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 台政辦發(2005)27號
發布部門 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050519
施行日期 20050519
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02manbetx.com
,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02manbetx.com
的輛次占車輛總數3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交通違法數平均每輛超過8次以上的單位;
(四)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發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02manbetx.com
,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五)半年內發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市政府直屬主要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市公安局:全市轄區內一年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轄區內專業運輸單位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農業局:一年內拖拉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製數7.6%的;一年內發生拖拉機載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設規劃局:因設計、施工、設施缺損等原因造成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內因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或安排接送車輛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責任交通事故;
(六)市衛生局: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因搶救不力、推諉等導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死亡的事件或醫療責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屬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問責的。
五、凡縣(市、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製數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六、對市政府各直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其中對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對各縣(市、區)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市政府審簽。問責書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七、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於收到告誡書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八、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職能部門,須在收到問責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十、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三、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分類號】C422033200504
【標題】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19
【實施日期】2005.05.1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交通
【文號】台政辦發〔2005〕27號
【題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輛次占車輛總數3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交通違法數平均每輛超過8次以上的單位;
(四)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發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五)半年內發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市政府直屬主要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市公安局:全市轄區內一年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轄區內專業運輸單位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農業局:一年內拖拉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製數7.6%的;一年內發生拖拉機載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設規劃局:因設計、施工、設施缺損等原因造成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內因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或安排接送車輛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責任交通事故;
(六)市衛生局: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因搶救不力、推諉等導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死亡的事件或醫療責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屬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問責的。
五、凡縣(市、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製數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六、對市政府各直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其中對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對各縣(市、區)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市政府審簽。問責書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七、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於收到告誡書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八、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職能部門,須在收到問責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十、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三、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分類號】C422033200504
【標題】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19
【實施日期】2005.05.1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交通
【文號】台政辦發〔2005〕27號
【題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輛次占車輛總數3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交通違法數平均每輛超過8次以上的單位;
(四)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發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五)半年內發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市政府直屬主要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市公安局:全市轄區內一年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轄區內專業運輸單位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農業局:一年內拖拉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製數7.6%的;一年內發生拖拉機載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設規劃局:因設計、施工、設施缺損等原因造成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內因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或安排接送車輛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責任交通事故;
(六)市衛生局: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因搶救不力、推諉等導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死亡的事件或醫療責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屬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問責的。
五、凡縣(市、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製數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六、對市政府各直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其中對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對各縣(市、區)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市政府審簽。問責書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七、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於收到告誡書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八、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職能部門,須在收到問責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十、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三、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分類號】C422033200504
【標題】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19
【實施日期】2005.05.1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交通
【文號】台政辦發〔2005〕27號
【題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輛次占車輛總數3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交通違法數平均每輛超過8次以上的單位;
(四)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發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五)半年內發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市政府直屬主要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市公安局:全市轄區內一年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轄區內專業運輸單位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農業局:一年內拖拉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製數7.6%的;一年內發生拖拉機載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設規劃局:因設計、施工、設施缺損等原因造成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內因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或安排接送車輛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責任交通事故;
(六)市衛生局: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因搶救不力、推諉等導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死亡的事件或醫療責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屬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問責的。
五、凡縣(市、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製數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六、對市政府各直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其中對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對各縣(市、區)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市政府審簽。問責書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七、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於收到告誡書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八、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職能部門,須在收到問責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十、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三、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分類號】C422033200504
【標題】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19
【實施日期】2005.05.1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交通
【文號】台政辦發〔2005〕27號
【題注】
【正文】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所有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各職能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輛次占車輛總數3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2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製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製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交通違法數平均每輛超過8次以上的單位;
(四)一年內所屬機動車輛發生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五)半年內發生三起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或一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審核後,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市政府直屬主要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市公安局:全市轄區內一年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年度交通事故死亡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二)市交通局:全市轄區內專業運輸單位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4-9人的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惡性交通事故;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三)市農業局:一年內拖拉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定交通事故死亡控製數7.6%的;一年內發生拖拉機載人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市建設規劃局:因設計、施工、設施缺損等原因造成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
(五)市教育局:一年內因組織學生集體活動或安排接送車輛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責任交通事故;
(六)市衛生局:一年內發生三起以上因搶救不力、推諉等導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死亡的事件或醫療責任事故;
(七)市政府其他直屬職能部門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需要問責的。
五、凡縣(市、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製數一半以上,且超出比例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製數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交通事故黑點黑段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六、對市政府各直屬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其中對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簽);對各縣(市、區)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市政府審簽。問責書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七、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於收到告誡書之日起15日內書麵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八、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職能部門,須在收到問責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製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九、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內容。
十、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二、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
十三、本暫行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