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無錫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部門 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524
施行日期 200505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重大危險源監控與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02manbetx.com
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無錫市境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全麵負責。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登記建檔。登記建檔的範圍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統一使用《江蘇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及企業安全生產電子台賬》軟件。
第六條 本市重大危險源依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l8218-2000),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02manbetx.com
後果進行辨析和現場評價。
具體劃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02manbetx.com
(死亡人數≥30人或重傷5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02manbetx.com
(死亡人數10-29人或重傷30-4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死亡人數3-9人或重傷10-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數1—2人或重傷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七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凡涉及下列基本信息內容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
(一)法定代表、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係方式變化的;
(二)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的;
(三)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變化的;
(四)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涉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
第八條 對已關停或技術改造後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經過具有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後,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安全評價報告,並及時報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信息變更,由企業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後,通過互聯網以打包郵件方式,逐級上報至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點的監控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電子信息台賬和檔案,確保重大危險源信息檔案及時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製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的實施方案,落實監控責任;
(三)製定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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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五)設置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設備和監控中心等設施;
(六)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及其儀器、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並在電子台賬中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二)危險辨識與評價;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五)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六)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七)保護措施與程序;
(八)事故發生後的恢複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應當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等級的確定,由安全評價機構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軟件辨識的初步結果,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評價後得出。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點進行檢測和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每兩年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六條 對重大危險源信息變更,涉及到重大危險源等級變化的,應當由具備規定資質的評價機構重新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應委托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安全評價所評價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方法科學,結論客觀公正,建議措施具體可行。安全評價報告所依據的檢測檢驗數據,必須由具有國家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提供。
安全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03manbetx
;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可能性、嚴重程度及影響範圍;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安全對策措施;
(七)應急救援措施;
(八)評價結論與建議。
第十九條 對已確定等級的重大危險源,由所在單位逐級上報至無錫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監、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應及時互通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中的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街道、鄉鎮安全管理機構,必須逐級建立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係統,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危險源不定期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的情況;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的情況;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的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中所有的數據和信息,或所提交的其它報告,是否能反映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積極舉報,防止事故發生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它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