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江蘇省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發布文號 蘇安(2005)1號
發布部門 江蘇省安委會
發布日期 20050110
施行日期 20050110
江蘇省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和國家安監局、公安部、監察部等11部委《關於印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6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19號)精神,以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突出重點,夯實基礎,部門聯動,依法整治,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機製。
二、總體目標
通過整治,規範危險化學品市場經濟秩序,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廢棄處置環節的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係;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健全防範措施;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效遏製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
三、範圍和重點
整治工作的範圍:全省各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麵整治。
專項整治的重點: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資質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危險化學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四、主要任務
(一)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
1.繼續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各級政府要把深化專項整治與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五個整頓、兩個關閉"結合起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和我省《關於在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的通知》(蘇安辦〔2004〕14號)要求,在總結前一時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切實采取措施,進一步深化專項整治。要以生產規模較小、安全生產條件較差的企業和甲類火災爆炸危險的企業為主要整治對象,集中開展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專項整治。以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場所、城市加油(加氣)站和城市中心及周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為重點,從提升本質安全度入手,把排查和整改隱患作為重點,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對涉及"五個整頓"範圍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地方政府要組織安監、公安、質監等部門檢查驗收其整改情況,經認定符合條件後方可恢複生產;對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活動及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照"五個整頓、兩個關閉"的要求一律予以關閉,不得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2.強化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的執法檢查。各級政府要督促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道路和水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證照和人員資質證件審查製度,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製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內湖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航空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質監、安監、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按照國家五部(局)《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聯〔2004〕249號)要求,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罐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用槽、罐必須由取得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的專業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證書的企業生產,經檢測、檢驗合格,並根據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製劑、穩定劑和防爆、抑爆材料。質監部門應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3.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要與安監、公安部門協調配合,製定嚴密的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工作,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流失和不規範處理處置導致環境汙染02manbetx.com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所有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必須送交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有相應處置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並嚴格執行轉移聯單製度。特別要把轉產、停產、停業、搬遷或解散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監督其剩餘和廢棄的危險化學品落實利用或處置單位,落實處置經費,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利用或處置完畢。
4.加大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麵掌握本地區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情況,徹底摸清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的底數。各級安監、公安部門要督促、指導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規範的銷售、購買、儲存、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製度,特別要健全和落實出入庫核查登記、雙人雙發、雙人保管製度;要建立完善的銷售、購買、發放、領用等流向記錄,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製度。要引導、支持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在加強值班、巡邏守護的同時,積極采用監控報警、與110聯網報警等形式,嚴防劇毒化學品丟失。要對小金礦、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基礎工作。
1.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安全評價(評估)工作。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有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工作。2005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全部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和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評價;基本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現狀安全評價;完成70%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完成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評價;力爭2005年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首次安全評價工作。對安全評價中提出的存在問題及對策措施,各級政府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監督企業徹底加以整改和落實。
各地要按照國家安監局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的具體要求,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現狀評估工作,督促本地區安全評估等級為"差"、"一般"的處於停產整頓期的企業抓緊整改存在的問題,對整改後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及評估等級為"不合格"的企業,地方政府安監部門要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該類企業營業執照或取消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活動的資格。
2.初步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係。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逐步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係。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健全應急救援技術、信息支持係統,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各級政府要加強區域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開展區域間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區域間協調作戰能力。要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自身的事故應急救援體係和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安監部門備案。
3.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工作。各地要重視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督促安監部門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和登記工作,掌握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進行有效的監控,並將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情況通報當地公安部門。各級安監部門要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和建檔,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下簡稱"一書一簽")的編製工作。2005年完成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工作,並全麵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自2006年起,嚴禁經營沒有"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實際情況,督促企業定期開展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事故應急知識等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減少和遏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生產操作人員、倉儲保管員、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運輸船船員、采購員、銷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級安監、公安、交通、海事、質監部門要定期組織這類人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基礎知識和崗位技能的培訓,提高安全意識,規範作業行為。
(三)嚴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市場準入。
1.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市場秩序。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的部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堅持審查標準,嚴格發證程序,從源頭上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要從嚴審查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的資質條件,嚴格控製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數量。對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資格。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帶有儲存設施的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消防設計和驗收審查。2005年6月底前,要完成現有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許可證發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將不得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各級安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取締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銷售網點。
2.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在2005年6月底前向省安監局提出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宣傳、指導工作,督促企業按期申報。對逾期仍未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的企業,省安監局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行處罰。
3.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執行定點審批。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用於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安監部門要嚴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的審批;質監部門要嚴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定點證書。
4.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管理。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格執行公路運輸通行證製度,劇毒化學品運輸必須執行準運審批製度,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執行申報及審查製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載運危險化學品的運營人,在取得民航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許可後,方可從事相關航空運輸業務。要嚴厲打擊不具備資質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人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全麵落實運輸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並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5.強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資格許可。環保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能力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合理規劃專業處置單位的布局。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責令未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停止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活動,並限期改正;監督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嚴懲超越許可證範圍和處置不達標的行為。
6.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市場準入。要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批準關,凡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取得設立批準書,並嚴格執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製度。進行消防設計的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必須經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對未經設立審批、未通過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建設、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整治工作的進度安排
(一)部署發動階段(2005年1月-2月)。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全省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2005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的目標、重點、措施和要求。各省轄市專項整治方案於2月15日前報省安監局。
(二)企業自查階段(2005年2月-4月)。各地要組織、督促和指導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進行對照檢查,落實整治任務,製定整治中各項工作的措施和計劃。
(三)全麵整治階段(2005年5月-9月)。各市、縣(市、區)安委會要組織有關部門指導、督促本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措施、計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部門整治職責及全省整治工作的進度要求,切實推動本地區整治工作的有序開展。
(四)檢查驗收階段(2005年10月-12月)。檢查驗收分兩個階段進行。2005年10月至11月,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全麵的檢查、驗收,對抽查、驗收不合格的地區,責令整改並限期完成;對抽查、驗收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責令停產整頓或依法予以關閉。檢查、驗收要有明確的檢查整改意見及驗收結論。
2005年12月,省安委辦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各市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省級驗收,主要檢查各市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並實地抽查部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專項整治情況。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省政府成立以韓慶華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安監、公安、交通、環保、工商、監察、衛生、質監、海事、郵政、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同誌為成員的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級專項整治聯席會議將每季度召開一次通報會,由各相關部門通報安全監管情況和專項整治情況。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安監、公安、交通、環保、工商、監察、衛生、質監、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的聯席會議製度,及時溝通信息,研究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要切實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危險化學品監管機製,保證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總結2002年以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經驗,針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依法實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與促進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監管結合起來,通過深化整治,推動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工作走上規範化、製度化的軌道。要采取法律約束、政策導向、行政監管、搞好服務等多種手段,推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形成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工作機製。
(三)跟蹤督查,狠抓落實。各市安委會要對本地區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經常性督查和指導,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位,省有關部門也要對各地和各牽頭行業的專項整治的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重點是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監督檢查各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行政審批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要通過監督檢查,推動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和不斷深化。
(四)嚴格執法,強化追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凡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各級安監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因專項整治工作不落實、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專項整治中監管不力、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