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巷道掘進部分操作規程
煤礦工人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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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掘進部分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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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1條 為保證井巷掘施工符合規定的作業程序和操作要領,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工藝流程按正規循環作業管理,以提高掘進效益,保證安全作業,特製定本01manbetx
。
第2條 凡參加井巷施工的人員,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01manbetx
,要熟悉施工巷道的用途、施工條件、施工方法、施工要求、質量標準、安全措施和避災路線,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等,並須在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施工。
開工前,應做好下列檢查工作:
1.所需各類工具、器材、機具、零配件等是否備齊,其品種、材質、規程、數量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工作範圍內的巷道支護是否完好,頂幫是否安全。若發現支護損、缺等不安全問題時,應在處理後方可進行其它作業。
3.工作麵的通風情況是否良好。風筒口距工作麵的距離、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規定,通風設施是否完好、正常。超過規定或不正常,不得進入工作麵,並報告礦井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工作麵的臨時支護和空項蹁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如不符合規定或不安全時,必須立即進行支護。否則,不準進入工作麵作業。
5.巷道中、腰線是否正確。如發現有問題時,應請測量人員及時進行校正。
第4條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和本01manbetx
規定進行作業,保證工程規格質量,並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5條 在本工種與其他工種人員作業有關聯時,開工前應主動與其聯係,相互配合,保證安全施工。
第6條 頂板管理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臨時支護和永久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防止頂板02manbetx.com
。
第7條 施工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開工前、鑽眼前、放炮後,支護前都要進行敲幫問頂工作,及時找掉危岩活石。
找頂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找頂工作應由兩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一人找頂,一人觀察頂板和退路。找頂人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打頂人的側後麵,並保證退路暢通。
2.找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由外向裏,先頂部後兩幫依次進行。找頂範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3.找頂工作人員應戴手套。用長工具找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杆而下傷人。
4.頂幫遇有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肪,保證安全後,再順著裂隙、層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強挖。
第9條 施工人員應妥善保護中、腰線及其設施,嚴禁私自更改中、腰線。在鑽眼、支護前,必須對中、腰線進行複核和延伸,嚴格按線施工,以保證工程規格符合設計規定。
第10條 掘進巷道在穿透舊巷、老空、煤和瓦斯突出區、地質構造變化區或在其附近通過之前,必須按預防瓦斯、透水、發火、冒頂等專門措施進行作業。如發現有異常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報告礦井調度室。如果情況危急,必須迅速發出警號,所有受威脅範圍的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待查明原因並處理後,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11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掘進的施工人員,必須學習和執行有關預防突出的專門措施,嚴格按其規定進行作業。在施工過程中,要經常注意瓦斯變化情況和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按避災路線撤到安全地點,並報告礦井調度室。
第12條 在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中掘進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有關防治衝擊地壓基本知識的教育,並嚴格執行防治衝擊地壓的專門措施。
第13條 在貫通巷道施工時,必須按貫通措施的規定做好工作,加固和完善貫通地點的支護,防止冒頂02manbetx.com
。
第14條 采用炮掘施工方法時,應采用濕式鑽眼、刷洗井幫巷壁、使用水炮泥,以及放炮噴霧、裝載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遇水膨脹的岩(煤)層不能采用濕式鑽眼時,可采用幹式鑽眼,並應采取捕塵措施,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15條 在掘進過程中,必須搞好文明施工。所有工具、材料、管、線等應堆放、懸掛整齊,水溝暢通,巷道內無雜物、無淤泥、無積水。
第16條 井巷施工應堅持一次成巷,工程質量符合《煤礦井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嚴格質量驗收製度,各班組、各工序、各工種應進行自檢、互檢,對不合格工程及時處理,工程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17條 掘進工作人員應努力學習和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不斷提高技術操作水平。
鑽 眼 工
一般規定
第1條 工作麵施工前,鑽眼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必須熟悉、掌握工作麵的炮眼布置、放炮說明書、支護等有關技術規定。
第2條 鑽眼工應熟悉、掌握鑽眼機具的結構、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3條 鑽眼機具在工作中出現故障時,應立即檢修或更換,不許“帶病”運轉。
第4條 鑽眼前,必須依據中、腰線在工作麵按炮眼布置圖標定眼位。
第5條 嚴禁鑽眼與裝藥平行作業和殘眼內鑽眼,並必須堅持濕式鑽眼。
第6 條 工作麵空頂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支護,否則不準鑽眼。
第7條 大斷麵巷道施工,必須搭設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階工作麵施工、蹬碴鑽眼等措施。
第8條 掘進接近老空、舊巷及巷道貫通等特殊地段,必須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特殊措施進行鑽眼。
第9條 煤電鑽應有“MA”標誌。入井前應由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防爆性能,確認防爆性能良好,方準入井使用。
第10條 使用煤電鑽時,必須設有並使用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機、自動停電等綜合保護裝置。
二、眼前準備工作
第11條 鑽眼前應充分準備好所使用的鑽具,如風鑽、電煤鑽、鑽杆、鑽頭等。鑽杆要直、水針孔要正,並要完整無損,鑽頭應鋒利。
第12條 壓風管、供水管、電源須接送至掘進工作麵附近,保證壓風、水、電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13條 掘進工作麵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鑽眼,處理後,方可作業。
1.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麵無風或風筒口距離工伯麵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2.供水管內無水,無防塵設施或防塵設施損壞、失效時。
3.工作麵瞎炮、殘炮沒有處理完畢時。
4.工作麵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或有煤和沼氣突出征兆時。
5.工作麵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湧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
6.工作麵迎頭清理的浮煤、浮矸沒清理幹淨或積水沒有排除的。
7.鑽孔突然與老空或舊巷相透時。
第14條 在工作麵要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有危岩、懸煤矸時,要及時處理;難以處理時,要進行臨時支護。在支護完整條件下鑽眼。
鑽眼前對風鑽要進行如下檢查:
1.風鑽接風、水管前,檢查管口內是否有髒、雜物;如有時要用風、水吹衝幹淨。檢查風、水管線是否完好暢通,接頭是否連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齊全,螺釘是否緊固,並注油進行試運轉。
3.注油器內要裝滿油脂,油脂要清潔,並調節好油閥。
4.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靈活可靠,有無漏風、漏水現象,鑽架的升降是否靈活等。
5.鑽頭安裝是否牢固,鑽杆中心孔和鑽頭出水孔等是否暢通。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鑽眼。
第16條 鑽眼前對電鑽要進行如下檢查:
1.綜合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2.電鑽機體有無裂紋或損傷,螺釘、螺帽、銷子等有無鬆動,後罩、風扇是否完好等。
3.電鑽開關是否靈敏,轉動方向及聲響是否正常。
4.電纜是否漏電,並將電纜掛在巷道的一側,防止擠壓損壞。
5.供水管是否暢通,水源有無壓力等。
6.鑽杆與鑽頭是否扣緊牢固。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鑽眼。
三、鑽眼操作
第17條 在鑽眼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精力集中,注意觀察鑽進情況。
第18條 發現有煤岩變鬆、片幫、來壓或鑽孔中有壓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現有害氣體湧出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鑽眼,鑽杆不要拔出,並向有關部門及時彙報,聽候處理。工作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
第19條 當鑽孔突然與老空或舊巷相透時,應停止鑽眼作業,並檢查有害氣體。如果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需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方可繼續工作。
第20條 鑽眼中,發現有鑽頭合金片脫落、鑽杆彎曲或中心孔不導水時,必須及時更換。
第21條 嚴格按標定的眼位和放炮說明書規定的炮眼角度、深度、個數進行鑽眼。凡出現套槽眼相互鑽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新鑽眼。
第22條 鑽眼時要隨時注意煤岩幫、頂板,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停鑽處理。
第23條 鑽眼中,出現粉塵飛揚時要停止鑽進,檢查水管是否有水,鑽頭、鑽杆中心孔是否暢通,處理後再鑽眼。
第24條 在鑽眼過程中,發現鑽眼機具的零部件、設施等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停鑽處理。
第25條 在傾角較大的上山工作麵鑽眼時,應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時工作人員宜配戴保險帶。巷道中須設置擋板,防止人員滑下和煤岩滾動傷人,並把電纜及風、水管固定好。
第26條 鑽眼時,鑽杆不要上下、左右擺動、以保持鑽進方向;鑽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鑽杆折斷傷人。
第27條 在向下掘進的傾斜巷道工作麵鑽底眼時,鑽杆拔出後,應及時用物體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28條 操作風鑽的要求:
1.定眼時,風鑽司機和領釺人員要相互配合,司機站在風鑽後側麵,手握把手,調整鑽架(氣腿)到適當高度;領釺人員要站在一側,避開司機視線,手握釺杆,把釺頭放在用鎬刨出的眼窩上。
2.開眼時,應把風鑽操縱閥開到輕運轉位置,待眼位穩固並鑽進20~30毫米以後,再把操縱把手扳到中運轉位置鑽進,直至鑽頭不易脫離眼口時,再全速鑽進。
3.正常鑽眼時,司機一手扶住風鑽的把柄,一手根據鑽進情況,調節操縱閥和鑽架調節閥,禁止在風鑽前及鑽杆下站人。
4.開鑽時要先給水,後給風;鑽眼過程中,給水量不宜過大或過小,要均勻適當;鑽完眼後或更換鑽標時,要先關風,後關水。
5.司機扶鑽時,要躲開眼口的方向,站在風鑽側麵,兩腿前後錯開,腳蹬實底,禁止踩空或騎在氣腿上鑽眼,以防鑽杆折斷時風鑽撲倒傷人。
6.鑽眼時,風鑽、鑽杆與鑽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勻適當,鑽架升降要隱,以防折斷鑽杆、夾鑽杆或拐丟鑽頭。
7.鑽眼應與岩石層、節理方向成一定的夾角,盡量避免沿層、節理方向鑽眼。
8.多台風鑽同時鑽眼時,要劃分好區域,做到定鑽具、定人、定開眼順序,不準交叉作業。
9.遇有突然停風、停水時,應將風鑽取下,鑽杆拔出,停止鑽眼。‘
10.更換鑽眼位置或移動調整鑽架時,必須將風鑽停止運轉。
11.按時向風鑽注油器內注油,不得無潤滑油作業。
12.鑽深眼時,必須采用不同長度的鑽杆,開始時使用短鑽杆。
13.鑽完眼後,應先關水閥,使風鑽進行空運轉,以吹淨其內部殘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鏽蝕。
第29條 操作電鑽時的要求:
1.在工作麵移動電鑽時,要一手提電鑽手把,一手提電纜。不準用電纜拖拉電鑽,也不準將鑽杆插在電鑽上移動。
2.鑽眼前,必須將衣服袖口、褲腿紮好,脖子上的毛巾必須塞到工作服領口內,並係好鈕扣。
3.嚴禁戴手套鑽眼。
4.開眼或鑽眼過程中,不準用手直接扶、托鑽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5.開眼時,鑽頭要輕輕接觸煤壁,然後啟動電機。電鑽轉動後要注意鑽杆的進度,每鑽進一段距離要來回抽動幾次鑽杆,排除煤粉,以防卡住鑽杆和減少阻力,增快進度。
6.在煤壁上鑽眼時,要盡量避開硬夾石層和硫化鐵結核。
7.當電鑽發生轉動困難或發出不正常的聲響,或電鑽、電纜漏電,電鑽外殼溫升超過規定等故障時,必須停止鑽進,查出原因,及時處理。
8.使用濕式煤電鑽時,要先開水後啟動;鑽眼完畢,應先關水再斷電,最後抽出鑽杆。
四、收尾工作
第30條 使用風鑽鑽完眼後,應將鑽眼工具、設施撤出工作麵,存放在安全地點;將風、水管閥門關閉,軟管盤放整齊。
第31條 使用電鑽鑽完眼後,應從電鑽上拔下鑽杆,切斷電源,並把電纜、鑽杆、電鑽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電纜盤放好。
放 炮 員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放炮員擔任,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01manbetx
》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3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4條 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局、礦製定的爆破器材領銷退等管理製度。
第5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並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紮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
第6條 在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及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在岩巷掘進或延深井筒時,無瓦斯工作麵中可以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有瓦斯的煤、岩層10米以外。在接近地質破碎帶時,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應適當加長這個距離。如果工作麵中發現瓦斯時,則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第一段用瞬發電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7條 在發出使用電雷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和導通檢查,嚴禁發放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8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第9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麵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麵或生產水平。
第10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條 在高瓦斯或煤(岩)與瓦斯突出以及有衝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麵放炮,必須嚴格執行所製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第12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沒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同一容器內,必須設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後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缺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並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於3米。攜帶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炮藥箱內。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幹燥的安全地點,並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8.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第13條 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定,並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4條 準備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條 引藥的裝配: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後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 電雷管隻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製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紮略大於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後將電雷管插入孔眼,並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餘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
每個藥卷內隻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 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定的安全地點,並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第16條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員或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後的“一炮三檢”製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麵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督,對迎頭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岩)粉清除幹淨。
5.放炮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迎頭空頂距離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裝藥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礦車及機電設備,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麵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岩)粉末清除幹淨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 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7條 裝藥:
1.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後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後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在有煤塵與瓦斯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麵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鬆,使其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燈炸藥,並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嚴禁采用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麵,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第18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製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19條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後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20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應不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進工作中,所有不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
第21條 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並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放炮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4.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5.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的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
第22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就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並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23條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在距迎頭20米範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4條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攔杆或拉繩等標誌。
3.放炮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25條 放炮:
1.母線與腳線連接後,放炮員必須最後退出迎頭,並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員進入拉炮地點後,隨即發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3.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後,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並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4.第二次發出放炮信號,再過10~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定後,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5.電雷管爆後,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並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26條 放炮後驗炮:
1.迎頭排除炮煙後,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迎頭,由外向裏順序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麵爆破情況,並找除懸矸危岩。
4.通電後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並扭結短路。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分鍾、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鍾後,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並聯,然後將各並聯雷管串在一起的並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岩後方可操作。
第27條 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處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誌;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條 放炮結束後,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後,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29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30條 放完炮後,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餘的數量相符後,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餘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升井後,要將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裝 載 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所有裝載機(含各種型號裝岩機、裝煤機,下同)司機,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裝載機司機除操作機器外,交負責設備的一般故障處理及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第3條 放完炮後,需等排淨炮類,並經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並確定不超限後,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4條 工作前,應先檢查工作地噗頂幫及支護情況,進行敲幫問頂,排除浮矸活石。
第5條 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應及時報告班長支護,否則不得進行裝岩作業。
第6條 裝載中發現瞎炮,要立即停止作業,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未爆炸的雷管炸藥要及時停機揀出,並交給有關人員。
第7條 裝岩(煤)前必須灑水滅塵,以防粉塵飛揚。
第8條 裝車時遇到大塊煤矸,必須破碎。用大錘或手鎬破大塊時,周圍禁止站人,以防掉錘或碎石飛濺傷人。
第9條 由上向下掘進斜巷時,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上端應設置阻車器,下端(掘進工作麵)上方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擋車欄),遮擋距工作麵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倒拉絞車由下向上掘進斜時,絞車上方及斜巷下端必須設有堅固的遮擋,掘進工作麵裝車地點要設阻車裝置,其距裝車機和工作麵的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0條 采用自溜運輸方式由下向上掘進30度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煤(矸)道同人行道用臨時隔牆隔開,防止煤(矸)滾落傷人。掘進迎頭放炮前應先設好擋矸(煤)卡;溜放口也要設擋矸卡,以防煤矸竄堵下部巷道或傷人。
第11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一)人力半截工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12條 裝載工應佩戴手套,準備好工具,鍬、鎬安裝要牢固。
第13條 裝車前,平巷內要用木楔掩穩礦車,禁止用煤、岩塊穩車;在使用絞車提升的斜巷內不準摘鉤裝車,工作前要檢查阻車器和遮擋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三、裝載操作
第14條 裝車時應站在礦車兩側,斜巷裝車不得站在礦車下方,作業人員要互相照應,尤其在四角裝車時,更應注意自身與他人安全。
第15條 不得挖空道心、棚腿柱窩和滑輪固定橛子底根,要掃清兩幫及水溝浮矸雜物。
第16條用手搬大塊岩石時,要注意防止岩塊破裂砸腳;嚴禁兩人共同抬運大塊岩石裝車。
第17條 裝車時,要注意工作地點周圍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等物,以防碰壞。
第18條 往礦車裝矸(煤)時,不要裝得太滿,矸塊不得超地車幫寬度;在傾角超過25°的巷道中裝車時,煤矸不得超過車上沿。
第19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煤(矸)時,應在輸送機運轉時裝煤(矸),以防壓住溜子啟動困難。任何人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或乘坐輸送機。
(二)鏟鬥裝岩機司機
四、開機前準備工作
第20條 接班後司機應對機器進行如下檢查:
1.各部零件應齊全、完好。聯接螺栓齊全,堅固可靠。
2.提升小鏈和鋼絲繩磨損情況應達到合格要求。
3.回轉部轉動應靈活可靠。
4.腳踏板、保護罩應完整牢固。
5.電纜懸掛整齊、符合要求,並有充足餘量。檢查電纜護套有無破損或失爆現象。
6.前後照明應保持良好。
7.各潤滑點加注潤油,油量應符合規定要求。
第21條 檢查軌道及其與兩幫的距離,是否符合裝岩機操作運行要求。操作箱距幫不足0.8m、裝岩機最大工作高度與巷道頂部的安全距離不足0.2m,以及周圍有其它障礙物時,不準開機。
第22條 經檢查確定機器完好後,開空車檢查各操作按鈕是否靈活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五、鏟鬥裝岩機操作
第23條 裝岩前應把電纜掛在電纜鉤上或設專人拉電纜,司機必須站在踏板上操作。
第24條 開機前應通知周圍人員撤到機械活動範圍以外安全地點,並發出開機信號。不準帶負荷起動。
第25條 裝岩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衝洗頂幫。裝岩時,應先清道後裝岩,等鏟鬥落地再推進裝岩。
第26條 遇有較大矸石塊,不能硬性鏟裝,須經人工破碎後再進行裝載,不準用裝岩機的鏟鬥砸撞大塊矸石。
第27條 鏟鬥不能裝得過滿,推進和提落鏟鬥要穩慢均勻。裝岩扣鬥時,應隨時注意鏟鬥與巷道頂部的安全距離,扣鬥不得過猛。
第28條 使用裝岩機作腳手架架棚刹頂時,必須將鏟鬥落地,並切斷電源,拔下鏟鬥鏈的固定銷。嚴禁用鏟鬥抬舉棚梁。
第29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係統要有防水措施。
第30條 處理裝岩機脫軌時,應用爬道器或用木楔墊好再開機複軌,也可使用起道機,千斤頂複軌,不能用鏟鬥硬磕,軌道迫使裝岩機複軌。
六、收尾工作
第31條 裝岩結束後,應將裝岩機退到安全距離外,同時將鏟鬥落地,切斷電源加鎖,懸掛好電纜。清掃裝岩機上的矸石塊、粉塵。
第32條 對本班裝岩機運行情況以及出現的故障和處理情況,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並填好運行記錄。
(三)耙鬥裝岩機司機
七、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33條 司機接班後,要閉鎖開關,並檢查以下部位:
1.頂板堅實,支護要牢固;安設好固定楔,掛好尾輪,禁止將尾輪掛在棚梁上。
2.機器各部位清潔,無煤、矸壓埋,保持通風,散熱良好。
3.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時,應在頂棚上妥善遮蓋。
4.導向輪、尾懸掛正確,安全牢固,滑輪轉動靈活。
5.鋼絲繩磨損、斷絲不超過規定,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閘帶是隙鬆緊適當。
6.耙裝機固定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卡軌器堅固可靠,司機操作一側距離巷壁的距離必須保持在700毫米以上。
7.通訊、信號靈敏、清晰。
8.各潤滑部位油量適當,無滲漏現象。
9.機器各部位連接可靠,連接件齊全、堅固;各焊接件,應無變形、開焊、裂紋等情況。
10.供電係統正常,電纜懸掛整齊,無埋壓、折損、被擠等情況。
第34條 試車前應發出信號,嚴禁在耙鬥機兩側及前方站人。起動耙裝機,在空載狀態下運轉應檢查以下各項:
1.探製按鈕,操作機構,靈活可靠。
2.各部運轉聲音正常,無強烈震動。
3.鋼絲繩鬆緊適當,行走正常。
八、操作
第35條 操作耙裝機時,耙鬥主、尾繩牽引速度要均勻,以免鋼絲繩擺動跳出滾筒或滑輪卡住。
第36條 正常操作機器裝地,不準將兩個手把同時拉緊,以防耙鬥飛起。
第37條 遇有大塊岩石或耙鬥受阻時,不可強行牽引耙鬥,應將耙鬥退回1~2米重新耙取或耙耙回回,以防斷繩或燒毀電動機。
第38條 不準在過渡槽上存矸,以防矸石被耙鬥擠出或被鋼絲繩甩出傷人。
第39條 當耙鬥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應在出繩的相對側操作,以防耙鬥竄出溜槽傷人。耙岩時,耙鬥和鋼絲繩兩側不準有人工作和停留。
第40條 在拐彎巷道耙裝時,若司機看不到迎頭情況,應派專人站在安全地點指揮。
第41條 耙岩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不宜太遠或太近。一般耙裝機與工作麵距離為7~20米。耙鬥不準解及兩幫和頂部的支架或镟體。
第42條 耙裝機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後進行處理。
第43條 工作麵裝藥時,應將耙鬥拉到溜槽上,切斷電源,用木板擋好電纜、操作鈕等。放炮後,將耙裝機上麵及其周圍岩石清理幹淨後,方可開車。
第44條 在耙裝過程中,司機應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生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升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45條 耙裝機移動前,應先清理耙裝機周圍的岩石,鋪好軌道,將耙裝機簸箕口抬起用勾鼻掛住,兩側小門向內關閉。
第46條 在平巷中移動耙裝機時,應先鬆開卡輕器,整理電纜,然後用自身牽引移動,牽引速度要均勻,不應過快。若用小絞車牽引移動時,要有信號裝置,並指定專人發信號。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後,應將機器固定好。
第47條 在上、下山移動耙裝機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1.要利用小絞車移動耙裝機,並應設專職信號工和小絞車司機。
2.移動耙裝機前,有關人員應對小絞車的固定、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信號、滑輪和軌道鋪設質量等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小絞車將耙裝機牽引住之後,才允許拆掉卡軌器。
4.移動耙裝機過程中,在機器下方禁止有人工作或停留。
5.耙裝機移到預定位置後,須先固定好卡軌器及輔助加固設備,方準鬆開絞車鋼絲繩。
6.在傾角較大的上山移動耙裝機時,可采用絞車和耙裝機同時牽引,但兩個裝置的鋼絲繩牽引速度應同步。
九、收尾工作
第48條 耙裝工作結束後,應將耙鬥開到耙裝機前,操縱手把放在鬆閘的位置,關閉耙裝機,切斷電源,鎖好開關,卸下操作手把。
第49條 清除耙裝機傳動部和開關上的岩石、粉塵,保持機械及環境衛生。
第50條 司機升井後,應將本班設備運轉情況,發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及交接班情況填入耙裝機工作日誌。
裝岩(煤)機維修工
(一)耙鬥、鏟鬥裝岩機維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維修電鉗工應保證耙鬥或鏟鬥裝岩機處於完好狀態和安全可靠地工作。
第2條 維修工必須遵守電鉗工的一般規定,熟悉機器的各部結構和工作麵的供電係統,掌握機械設備的完好標準、維修質量標準、油脂管理管理標準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3條 熟知耙鬥或鏟鬥機維修保養規定。
二、準備工作
第4條 下井前必須查閱耙鬥或鏟鬥機的運行情況記錄,認真聽取上一班人員的彙報,備足工作器具、常用材料、備品、備件及施工防護用品。
三、維修操作
第5條 工作前,必須檢查作業點是否安全,瓦斯濃度是否符合規定,做到不安全不操作。
第6條 維修工作前,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並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
第7條 對需要打開維修的減速器、滾筒、風動推車器寺,要采取嚴密的防塵及遮蓋措施,嚴防掉入煤、矸、雜物、淋水等。維修拆裝必須按維修操作標準進行。
第8條 維修工作中必須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麵不受損傷。
第9條 拆裝零部件時,應注意保管好小零件,嚴禁將其丟失和掉入機器內部。
第10條 對需要維修或更換的齒輪、軸承、風管、閥等,必須選用同型號規格的元件。
第11條 經維修的耙鬥或鏟鬥裝岩機必須達到質量完好標準,由專人聯係送電並交當班司機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後,方可交付使用。
四、收尾工作
第12條 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清理工作環境,清噗工具及所剩各種材料、備品、備件等。
第13條 機器維修情況須填入交班記錄。
(二)裝煤機維修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維修電鉗工應保證裝煤機處於完好狀態和安全可靠地工作。
第2條 維修工必須遵守電鉗工的一般規定,熟悉機器的各部結構、工作麵的供電情況及所使用的配套設備,掌握機械設備的維修質量完好標準、油脂管理標準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3條 熟知裝煤機維修保養規定。
二、準備工作
第4條 下井前必須查閱裝煤機的運行情況記錄,認真聽取上一班的彙報,備足工作器具、常用材料、備品、備件、易損件及施工防護用品。
三、維修操作
第5條 工作前,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並掛好“有人操作,不準送電”牌。
第6條 對需要打開維修的主減速器、中間減速器、耙爪減速器、液壓係統等,要采取嚴密的防塵及遮蓋措施,嚴防掉入煤、矸、雜物、淋水等。維修拆裝時必須按事先製訂的維修工藝進行。
第7條 維修工作中必須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麵不受損傷。
第8條 拆裝零部件時,應注意保管好小零件,來防將其丟失和掉入機器內部。
第9條 液壓係統的零部件必須放在潔淨且有防塵措施的場所。裝配前的油管、接頭、閥接口、泵接口等必須加有防塵帽或堵塞。裝配時,液壓元件的通路必須清洗幹淨。
第10條 齒輪、軸承、油管、泵、閥等的維修必須按說明書的規定進行,需要更換時必須選用同型號規格的元件。
第11條 電氣係統的維修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等有關電氣設備維修的規定。
第12條 維修後的裝煤機必須達到質量完好標準,由專人聯係送電並交當班司機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後,方可交付使用。
四、收尾工作
第13條 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清理工作環境,清點工具及所剩各種材料、備品、備件等。
第14條 檢查機器的各種保護裝置,將維修情況作好交班記錄。
運 輸 工
人力運料工
第1條 人力裝卸和運送物料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的物料規格、品種、數量進行。
第2條 在架線巷道裝卸物料時,必須注意人員或物料不要碰角架空線,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3條 裝卸物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平巷裝卸時,必須先用木楔將礦車穩住;在斜巷裝卸時,則不準摘繩。
2.兩人以上裝卸時,必須互叫互應,行動一致,要先起一頭或先放一頭,做到輕起輕放,不準盲目亂扔,以防物料彈落傷人或砸壞設備。
3.裝載物料不得超重、超高、超寬。同車內的物料長短應一致,否則長料在下、短料在上。長短料插穿時應按運行方向前低後高,並須用繩索或鐵絲捆綁牢固。
4.物料必須卸在指定地點。卸料前先清理環境,防止卸料砸壞電器設備及管、線,以及咂飛它物傷人。
5.堆放物料時,要按品種、規格分類碼放整齊平穩,料堆要下寬上窄,並要保證行人行車寬度和通風斷麵。
第4條 人力運料時,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電器設備及管、線。
第5條 推料車過風門時,必須開一關一,不得同時打開,也不準用車推六。
第6條 斜巷運料時,人員要躲開物料正前方,避免滑落傷人。
第7條 小立眼運料時,捆緊拴牢,眼內不準行人,下口設好警戒,嚴禁往下溜料。
(二)人力推車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推車時,必須經蟛下運輸調度站同意,並按調度指示推車。若推車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行車時,要盡快與調度站聯係。
第2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都必須發出警號。
2.推車應勻速前進,嚴禁放飛車,不準蹬坐車滑行。
3.同方向推車時,兩車的間距不得小於10米。若前車停時,要立即發出警號通知後車。
二、推車前準備工作
第3條 推車前,應認真巡視路線,檢查軌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礙物,確保線路暢通無阻。
第4條 推車前,應將後麵的礦車用木楔穩住。
三、推車
第5條 推車時兩腳應站在道外,不準在車前拉車或道心推車,並注意防止巷道兩幫或風門等物體擠傷人。
第6條 在彎道推車時,用力要裏帶外推,以防掉道。
第7條 推車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減速、後停車,再開門,通過後立即關閉風門。若通過一組風門時,要做到一開一關,不準同時打開。不準用礦車碰撞風門。
第8條 推車過道岔時,要在減速停車後,再扳道岔,過道岔後應將道岔扳回原位。
第9條 處理掉道礦車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有專人指揮。
2.先將礦車穩住,先抬一頭上軌,後抬中一頭複位。
3.用鐵軌、撬扛使礦車複位時,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機械複位時,嚴禁生拉硬拖礦車。
第10條 推到位置的礦車,應掛好鉤或用木楔穩住。
第11條 在能自行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或木楔穩住,否則不準停放。
第12條 在車場或錯車道存車時,停放的礦車不準壓道岔。
四、收尾工作
第13條 停止作業時,空、重車要分別停在空、重車道上,不準把礦車停留在中途巷道中。
第14條 沿途浮矸雜物應清理幹淨,以保持線路暢通。
(三)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司機必須在工作現場交接班,交清設備運轉狀況、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並應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3條 司機應熟悉所用的膠帶輸送要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完好標準及其在運輸係統中安裝的位置。
第4條 司機工作時必須精神集中,不準擅離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開車,並應負責清理機頭附近巷道內的浮煤雜物和灑水滅塵。
第5條 任何人不得乘坐非乘人膠帶輸送機;除雙向輸送機外,其它型號膠帶輸送機不準運送設備和材料。
第6條 膠帶輸送機巷道應有防滅火、噴霧滅塵設施,並保持完整有效。
第7條 膠帶輸送機機頭或其探製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深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瓦斯濃度必須降到1%以下時,方準複電開機。
第8條 司機應攜帶常用工具和小型備件,發現設備有問題,要積極配合維護工進行處理;不能處理時,要立即向班長彙報。
第9條 在采掘巷道和采區上、下山運輸巷道內操作各種橡膠、尼龍膠帶輸送機的司機均應嚴格執行本規程。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10條 司機接班後,應將膠帶輸送機的探製開關手把搬到斷電位置並鎖好,掛上“有人工作,不許合閘!”字樣的停電牌,再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機頭及儲帶部附近的頂板應堅硬完整,設備頂部無淋水,巷道支架應牢固,無浮煤和雜物。
2.機頭及儲帶部所有連接件和緊固件應齊全、可靠,各個滾筒應轉動靈活,各軸承應潤滑良好,機頭部清掃器應有效,防護罩應齊全。
3.液力偶合器的工作介質(油、難燃液或水)液量應適當,易熔塞和防爆片應合格。
4.製動器的閘帶和閘輪接觸應嚴密,製動有效。
5.減速器內油量適當,無漏油現象。
6.中間部各托輥齊全,轉動靈活,托架吊掛裝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7.承載部梁架安放平直,承載托滾轉動靈活,無脫膠,無短缺。
8.機尾滾筒轉動靈活,軸承潤滑良好;轉載機與機尾搭接正確,轉載機的卸載漏鬥與膠帶的中心一致,機尾清掃器應牢固、有效。
9.上下膠帶接頭連接應可靠、完整;輸送帶應無撕裂、扯邊。
10.膠帶輸送機的動力、信號、通訊電纜,應無擠壓、刮碰,並吊掛整齊。
11.煤倉上口的柵欄、篦子應完整、牢固。
12.防滅火及噴霧滅塵設施應完整有效。
13.信號係統應靈活準確,操作按鈕動作可靠。
第11條 取下探製開關上的停電牌,合上探製開關,發出開車警報信號,並喊話要人們離開機器,點動起動2次後,開動膠帶輸送機,並進行如下檢查:
1.機器各部運轉聲音應正常;輸送帶應無刮卡、跑偏、打滑或跳動;輸送帶張緊各族程度要適當,張緊拉力表指示應準確。
2.探製按鈕、信號、通訊及各種保護裝置(滿倉、低速、跑偏、撕裂、超溫等)應靈敏可靠。
上述各項檢查合格,輸送帶至少空轉動一圈之後,方可正式開車運轉。
三、操作
第12條 司機必須按規定的信號開、停膠帶輸送機。每次起動前,均應先發出警報信號,通知人員離開機器的轉動部位,然後點動2次起動輸送機。當同一係統中有多台輸送機時,應按逆煤流順序逐台起動。
第13條 不準帶負荷強行起動。因負荷過大出現悶車,起動兩次輸送機(每次不超過15秒)仍不能起動時,必須卸掉輸送帶上的煤,起動後,再將煤裝在輸送帶上。
第14條 在輸送機運轉過程中,應隨時注意輸送帶的運轉狀況,經常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和軸承的溫度,傾聽各運轉部位的聲音。並隨時清理機頭、機尾附近的煤粉及用水噴霧滅塵。
第15條 運轉中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停機,處理後方可繼續開機:
1.膠帶嚴重跑偏,接頭卡子斷裂,膠帶撕裂時;
2.超過負荷,膠帶打滑、托滾不轉或悶車時;
3.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升超限或運轉聲音異常時;
4.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防爆片爆破,造成工作介質噴出時;
5.較大的材料或礦物進入輸送機內,有危及輸送機運轉或堵塞煤倉的可能時;
6.輸送機運轉危及人員安全時;
7.出現停車或不明的信號時。
第16條 處理膠帶跑偏時,應適當調整上下托輥的前後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或用卻直接觸動膠帶。
第17條 膠帶運轉時,禁止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其附近的煤粉,也不許拉動膠帶的清掃器。
第18條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或防爆片時,應帶手套,麵部應躲開噴油方向,輕輕擰鬆幾扣並停一段時間,待放氣後再慢慢擰下易熔塞或防爆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或代用品。
第19條 在對輸送機檢修、處理故障或做其它工作時,必須鎖閉輸送機的探製開關,並掛上“有人工作,不許合閘!”的停電牌。
第20條 在機頭卸物或對滾筒部分進行檢修作業時,必須把煤倉上口棚嚴。
第21條 除了探製開關中的接觸器觸頭粘住這外,禁止用探製開關的手把直接切斷電動機電源。
第22條 除處理故障外,膠帶輸送機不許開倒車運轉。
第23條 輸送機儲存輸送帶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在輸送帶完全卸載後關閉輸送機,並將探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用閉鎖螺栓鎖好,掛上停電牌。
2.根據需要拆去靠近承載部的是間架,用千斤頂或絞車把承載部連同機尾一起向前牽引,直至與剩餘的中間架對接,調整機尾部中心線與中間部中心線相一致。
3.司機根據機尾部發出的信號開動儲存部的張緊絞車,把多餘的輸送帶拉進儲帶倉內,並張緊輸送帶。
4.將千斤頂活塞杆收回,閥的探製手柄放在中間切斷位置(或將絞車關閉鎖好),儲存部的絞車也應關閉鎖好。
5.摘下輸送機探製開關上的停電牌,根據機尾部發出的開車信號,按程序起動輸送機,並檢查輸送帶的運轉狀況,做到膠帶鬆緊適宜、不跑偏,各部件牢固,搭接正確。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開車運轉。
第24條 當儲帶倉儲滿輸送帶時,應按下列程序拆除輸送帶:
1.在輸送帶完全卸載後,關閉輸送機,並將探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用閉鎖螺栓鎖好,掛上停電牌。
2.鬆開儲帶部的張緊絞車,在儲帶部的一個輸送帶接頭處割斷膠帶,拉開多餘的輸送帶,從另一個接頭處再割斷輸送帶,把多餘的輸送帶全部撤出。
3.接上輸送帶接頭,開動張緊絞車,把輸送帶張緊。
4.摘下探製開關上的停電牌,發出開車警報信號,按程序起動膠帶輸送機,並檢查輸送帶的運轉狀況,一切正常後,方可正式運轉。
四、收尾工作
第25條 接到班長收工的通知後,須將輸送帶上的煤全部卸淨,順煤流方向依次關閉膠帶輸送機,並將探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鎖緊閉鎖螺栓。關閉噴霧滅塵截止閥。
第26條 清掃開關、電動機、液力偶合器及減速器等部位的煤塵。清除機頭、機尾及膠帶下的浮雜物,保持文明整潔。
(四)刮板輸送機司機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在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司機必須在工作現場交接班,交清設備運轉狀況、存在的問題及應注意事項,並應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3條 司機應熟悉所用刮板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完好標準及作業規程對刮板輸送機的有關要求。
第4條 司機工作必須精神集中,不準擅自離開崗位,不得委托無證人員開車,並應負責清理機頭、機尾處的浮煤及灑水滅塵工作。
第5條 任何人不得蹬乘刮板輸送機,不得運送作業規程規定以外的設備和物料。嚴禁在輸送機內進行其它工作。
第6條 在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機並切斷電源。待沼氣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再開車。
第7條 在起動輸送機前,司機應發出警報信號或喊話,警告人員離開機器的轉動部位,經兩次點動後,再正常起動運轉。
第8條 司機應攜帶常用工具和不型備件,發出設備有故障時,應積極配合維護工進行處理;不能處理時,要立即向班長彙報。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9條 司機接班後,將探製開關手把扳到切斷位置、鎖好,並掛上停電牌,對下列各部位進行檢查:
1.機頭附近頂板支護應嚴實,支架要牢固;輸送機機頭鏈輪軸與順槽轉載機機尾部高低相對搭接位置要合適,既不影響往轉載機上卸煤,又不使煤積在輸送機鏈輪軸下,以免被空甸帶進鏈槽底部拉回煤。
2.機頭、機尾電氣設備上方頂板有淋水時,應妥善遮蓋,防止絕緣損壞。
3.機頭、機尾的電動機,液力偶合器和減速器應無煤埋壓、無漏油,安裝牢固可靠;各部軸承及減速器和液力偶合器中的油(液)量應符合規定。當油(液)量不足時,須加注符合油質規定的油量。
4.機頭架、過渡槽、中間部及機尾架各部件之間的連接件要齊全、可靠。鏟煤板、導向管、擋煤板等掛接件無損壞、無錯茬。機頭部的上鏈器、機尾部的壓鏈器、同鏈護罩及兩鏈輪軸上的護軸板和脫鏈器完整可靠。兩端驅動部擋煤板齊全有效。
5.機頭、機尾的錨固裝置與機架的連接可靠,錨固有效。
6.輸送機的供電、探製、信號電纜外皮無損壞,吊掛整齊。
7.鏈輪軸無斷齒,刮板無彎曲、無折斷、不短缺;連接球無磨損;連接螺拴不鬆動。大鏈和傳動鏈鬆緊適宜。
第10條 按規定程序起動輸送機,將底層刮板鏈轉至鏈槽上麵,停機停電後,檢查上層刮板鏈。
第11條 起動輸送機,進行如下檢查:
1.探製按鈕、信號、通訊及保護裝置(如采煤機與機的停車閉鎖)應靈敏可靠。
2.機器各部運轉聲音應和諧正常;刮板鏈與鏈輪齧合應良好,無跳動錯齒現象;刮板鏈張緊程序要適當,機頭鏈輪下麵下垂的鏈環不超過兩環;刮板不刮卡鏈槽,無飄鏈、出槽現象。
3.機頭、機尾等各部平穩,無卡鏈現象。
三、操作
第12條 司機必須按規定的信號開、停輸送機。機器正常的起動順序是,前台輸送機開動運轉後,再點動(兩次)和正常起動輸送機。同時開啟噴霧灑水裝置,停機後應關閉灑水裝置。
第13條 不得超負荷強行起動輸送機。因負荷過大出現悶車,起動兩次(每次不超過15秒)輸送機仍不能正常運轉時,必須卸掉中部槽上的煤,起動後,再將煤裝入中部槽中。
第14條 在輸送機運轉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刮板鏈的運行狀況,經常檢查電動機、減速器和軸承的溫度,傾聽各運轉部位的聲音,及時清理灑落在機頭部的煤粉。清理煤粉時,應停機和噴霧滅塵。
第15條 運轉中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停機,處理後方可繼續開機。
1.超負荷運轉,發生悶車時;
2.刮板鏈飄鏈、出槽、掉鏈、跳齒、斷鏈,以及連接環缺螺絲或損壞時;
3.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升超限或運轉聲音異常時;
4.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防爆片爆破,造成工作介質噴出時;
5.較大的材料或礦物進入輸送機內,有危及輸送機運轉或堵塞煤倉的可能時;
6.輸送機運轉危及人員安全時;
7.出現停車或不明的信號時;
8.順槽轉載機停機時。
第16條 處理輸送機飄鏈時,應停止截煤和裝煤作業,調整鏈槽的平直度;嚴禁用腳蹬、手搬運轉中的刮板鏈。
第17條 輸送機運轉過程中,禁止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不準人員從機頭上部通過。
第18條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或防爆片時,應帶手套,麵部應躲開噴油方向,輕輕擰鬆幾扣並停一段時間,待放氣後再慢慢擰下注油塞、易熔塞或防爆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或代用品。
第19條 在對輸送機檢修、處理故障或做其它工作時,必須閉鎖輸送機的探製開關,並掛上“有人工作,不許合閘!”的這電牌。
第20條 點動開車進行掐、接鏈工作時,人員必須躲離輸送機卸載方向進行操作。
第21條 從運轉的輸送機中取出長物件時,須先從尾端拿起,以免物件頂傷人員。
四、收尾工作
第22條 接到班長收工的通知後,須將輸送機上的煤全部卸淨,方可停機,關閉噴霧滅塵截止閥,並向前麵轉載機發出停車信號。
第23條 將探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並鎖緊閉鎖螺栓。
第24條 清掃機頭、機尾、液力偶合器、減速器等部位及探製開關上的粉塵。
支 護 工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施工前,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並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施工過程中,必須按支護說明書和質量標準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2條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護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斷的坑木。
3.露筋、折斷、缺損的混凝土棚。
4.嚴重鏽蝕或變形的金屬支架及未經檢測工作阻力的磨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
5.過期、失效的樹脂錨固劑、水泥錨固劑、速凝劑、減水劑、水泥,未經淘洗的黃砂、碎石或不合格的錨杆杆體。
第3條 施工時,嚴禁空頂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梁支護。前探梁的材料、結構形式、質量要求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4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地點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妥加保護,不得損壞。
第5條 采用棚子支護或砌镟支護時,棚腿或镟牆基礎嚴禁架築在浮煤浮矸上。采用錨噴支護時,錨杆的錨固力,噴射混凝土厚度、強度等參數必須達到設計要求。
第6條 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應及時修複或更換。修複支架前,應先找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換支架,應從外向裏逐架依次進行。
第7條 在傾斜巷道內架棚,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嚴禁支架後仰。
第8條 架棚巷道棚子之間必須安設拉杆或撐木。上下山巷道棚子之間,必須使用金屬拉杆,迎頭10米內還應敷設防倒器或采取其它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9條 對工程質量必須堅持班檢和抽檢製度,隱蔽工程要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單。
第10條 在壓力大的巷道架設對棚時,對棚應一次施工,不準采用補棚的方法,以免對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1條 在人工假頂下掘進巷道時,必須及時支護,以免出現墜網現象。若頂網破損,必須先補網再進行支護。
第12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在傾角大於30度的上山進行支護施工,必須有腳手架或搭設工作平台。
二、操作前準備工作
第13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14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於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岩、活石。
第15條 支護前,應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毛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6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在規定地點。
三、操作
架棚支護
第17條 架棚應按下列順序操作:
1.將中、腰線延長到架棚位置。
2.按巷道設計淨寬或梯形棚底寬值,用中線分至兩側,找出柱窩位置。
3.挖柱窩至設計深度,清到實底。
4.立柱腿並支撐穩定。
5.上頂梁,背齊、背緊頂幫,打緊楔子。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8條 架棚後應對以下項目進行檢查,不合格時應進行處理。
1.梁和柱腿接口處是否嚴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墊板;
3.梁、腿接口處及棚腿兩端至中線的距離;
4.腰線至棚梁及軌麵的距離;
5.支架有無歪扭邁步,前傾後仰現象;
6.支架幫、頂是否按規定背緊、背牢。
第19條 背幫背頂材料要緊貼圍岩,不得鬆動或空幫空頂。頂部和兩幫的背板應與巷道中線或腰線平行,其數量和位置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梁腿接口處的兩肩必須加楔打緊,前板兩頭必須超過梁(柱)中心。
第20條 柱窩下的軟岩(煤)時,要采取防止柱腿鑽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墊塊時,其規格、材質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21條 采用人工上梁時,必須兩人以上協調合作,穩抬穩放,不要將手伸入柱梁接口處;采用機械上梁時,棚梁在機具上應放置平穩,操作人員不得站在吊升的梁的下方作業。
第22條 架設梯形金屬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混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金屬支架,棚腿無鋼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嚴格按中、腰線施工,要做到高矮、兩幫整齊一致。
3.柱腿要靠緊梁上的擋塊,不準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鋼或礦工鋼擋塊。
4.梁、腿接榫處不吻合時,應調整梁腿傾斜度和方向,嚴禁在縫口處打入木楔。
5.按作業規程規定背幫背頂,並用木楔刹緊,前後棚之間,必須上緊拉鉤和打上撐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23條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用量具準確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1)柱腿用料時,要將料的粗端在上,超長的坑木隻準截去細端;
(2)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接口方式和規格量、畫好勒口線,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於料徑的1/4;
(3)用彎料時,必須保證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頂幫。
2.鋸砍棚料時的注意事項:
(1)鋸砍棚料時,應將木料放平穩,不許發生滾動;
(2)砍料時,要注意附近人員和行人的安全,斧頭和斧把不能碰在障礙物上;
(3)砍料人不得將腳伸到砍料處近旁;
(4)及時清除粘連在斧頭上的木屑,注意木料上的木節、釘子,避免砍滑傷人。
(5)鋸、砍料的地點,應避開風、水管路和電纜。
第24條 架設混凝土棚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混凝土支架接口處,要墊上經防腐處理的20~30毫米厚的木板。
2.找正支架時,不準用大錘直接敲打支架;必須敲打時,應墊上木塊等可塑性材料,保護支架不被損壞。
3.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應采用預製水泥板背頂背幫,梁、柱不準直接與頂、幫接觸。
4.在煤層和軟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緊跟工作麵時,必須采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確保不崩倒、崩壞混凝土支架。
第25條 架設拱形棚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拱梁兩端與柱腿搭接吻合後,可先在兩側各上一隻卡纜,然後背昆幫、頂,再用中、腰線檢查支架支護質量,合格後即可將卡纜上齊。卡纜擰緊扭距不得小於150牛頓米。
2.U型鋼搭接處嚴禁使用單卡纜。其搭接長度、卡纜中心距均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誤差不得超過±10%。
第26條 架設無腿拱型支架時,應先根據設計要求打好生根梁孔,再安設生根梁樁,並澆注混凝土穩固,7天後才可上梁。
(二)砌镟支護
第27條 砌镟前,要按作業規程要求的巷道斷麵進行刷幫、挑頂和拆除臨時支架工作。
1.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麵尺寸,凡有礙砌镟的部分都要刷大。
(1)刷幫、挑頂前,應先檢查支架和頂幫安全情況,遇有隱患時,須在排除或加固後,方準進行刷幫挑頂工作;
(2)施工前,應保護好影響範圍內的風筒、電纜,風水管路及機電設備;
(3)獨頭巷道進行刷幫挑頂時,在施工段以裏不得有人工作。
2.拆除臨時支架前,應加固前後支架,確保安全時,方可進行拆除工作。
(1)每次拆除臨時支架的長度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
(2)在頂幫無冒落危險情況下,也應架設好過頂梁管理頂板,才可進行一次性拆除;
(3)在頂板有冒落危險情況下,應先架設順巷抬棚,抬棚的長梁長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抬棚的梁,腿接口處必須用扒鋸加固,抬棚腿的柱窩深度應不小於镟牆基礎深度;
(4)拆除臨時支架工作,應由外向裏依次進行。拆除支架時,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地點。
3.臨時棚撤除後,應立即進行挖底槽和砌牆工作。分段镟牆砌完後,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拆除順巷抬棚和原有支架棚梁,按镟拱尺寸檢查,並處理好拱部荒斷麵,如有掉頂危險,須在牆頂壁後牢固地架設牆上小棚。小棚撤除後,以穿棒護頂,穿棒的一端插入镟茬,另一端托在未撤的臨近小棚梁上。
4.錨噴作為臨時支護時,應先檢查毛斷麵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再按錨杆間排距補打齊錨杆,並噴砂漿或薄層混凝土封閉頂、幫。
第28條 按中、腰線位置和設計尺寸挖砌基礎。基礎的寬度、深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基礎槽應挖到實底。如基礎下是煤層或軟岩層時,基礎必須加深、加寬;底鼓嚴重時,應加砌底拱。基礎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2.基礎槽挖好後,應排淨積水,鋪好底部灰漿,然後砌築料石,牆基背後必須用灰漿填滿。
第29條 砌镟方法及工藝應嚴格執行作業規程規定。
1.砌牆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根據巷道的中、腰線要先掛好垂線和水平線。在砌牆過程中,不準料石碰撞該線;
(2)砌牆時,必須將料石擺正放平,不平時,應用碎石墊平、墊穩。在傾斜巷道,料石大麵縫口應和巷道的坡度一致;
(3)砌牆過程中,應隨砌隨將壁後充填嚴實,並不準使用可燃性材料充填;
(4)一次砌築牆高不得超過1米,起出部份應待灰漿初凝以後再砌。
2.砌镟用砂漿配合比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砌築時,砂漿要均勻飽滿,無幹瞎縫,嚴禁幹壘。
3.料石壓茬要明顯,正常情況下,壓茬寬度不得小於料石寬度的1/4。接茬要嚴密,嚴禁出現對縫、重縫和齊茬。镟頭必須留長短茬。
4.新镟與舊镟的接茬處,必須清除煤矸等雜物,並用水衝洗幹淨。
5.新镟用的镟胎與模板應符合以下要求:
(1)砌镟前,應檢查镟胎與模板,其規格與質量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2)镟胎與模板在使用前應用水衝洗。嚴禁使用腐朽。開裂、變形、拆損的镟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镟胎及模楹必須編號。
(3)跨度趣過4米的镟胎,各節之間必須使用螺栓連接,不準使用其它連接方式。
6.按中、腰線架設的镟胎,必須牢固可靠,並應按以下要求架設:
(1)用胎腿穩定镟胎時,胎腿和镟胎之間的接口要對齊並用扒鋸固定牢固,不能歪扭;
(2)在用磚或料石壘垛穩定镟胎時,要壘在經找平的堅硬底板上,並要保持垛架的穩定、牢靠;
(3)架設镟胎的工作,應由镟頭向裏依次進行,第一架镟胎應穩在老镟下,兩镟胎間距不應大於1米,相鄰镟胎之間必須用攔杆連接;
(4)镟胎的模板應隨砌隨放(鋼筋混凝土镟除外)並擺放平整。外部不平整處,可用木楔墊平。模板厚度應一致,對接要齊,對縫應嚴密、平整,不準漏漿;
(5)嚴禁將镟胎直接穩定在工作平台上。用磚、石垛穩定镟胎時,應在接觸處墊方木。
7.砌拱前,必須搭設牢固的工作平台,並符合如下要求:
(1)嚴禁將腳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橫梁上,做工作平台使用。
(2)腳手板的厚度就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工作平台下需通過礦車時,必須保證礦車進出安全。
(3)在工作平台上,要有躲閃冒落活石的窨。禁止在平台上規程過多的材料和砸料石。
8.砌拱必須按時以下規定進行:
(1)砌拱時,應從兩側牆砌向拱頂;每塊料石都要用頂頭灰,封口的砌塊之間必須用楔打緊;
(2)拱頂與巷壁之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填實;冒頂過高時,拱後充填層厚度不得小於0.5米,再上可用木垛或水泥板垛接頂;
(3)封頂時應在拱頂中心由裏向外合口,要使用合格的料石,以防封口不緊和灰縫過大。封口後,應在背部澆抹砂漿;
(4)砌築雙層镟時,第一層應比第二層超前2~3排料石。
9.采用澆築混凝土镟時,要先清理模板上的矸石雜物,按設計配合比攔好混凝土,並檢查鋼筋排列數量、直徑、規格和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澆築時要均勻、搗實。
10.回收镟胎的工作,應遵循以下規定:
(1)回收镟胎的時間,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回收工作應在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指導下進行,回收人員必須站在安全地點工作,退路必須暢通,嚴禁無關人員在其附近停留;
(3)回收镟胎,必須使用長柄工具,輕打镟胎下的木磚或木楔,嚴禁使用裝岩機械、絞車或蓄電池機車回收;
(4)及時清除回收模板上粘結的幹灰漿,拔掉鐵釘,並將變形、損壞的镟胎遠上井修理。完好的,應在指定的地點堆放整齊。
11.回出镟胎後,應及時進行勾縫。將砌塊之間縫隙抹5~10毫米厚砂漿,按砌塊形狀邊緣呈條狀裁齊。混凝土砌镟巷道回镟胎後,出現的蜂窩、麻麵應用水泥砂漿填塞抹平。
第30條 砌築水溝前,應將水溝毛斷麵內的積水和煤岩碎塊清除幹淨,並按設計的厚度,坡度位置鋪好底,溝底表麵應光滑平整。水溝幫麵澆築混凝土時,應邊澆灌邊搗固,使其保持平整、無錯口或台階。
(三)錨噴支護
第31條 打錨杆眼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打眼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2)按照中、腰線嚴格檢查巷道斷麵規格,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時須先進行處理;
(3)認真敲幫問頂,仔細檢查頂幫圍岩情況,找淨活矸、危石,確保工作環境安全;
(4)檢查和準備好鑽具、電纜或風水管路,並在釺杆上作出眼深標記。
2.嚴禁空頂作業,必須在前探梁、臨時棚或點柱掩護下打眼。打眼的順序,應由外向裏進行。
3.錨杆眼的方向、角度,原則上應與岩石的層理麵垂直;當層理麵不明顯時,錨杆眼方向應與巷道周邊垂直。
第32條 安裝錨杆須遵守下列規定:
1.安裝前,應先檢查錨杆孔布置形式、孔距、孔深、角度以及錨杆部件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不符合規定的要進行處理及更換。
2.安裝前,應將眼孔內的積水、煤岩粉屑用掏勺或壓風吹掃幹淨。吹掃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孔口一側,眼孔方向不得有人。
3.安裝錨杆必須按作規程的要求認真操作,托板要緊貼岩避麵,並不得有鬆動現象。錨杆安裝時的預應力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錨杆的外露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一根錨杆不允許上兩個托板或螺帽。
5.錨杆安裝後,要定期按規定進行錨固力檢測,對不合格的錨杆必須重新補打。
6.有滴水或湧水的錨孔,不許使用水泥錨杆。
第33條 安裝樹脂錨杆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安裝時應先用杆體量測孔深和孔直度,符合規定要求後,再將樹脂錨固劑放入孔內,交用杆體將錨固劑緩推至孔底。
2.在杆體尾部上好連接頭,用煤電鑽或風動攪拌器連續攪拌,攪拌時間要符合規定。
3.攪拌後,用木楔或小塊矸石塞卡住杆體,然後輕輕取下攪拌鑽具,不許出現杆體下滑現象。
4.樹脂經15分鍾固化後,安裝托板(不包括K型和M型樹脂錨固劑),並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和扭距擰緊螺帽,使托板緊貼岩壁麵。
第34條 安裝管縫錨杆應遵守下列規定:
1.安裝前應按作業規程要求,檢查孔深和“管孔徑差”是否合格。
2.使用鑿岩機或液壓錨村安裝機安裝時,開始推力要小,以防推力過大造成管縫錨杆彎折,錨杆進入孔內500毫米後,再增加推力。
3.在推進錨杆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錨孔和錨杆呈一條直線。
4.推入眼孔的杆體長度必須符合規定,墊板應與岩麵緊密接觸。
第35條 安裝水泥錨杆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水泥錨固劑必須按當班需要量領取,入井後應放置在幹燥處。使用前不準拆開其塑料套,以防遇潮變質或失效。
2.安裝前,應用杆體量測孔深。
3.安裝時,應首先將水泥錨固劑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放入淨水中浸泡,取出後須立即放入錨孔內。
4.安裝微膨脹水泥錨杆時,應先在杆體上套上衝壓管,把水泥錨固劑推至孔底,先擠壓、輕衝,再重衝,將水泥錨固劑擠實。普通水泥錨杆或自浸式水泥錨杆的安裝,與樹脂錨杆的安裝工藝相同。
5.杆體安裝後,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上緊托板。
第36條 安裝非金屬錨杆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楔縫木錨杆時,應先將小木楔插入錨杆一端的楔縫中,木楔必須夾正、夾緊,然後將杆體插入錨孔,用大錘打緊錨杆,最後套上托板並打緊木楔,緊固托板。
2.采用倒楔竹錨杆時,首先要把錨頭與倒楔塊捆紮在一起,用¢16毫米、¢18毫米,圓鋼或細鋼管頂住倒楔塊,把錨杆緩緩送入眼底,再用大錘衝砸,直至打不到動倒楔為止,最後在外露端套上托板,打緊小楔、緊固托板。
3.采用菱鎂土對楔錨杆時,應先把錨杆的小錐體片套上托板,插入錨孔,再把大錐片穿進托板,並順著原插入錨孔的錨杆斜麵向裏推(推不動為止),最後用木錘砸外露的大錐片頭,使托板緊貼煤、岩麵。
第37條 噴射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噴射前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檢查錨杆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清理噴射場 地內的矸石(煤)等物,接了水、風管,安設好照明燈。輸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緊,不得漏風。嚴禁將非搞靜電的塑料管做輸料管使用;
(3)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並送電空載試運轉,緊固好摩擦板,不許出現漏風現象;
(4)噴射前,必須用高壓風水衝洗岩麵;
(5)在巷道拱頂和兩幫應安設噴厚標誌;
(6)噴射人員要佩戴齊全有效的勞保用品。
2.對配拌混凝土料的要求:
(1)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均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配料前,砂、石必須過篩;
(2)必須按設計配合比計量配料;
(3)人工或機械配拌料時均須采用潮拌料。人工拌料時,水泥和沙、石應清底並翻拌三遍,使其混合均勻。機械拌料時間應大於2分鍾。
(4)速凝劑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摻入量的在噴射機上料口均勻加入。
3.噴射機的操作要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嚴格按照噴射機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
(1)開機時必須先給水,先開風,再開機,最後上料;停機時,要先停料,後停機,再關水,最後停風;
(2)噴射中突然發生堵塞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再關水,最後停風;
(3)在噴射過程中,噴射機壓力表指針突然上升或下降、擺動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檢查。
4.對噴射混凝土工藝的要求:
(1)合理劃分作業區段,區段最大寬度不應超過2米;
(2)噴射順序為:先牆後拱,從牆基開始,自下而上進行;
(3)噴槍頭與受噴麵應盡量保持垂直;
(4)噴頭應按螺旋形一圈壓半圈的軌跡移動,螺旋圈的直徑不得超過250毫米;
(5)噴射過程中應根據出料量變化,及時調整給水量,保證水灰比準確,要使噴射的濕混凝土無幹斑、無流淌、粘著力強、回彈少;
(6)一次噴射濕混凝土厚度應大於50毫米。如一次噴射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分次噴射,但複噴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應用高壓風水重新衝洗受噴麵;
(7)噴射工作開始後,嚴禁將噴射槍頭對準人員。用震動法處理堵管故障時,噴射手緊握噴頭並將噴口朝下;
(8)在圍岩滲水、湧水段噴射混凝土時,應采取減少給水量、加大速凝劑摻入量、插導水管等措施;
(9)噴射工作結束後,噴層必須連續灑水養護7天以上,每天灑水不得少於一次;
(10)一次噴射完畢,應立即清理、收集回彈物,並應將當班拌料用淨;
(11)當班噴射工作結束後,必須卸開噴頭,清理水環和噴射機內外部的灰漿或材料。
(四)其他支護
第38條 巷道交岔點采用抬棚支護時,無論直角三通、斜交三能或四通抬棚,插梁都不得少於四根。排列間距要均勻,插棚的細頭應搭在主抬棚上。抬棚架完後,應架設鎖口棚,鎖口棚柱腿應緊貼抬棚柱退,但深度不得超過抬棚柱腿,鎖口棚高度不應超過主抬棚。
1.在頂板完整、壓力不大的梯形棚子支護的巷道,抬棚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在老棚梁下先打好臨時點柱。點柱的位置不得有礙抬棚的架設;
(2)摘掉原支架的柱腿,根據中、腰線找好抬棚柱窩的位置,並挖至設計深度;
(3)按架設梯形棚的要求立柱腿、上抬棚梁;
(4)將原支架依次替換成插梁,最邊上的兩根插梁應插在抬棚梁、腿接口處。更換插梁不準從中間向兩翼進行;
(5)背好頂、幫,打緊木楔。
2.在頂板破碎、壓力大的地點,抬棚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將原支架逐棚更換成插梁,在插梁下打好臨時點柱或托棚。所有插梁都應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2)架設主抬棚,抬住已替好的插梁。
(3)撤除臨時點柱或托棚;
(4)逐架拆除原支架並調正插梁,背實頂幫;
(5)架設輔助抬棚。
3.在傾斜巷道架設抬棚時,柱腿應巷道坡度相應加長下幫柱腿,靠近水溝一側的抬棚或插梁腿,應蹬在水溝基礎以下的實底,不許放在鬆動的煤矸上。
4.采用礦工鋼架設抬棚時,梁和腿必須有可靠的連接固定和防滑裝置。
5.在拱形棚子支護的巷道,抬棚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上緊抬棚附近支架的卡纜,將架設抬棚範圍內的支架打好中柱;
(2)刷好兩幫,挖出抬棚柱窩,立好棚腿,然後刷梁道、上頂梁,立抬棚要向內傾斜3°,梁腿搭接處應上3個卡纜;
(3)將三角架托梁放在拱形支架棚梁上,每個三角架的固定卡纜不得少於2個;
(4)由一側開始竄插梁,U型鋼插梁應大麵朝下扣放,並用卡纜將托梁與插梁固定。插梁與頂板之間要背實、背嚴;
(5)副抬棚(即托棚)要垂直於插梁架設;
(6)采用軟落法回撤老棚;
(7)鎖口棚要緊靠抬棚回設,其頂梁上也要安放三角架托梁。
第39條 架設點柱應遵循下列規定:
1.每根點柱都必須帶帽,柱帽的規格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柱端平麵應向上,與柱帽接觸處要用木楔打緊,嚴禁在一根支柱上使用雙柱帽和雙楔子。
2.打點柱時,坑木粗頭向上,柱帽要居中。水平巷道中的噗柱應看不起頂底板,不準歪斜;在傾斜巷道中,每有5°~6°的傾角支柱應有1°的迎山角。
3.根據作業規程規定的排距和柱距挖掘柱窩,並要見實底,如煤層鬆軟在柱下加木墊。木墊的規格也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第40條 架設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垛盤前,必須檢查反井(小眼)頂及四周圍岩情況,撬落鬆動的煤、矸。找頂時,人員應站在護身板下工作,反井內和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站立或通過。
2.垛盤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
3.每垛一盤必須校正中線和傾角。
4.盤的扣口要嚴實,四周應用矸石充填,盤料不準鬆動,垛“花盤“加撐木後,必須用扒鋸將上、下盤與撐木緊固在一起。
5.反井(小眼)垛至最後一盤,應架設“十字盤”進行鎖口,不透的反井應背好頂,與上巷貫通的反井(小眼)架好鎖口盤後,應用扒鋸將四角釘牢、加蓋。
6.反井施工每隔一盤應打一中柱,中柱應和巷道坡度垂直,並要與頂底梁嚴密扣口。
第41條 前探染支護必須按下列要求施工。
1.架設梯形棚前探梁應遵守下列規定:
(1)梯形木棚、工字鋼棚所用的前探梁應采用鋼管、工字鋼、輕型鋼軌、槽鋼等金屬材料,固定前探梁可用卡箍或吊棚器。前探梁及固定裝置的規格或強度,均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前探梁的長度不得小於3.5米;
(3)放炮後,前探梁前伸,其長度不得大於棚距的80%,然後緊固吊梁器或卡箍;
(4)在前探梁上應用橫放方木接頂並用板皮、木楔固緊。接頂方木必須略高於後方的棚梁。
2.架設拱形棚鉸接前探梁應遵守下列規定:
(1)鉸接梁的規格、型號必須一致,緊固的楔銷應配套通風;
(2)放炮後,應盡快拆除最後一節鉸接梁和卡具,並及時與最前端的鉸接梁用水平調角楔懸臂鉸接;
(3)在最前端把棚梁放於懸臂交接梁上,找正方向和高度後,再用卡具將棚梁與鉸接梁固定;
(4)背頂後,再挖柱窩和架設柱腿。
3.錨噴巷道架設前探梁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巷寬小於3米時,可在巷道頂部使用二根前探梁;巷寬大於3米,應再增加一根前控梁;
(2)卡環間距和前探梁的間距,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間、排距確定,環的方向必須有可調性;
(3)放炮後,鬆開卡環,應及時將前探梁伸移到迎頭,並用板皮、木楔背頂;
(4)按設計位置打最前排錨杆安裝卡環,同時卸下最後排的卡環,將前探梁穿入新安裝的卡環內,背好頂後,再進行錨杆支護施工;
(5)安裝卡環的錨杆,最大外露長度不得起過120毫米。
四、收尾工作
第42條 清理施工現場,出淨浮煤(矸),巷道淨斷麵尺寸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43條 未用完的支護材料應堆放到指定地點,並碼放整齊。
第44條 電纜,風、水管及風筒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吊掛或鋪設整齊。
第45條 支護施工設備停用後,應進行清理和維修、保養,並要檢查支護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