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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1-23 09: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汕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發布文號 汕府辦(2005)73號
發布部門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 20050520
施行日期 20050520

汕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對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沒有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可行性論證的危險化學品項目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市經濟貿易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成品油經營單位,或經發出整改通知書後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審核,情節嚴重的,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報請上級發證機關取消其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限期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市公安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在職責範圍內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職責範圍內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活動,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查處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案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製定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參與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劇毒化學品儲存及流向管理規定行為;接受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並移交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市規劃局
(一)在組織編製城市規劃中,應當選取遠離城市人口密集、重要公共建(構)築物等的獨立地段,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合理布局、嚴格防護的原則安排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用地。
(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工作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按照規劃的要求,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審批,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市國土資源局
在組織編製和審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用地要求進行審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市建設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將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或初步設計中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安全生產專篇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的不予審查通過,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市交通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企業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的發放;負責對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對液貨危險品船發放《船舶營運證》;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運輸的不安全行為;根據法定職責,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八、市港口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作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法定職責,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及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行政許可(包括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包括作業現場的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隊伍的資質認定以及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資質認定;審核、發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根據法定職責,對上述涉及危險貨物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不安全行為;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市農業局(林業局)
負責對農藥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和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市衛生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監測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員的醫療救護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存在職業危害病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醫療機構屬危險化學品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登記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定,對發現不依法登記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省人大《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組織或會同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等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接到許可審批部門的通知或在監管工作中直接發現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相關經營範圍變更登記,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部門。
十二、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海洋漁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按照國家關於漁業輔助船檢驗的規範,對運輸燃油的漁業輔助船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三)負責對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漁船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漁船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漁港水域及漁船危險化學品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漁港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市環境保護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認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及廢舊包裝物、容器的專業單位;負責申請政府資金組織集中處置無明確責任人或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化學品廢物或執法中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廢物;製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對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協助對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負責統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對我市進口有毒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管,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督促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發現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助省局做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依法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以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等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加強生產工藝設備、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的管理;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調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提出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並監督檢查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乙種許可證的審核、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審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工作;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職責範圍,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告知性備案;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學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中文安全標簽的工作;負責安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六、汕頭海事局
(一)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組織編製和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船舶的登記(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對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進行審批;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船員的適任證書和特殊培訓證書的考試、評估與發證工作;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靠泊作業安全及防汙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的申報人員進行備案管理;並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進行安全與防汙監督檢查,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應檢驗申請人的申請,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法規和規範,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實施法定檢驗,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技術監督責任。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管理資質的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企業和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水上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對除漁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七、市氣象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負責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負責製定危險化學品場所雷擊風險評估辦法,組織對雷電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場所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防雷檢測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有關防雷、防靜電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單位,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八、市郵政局
(一)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以及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九、市教育局
負責組織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和幼兒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上述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法規分類號】D512054200501
【標題】汕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20
【實施日期】2005.05.2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其它
【文號】汕府辦〔2005〕73號
【題注】
【正文】
一、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對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沒有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可行性論證的危險化學品項目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市經濟貿易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成品油經營單位,或經發出整改通知書後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審核,情節嚴重的,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報請上級發證機關取消其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限期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市公安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在職責範圍內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職責範圍內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活動,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查處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案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製定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參與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劇毒化學品儲存及流向管理規定行為;接受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並移交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市規劃局
(一)在組織編製城市規劃中,應當選取遠離城市人口密集、重要公共建(構)築物等的獨立地段,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合理布局、嚴格防護的原則安排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用地。
(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工作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按照規劃的要求,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審批,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市國土資源局
在組織編製和審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用地要求進行審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市建設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將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或初步設計中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安全生產專篇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的不予審查通過,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市交通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企業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的發放;負責對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對液貨危險品船發放《船舶營運證》;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運輸的不安全行為;根據法定職責,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八、市港口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作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法定職責,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及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行政許可(包括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包括作業現場的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隊伍的資質認定以及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資質認定;審核、發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根據法定職責,對上述涉及危險貨物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不安全行為;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市農業局(林業局)
負責對農藥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和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市衛生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監測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員的醫療救護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存在職業危害病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醫療機構屬危險化學品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登記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定,對發現不依法登記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省人大《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組織或會同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等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接到許可審批部門的通知或在監管工作中直接發現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相關經營範圍變更登記,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部門。
十二、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海洋漁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按照國家關於漁業輔助船檢驗的規範,對運輸燃油的漁業輔助船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三)負責對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漁船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漁船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漁港水域及漁船危險化學品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漁港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市環境保護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認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及廢舊包裝物、容器的專業單位;負責申請政府資金組織集中處置無明確責任人或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化學品廢物或執法中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廢物;製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對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協助對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負責統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對我市進口有毒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管,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督促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發現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助省局做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依法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以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等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加強生產工藝設備、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的管理;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調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提出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並監督檢查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乙種許可證的審核、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審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工作;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職責範圍,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告知性備案;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學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中文安全標簽的工作;負責安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六、汕頭海事局
(一)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組織編製和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船舶的登記(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對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進行審批;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船員的適任證書和特殊培訓證書的考試、評估與發證工作;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靠泊作業安全及防汙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的申報人員進行備案管理;並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進行安全與防汙監督檢查,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應檢驗申請人的申請,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法規和規範,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實施法定檢驗,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技術監督責任。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管理資質的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企業和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水上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對除漁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七、市氣象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負責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負責製定危險化學品場所雷擊風險評估辦法,組織對雷電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場所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防雷檢測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有關防雷、防靜電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單位,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八、市郵政局
(一)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以及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九、市教育局
負責組織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和幼兒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上述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法規分類號】D512054200501
【標題】汕頭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頒布日期】2005.05.20
【實施日期】2005.05.20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其它
【文號】汕府辦〔2005〕73號
【題注】
【正文】
一、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在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對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沒有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可行性論證的危險化學品項目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二、市經濟貿易局
(一)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成品油經營單位,或經發出整改通知書後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審核,情節嚴重的,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報請上級發證機關取消其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限期取消其經營資格。
三、市公安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在職責範圍內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職責範圍內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活動,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查處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案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製定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四)參與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劇毒化學品儲存及流向管理規定行為;接受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並移交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市規劃局
(一)在組織編製城市規劃中,應當選取遠離城市人口密集、重要公共建(構)築物等的獨立地段,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合理布局、嚴格防護的原則安排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用地。
(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工作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按照規劃的要求,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審批,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市國土資源局
在組織編製和審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管理工作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製的原則,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項目用地要求進行審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六、市建設局
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將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或初步設計中沒有編製安全生產專篇或安全生產專篇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的不予審查通過,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市交通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和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企業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的發放;負責對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對液貨危險品船發放《船舶營運證》;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運輸的不安全行為;根據法定職責,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八、市港口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作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根據法定職責,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及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行政許可(包括在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或者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項作業),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人員(包括作業現場的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隊伍的資質認定以及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資質認定;審核、發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根據法定職責,對上述涉及危險貨物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不安全行為;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九、市農業局(林業局)
負責對農藥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和組織實施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市衛生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監測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員的醫療救護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存在職業危害病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醫療機構屬危險化學品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安全和疾病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登記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定,對發現不依法登記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省人大《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組織或會同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等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在接到許可審批部門的通知或在監管工作中直接發現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其注冊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相關經營範圍變更登記,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部門。
十二、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海洋漁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按照國家關於漁業輔助船檢驗的規範,對運輸燃油的漁業輔助船實施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三)負責對漁港水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漁船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漁船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漁港水域及漁船危險化學品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對漁港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市環境保護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認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及廢舊包裝物、容器的專業單位;負責申請政府資金組織集中處置無明確責任人或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化學品廢物或執法中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廢物;製定銷毀、處置危險化學品廢物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對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協助對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負責統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對我市進口有毒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管,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參與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在職責範圍內組織本部門和本係統實施;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督促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發現超出職責範圍的,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助省局做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產品質量安全和可靠性保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依法查處、打擊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以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等違法行為,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加強生產工藝設備、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的管理;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根據職責範圍,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依法組織調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提出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並監督檢查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乙種許可證的審核、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審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工作;負責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並對已做出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職責範圍,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告知性備案;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學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中文安全標簽的工作;負責安全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部門。
十六、汕頭海事局
(一)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組織編製和實施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法定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船舶的登記(包括船舶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對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口進行審批;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船員的適任證書和特殊培訓證書的考試、評估與發證工作;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靠泊作業安全及防汙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的申報人員進行備案管理;並對上述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船舶進行安全與防汙監督檢查,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應檢驗申請人的申請,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法規和規範,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實施法定檢驗,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技術監督責任。
(五)根據法定職責,負責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管理資質的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企業和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水上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負責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事故,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對除漁港外的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和安全技術條件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七、市氣象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負責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和鑒定工作;負責製定危險化學品場所雷擊風險評估辦法,組織對雷電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場所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防雷檢測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有關防雷、防靜電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單位,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八、市郵政局
(一)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的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編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以及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查處,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九、市教育局
負責組織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和幼兒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編製和組織實施上述教育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超出職責範圍的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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