續。2009年1月21日,張新明與呂中樓簽署了《置換協議》,在這個協議中,不僅說明了張新明以其持有沁和投資公司的49%股權與呂中樓的股權及權益進行置換,還再次明確了大寧煤礦46%股權的歸屬為沁和能源旗下的沁和投資所有,並特別提到了,“1.本協議生效後,張新明與呂中樓之間的合作關係全部終結。2.本協議生效後,張新明與呂中樓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結清”。

  原本愉快的合作,到2010年3月15日,張新明卻一紙訴狀將呂中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與呂中樓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置換協議》,並要求呂中樓歸還金海公司46%的股權。

  金海公司升值百億

  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爭奪金海公司的股權。金海公司成立後,唯一的投資是取得了陽城大寧金海煤礦的采礦權。

  2003年2月,張新明與常洪、李三友共同出資設立金海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張新明出資1800萬元,占60%;常洪出資600萬元,占20%;李三友出資600萬元,占20%。2005年6月30日,常洪、李三友分別將其持有的20%股權以1000萬元價格轉讓給閆琦。

  同日,張新明將其持有金海公司40%股權以1200萬元價格轉讓給其子張文楊;將其持有金海公司2%的股權以60萬元價格轉讓給其司機馮小林;將其持有的1%股權以30萬元價格轉讓給王向東。2005年8月8日,閆琦又將其持有金海公司的40%股權轉讓給北京鑫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鑫業公司”),轉讓價格為1170萬元。

  2005年12月26日,張文楊將其持有金海公司13%的股權轉讓給山西煤炭運銷總公司晉城陽城縣公司(以下稱“陽城煤運公司”)陽城煤運公司,轉讓價格為390萬元人民幣,附加條件是陽城煤運公司借給張新明實際控製的公司古交市躍峰洗煤有限公司2.8億元人民幣,借期6年。

  在同一日,北京鑫業公司將其持有金海公司15%的股權轉讓給陽城煤運公司,轉讓價格450萬元,附加條件是陽城煤運借給北京鑫業公司2.8億元人民幣,借期6年。

  2004年3月,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為金海公司頒發了《采礦許可證》,礦山名稱為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陽城大寧金海煤礦;礦區麵積53.6907平方公裏;《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

  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山西儒林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陽城大寧金海采礦權,2003年11月1日評估價值為:人民幣2.24億元”。經金海公司申請,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批準,采礦權價款分六期繳納,其中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時繳納3738.49萬元,2005年至2009年每年繳納3738萬元。2004年3月,金海公司以公司注冊資金繳納了第一期采礦權價款的3000萬元,剩餘738.49萬元用借款繳納。

  以上借款均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

  近年來,由於煤炭資源價格不斷上漲,擁有53.6平方公裏、4億噸儲量采礦權的金海公司股權也大幅上漲。2012年張新明全麵勝訴奪回股權後,曾與華潤煤業有限公司洽談股權轉讓事宜。張新明提出的交易價格是按照每噸煤炭儲量價值25元計算。金海公司擁有的陽城大寧金海公司煤礦價值達100億元人民幣。張新明通過與沁和投資公司、陽城煤運公司的訴訟,可以淨賺60億。

  最高法維持原判

  張新明提起訴訟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認為呂中樓沒有履行與其簽訂的《置換協議》,構成了根本的違約。但呂中樓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並沒有與張新明簽訂什麼《置換協議》。

  姬敬武透露,《置換協議》是一審時張新明向法庭提交的關鍵證據。但張新明並沒有向法庭提交這份證據的原件,隻有複印件。盡管張新明承認他是通過裘曉紅(張新明的助理,因涉經濟案件已被判刑)讓呂中樓簽字,並不是雙方麵對麵的文件簽署,而裘曉紅亦在太原市公安局的“訊問筆錄”中承認,《置換協議》上“呂中樓”的簽字是她通過剪貼複印的方式偽造的。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山西高院”)在一審判決認為,沁和能源公司返還張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權,理由是工商局備案登記的沁和投資公司與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等七方當事人簽訂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過低,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解除金業公司與沁和能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沁和能源公司就應返還張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權。

  山西高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置換協議》是真實的,並給出三個理由:一是雖然呂中樓否定《置換協議》上的簽名,但沒有申請對該協議進行文檢鑒定;二是認為這份協議是太原市公安局從裘曉紅處扣押的複印件複印的,裘曉紅與沁和投資公司有關係,因此視同於該證據來源於被告;三是沁和投資公司已支付案件相關人謝江7000萬元,已實際履行了該協議的部分義務。

  因不服山西高院的一審判決,呂中樓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提起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審判決以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的對價過低為由認定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合同自由的原則;一審法院在沒有認定《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也沒有解除或者撤銷該協議的情況下,判決沁和能源公司返還張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金海公司五年前已經辦理了該次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修改了公司章程,沁和投資公司已行使股東權利五年多,並且在金海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包括代金海公司繳納的1.12億元采礦權價款。

  據姬敬武介紹,2011年9月份,最高法受理了該案。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新證據,最高法采用書麵審理方式,對這個案子進行了二審,沒給當事人辯論的機會。沁和投資公司曾先後五次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但最高法沒說明理由也沒開庭審理。

  2012年10月23日,最高法依據一份由案外人簽訂的《補充協議》作出判決,認定本案股權轉讓的價格偏低,並據此認定張新明沒有取得相應的利益,進而判決解除金業公司與沁和能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判決沁和投資歸還張新明46%大寧煤礦股權。

  “本案的二審判決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3倍多,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在法院判決下發前一個多月的2012年9月3日,張新明就已經知道了判決結果,他甚至通過中間人告訴了呂中樓二審的判決結果以及判決時間。事後果然如此,張新明所言無虛。”姬敬武說。

  這個判決結果讓呂中樓不能接受,因為在二審期間,沁和投資公司及呂中樓曾向法庭提交了23份新證據,以此來證明《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是虛假的、涉案股權轉讓價格並不低等。但對這些新證據,二審法院隻是組織雙方當事人核對是否原件,沒有允許當事人對這些新證據是否有效、是否有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問與辯論。

  關鍵證據隻有複印件

  在姬敬武看來,張新明通過國家公權奪回了五年前就已轉讓並辦理了工商登記的股權,並由此獲利數十億元利益,這樣的判決,怎麼也難以讓人和公平正義聯係在一起。張新明2003年至今在金海公司的投資隻有1800萬元,對應46%股權投資僅有1380萬元。2007年9月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將其持有金海公司46%股權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已經收到沁和投資公司3.1億元股權轉讓款,獲利超過22倍,二審判決仍然認定張新明在合作中“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二審判決沁和投資公司將已經投資經營五年之久,股權已大幅升值的46%股權返還給張新明,張新明獲利46億,顯然無法讓人相信二審判決是公平正義的。

  對於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五年前將其持有金海公司46%股權轉讓給沁和投資公司,後來煤礦資源暴漲,金海公司股權大幅升值,張新明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股權,姬敬武認為“這顯然是違反誠信原則的”。

  姬敬武表示,合同自由是商品經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有自由訂立合同的權利。現在已不是計劃經濟了,合同的價款隻要不違反國家強製性的規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幹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以沁和投資公司與張新明等七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為由,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置之不理。如果所有的人均以此判決為例,以幾年前簽訂的合同價格偏低為由,請求解除合同,這無疑將造成訴訟成災。

  更讓姬敬武律師不解的是,二審判決開創了認定書證複印件為有效證據的先例。《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是一審原告起訴的關鍵證據,但隻有複印件而沒有原件。證據持有人裘曉紅在原告起訴前四個月在太原市公安局的訊問筆錄中已承認該協議中“呂中樓”的簽名是她通過剪貼複印的方式偽造的。一審法院卻認定該協議複印件是真實有效的。二審判決解除《股權置換及債務重組協議書》,實際上也認定該複印件真實有效。

  此外,金業公司與沁和能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是否真實有效?二審法院為什麼不做出認定?在沁和能源公司已完全履行《合作協議書》約定的全部義務五年後,二審法院判決解除該協議,姬敬武認為這是開辟了無違約行為解除合同的先例。

  沁和投資公司與張新明、張文楊、馮小林等七方當事人簽訂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否已經成立?如果成立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已經履行?這些問題是人民法院審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無法回避的問題。

  張新明通過本案的訴訟奪回了五年前已經轉讓的股權,獲得了幾十上百億元的利益,大獲全勝。但此案無論在法製理念還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麵,均有許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二審法院回避這些問題,對雙方當事人在工商局登記備案的股權轉讓合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是敗訴一方質疑申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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