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水災防治一般管理製度
礦井水災防治一般管理製度
1、礦井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4、地麵防治水:
(1)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製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4)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5)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
(3)探水作業必須編製探放水措施;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