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屬國有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幹規定
重慶市市屬國有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若幹規定
發布文號 渝府發(2005)52號
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524
施行日期 20050524
重慶市市屬國有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製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若幹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加強國有重點煤礦瓦斯02manbetx.com
的預防,遏製煤礦重特大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國有煤礦瓦斯治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重慶地區市級國有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市級國有煤礦(含國有控股煤礦)。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責任體係
第三條 煤礦企業(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領導責任製、職能部門責任製和崗位人員責任製。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一通三防”責任體係,必須設置通風瓦斯監管專門機構,建立“一通三防”專業隊伍,配齊配足“一通三防”工程技術人員;突出礦井必須在通風部門內設置防治突出專門機構,明確防突技術負責人,並配備瓦斯地質技術人員,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
第四條 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編製通風瓦斯防治規劃和防治瓦斯災害措施計劃。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法規所製定的技術方案或措施,除企業負責人外其他人員嚴禁修改。企業負責人的修改意見應以書麵資料備存。
第五條 重慶煤炭(集團)公司必須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所屬煤礦企業必須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監督,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製度和“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導製度,製定防治瓦斯重大事故的專門規定與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罰規定。
煤礦企業必須製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管理辦法,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隱患定期排查製度和防突頭麵防突措施實施督查製度,“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每月不少於1次,對防突頭麵的防突措施實施督查每月不少於3次。
第六條 各級煤礦企業負責人是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負責落實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財、物,瓦斯治理的科研經費必須優先解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承擔防治瓦斯重大事故的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瓦斯治理資金的安排使用;分管生產(瓦斯)的領導承擔現場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分管安全的領導承擔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責任。
重慶煤炭(集團)公司必須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預防瓦斯重大事故的安全生產辦公會。集團所屬礦業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預防瓦斯重大事故的專題會議,組織一次預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專項檢查;礦長每月主持召開一次預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專題會(或安全辦公會),組織一次預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專項檢查。
第七條 嚴格幹部跟班下井製度。重慶煤炭(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每月下井天數不少於2天,分管生產及安全工作的領導不少於4天;重慶煤炭(集團)公司下屬公司主要領導每月下井天數不少於4天,分管生產及安全工作的領導不少於8天;各市屬國有大礦主要領導每月下井天數不少於8天,分管生產及安全工作的領導不少於12天。
第八條 強化安全培訓工作,各個礦業公司必須建立安全培訓中心,開展全員培訓教育,實行“五個一”(一日一專題、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評比、一月一獎懲)和“三同時”(工人幹部同時參加培訓、同時考試、同時接受獎懲),做到班前培訓全員學,夜校培訓重點學,脫產培訓係統學。
第九條 生產及主要輔助單位職工未經“一通三防”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不得擔任班、隊長;特殊工種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作經驗,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 重慶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企業都必須提足用夠安全費用,瓦斯治理專項資金按噸煤15元提取,建立專賬管理。其中:重慶煤炭(集團)公司集中統籌每噸煤1.6元,重點用於“一通三防”係統技措工程、裝備設施和重大隱患整改的集中投入;市集中統籌每噸煤0.4元,用於市和集團兩級煤礦安全監控係統聯網建設、礦山應急救援、煤礦安全科技進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生產獎勵。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部門要加強監管。
第十一條 生產礦井內采煤工作麵和防突掘進工程嚴禁對外承包;井內其他建安工程確需外包委托的,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且必須由發包方負責安全監管。
第三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十二條 必須測定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係數等基本參數;必須對防突措施參數及有效性、預測突出的方法及其敏感指標進行考察。未完成上述基本參數測定和防突措施參數、預測突出方法考察的,嚴禁進行石門揭突出煤層的工作。
第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工作。礦井必須按規定繪製瓦斯地質圖,圖中必須標明采掘關係、煤柱關係、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瓦斯、地質資料,並根據實際揭露資料每月修改、填繪。
第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煤層瓦斯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與突出危險性劃分,突出重點,分級管理,分類治理。在礦井采掘過程中,凡是發生過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都必須納入突出煤層進行管理,並按規定程序組織鑒定。
第十五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區巷道布置前,必須03manbetx
采區地質資料和相鄰采掘活動關係,采取措施摸清采區地質構造情況和采動壓力分布情況,嚴禁將石門、開切眼或巷道貫通點布置在地質構造帶或應力集中地點。否則,必須編製嚴密的防突出專門措施,報礦業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或上一級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十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堅持開采保護層,未開采保護層而直接開采嚴重突出煤層(包括未受保護的煤柱影響區),掘進前必須進行掘進條帶預抽瓦斯,采煤前必須進行底板網格預抽瓦斯和本層預抽瓦斯,預抽瓦斯的有效性符合《煤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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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條規定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其開采方案報重慶煤炭(集團)公司批準。
第十七條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保護層,必須堅持先抽放後回采的原則。工作麵掘進前必須執行掘進條帶預抽瓦斯,采煤前必須執行本層預抽瓦斯,其預抽時間必須達6個月以上或經考察確定、瓦斯抽放率大於30%或殘存瓦斯含量應低於始突標高瓦斯含量,且采煤前必須對預抽瓦斯效果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報礦業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進行檢驗回采。在回采過程中,預抽瓦斯超前工作麵回采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或經考察確定。
第十八條 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兩倍,並不得小於30米;保護層工作麵超前被保護層掘進工作麵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或經考察確定。
第十九條 保護層開采不得留設煤柱。因大麵積薄化或地質構造等特殊情況確需大麵積留設煤柱的,必須報礦業公司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並準確繪製在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第二十條 傾斜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仰斜開采;急傾斜突出薄煤層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倒台階采煤方法;突出(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無“超前運輸巷、回風巷”的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二十一條 傾角小於25度的傾斜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開采前,必須對開切巷後方及回風巷上方至少10米範圍未受保護的煤體采取有效的消突措施;傾角大於25度的傾斜、急傾斜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開采前,必須對開切巷後方及回風巷上方至少20米範圍未受保護的煤體采取有效的消突措施;采用斜巷開切的急傾斜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初采期間,嚴禁回收密集或掩護支架上采空區浮煤,防止開切斜巷上方煤體冒落誘導突出。
第二十二條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掘進前,必須對掘進區域先預抽後掘進,其預抽時間必須達6個月以上或經考察確定,瓦斯抽放率大於30%和抽放瓦斯後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且掘進前必須對預抽瓦斯效果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報礦業公司批準後,方可進行檢驗掘進。
第二十三條 急傾斜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必須采取防止煤體冒落誘導突出的措施。采用金屬支架支護的巷道放炮前,在距工作麵10米內必須采用前探支架配金屬扣寸等措施進行加固,上山掘進還必須對工作麵後方全部支架采取加固措施;在鬆散、易冒落煤層中掘進還必須采取金屬骨架措施對工作麵前方煤體進行有效支護。不得沿急傾斜突出煤層真傾斜方向掘進上山。
第二十四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米(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米)、5米、3米、1.5米(急傾斜煤層2米)之外,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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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條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並分步報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十五條 石門揭煤工作麵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10米起永久支護必須跟攏磧頭。石門揭穿煤層後,必須立即對石門兩幫及頂部煤體進行可靠支護,嚴禁空幫空頂,並製定防止放炮打垮支架的專門措施,否則,嚴禁進入煤層頂(底)板掘進。石門與突出煤層巷道貫通前,必須對貫通點兩側5米範圍煤層巷道進行可靠加固,並采取防突措施,經檢驗有效後才能貫通。
第二十六條 石門揭穿急傾斜嚴重突出煤層前,必須采取金屬骨架措施;過煤門期間要對磧頭采取強力支護,永久支護要緊跟工作麵,對棚頂的煤層要背護牢實、接頂嚴密;揭其他突出煤層,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加強支護。
第二十七條 在突出煤層中施工防突鑽孔前,必須架設迎麵支架,對施工鑽孔地點煤壁背護嚴實,並保持5米的安全超前距離;在第一次執行防突措施或無可靠安全超前距時,必須施工直徑42毫米的淺孔排放,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米的安全超前距後,方可實施正常的防突措施;施工防突鑽孔過程中在安全超前距內如出現噴孔、指標超標,必須按無安全超前距處理,繼續施工直徑42毫米的淺孔排放,經檢驗無突出危險後,方可繼續實施正常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中,施工防突鑽孔的作業人數不得超過3人;防突采煤工作麵放炮時,必須采取遠距離撤人放炮措施,采用割煤機割煤時,必須在進風側遠距離操作割煤機,其回風係統嚴禁有人。
第二十九條 防突掘進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兩道牢固、可靠的防逆流反向風門,風門牆體最小厚度不得低於1米,四周掏槽深度不低於0.5米,水泥沙漿砌縫,門扇厚度不得小於50毫米,通過牆體的風筒、水溝、風窗必須安設防逆流裝置,各種管纜孔必須封堵嚴實;與其回風係統相連通的進風巷道,必須建築堅固、可靠的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嚴禁在防突掘進工作麵回風側設置控風設施。
第三十條 防突工作麵掘進必須執行遠距離撤人放炮措施。煤巷防突掘進工作麵放炮時,人員撤至距防逆流風門300米以外的進風巷道中;石門揭煤(嚴重突出煤層掘進)放炮時,人員撤至距防逆流風門500米以外的進風巷道中,放炮地點及警戒線內的進、回風係統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其它與回風風流巷道相連接的巷道,其警戒點設在距離回風口或連接點100米以外的非防突工作麵回風係統的通風井巷中;岩巷掘進麵在岩溶裂隙發育、瓦斯湧出異常、地質構造或斷層遇煤層掘進放炮時,嚴禁將放炮地點設在回風風流流經的巷道中。
第三十一條 重慶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礦業公司都必須建立瓦斯在線監控中心,並安排人員實時動態監控,所有礦井瓦斯信息必須接入市瓦斯信息監控係統進行監控,各礦業公司、礦井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動態監控與處理;突出礦井瓦斯監測係統還必須具有交叉斷電功能,防突掘進工作麵防逆流風門外至放炮地點之間必須安裝瓦斯濃度傳感器,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後必須能夠切斷瓦斯逆流可能波及的所有采掘工作麵電器設備電源。凡是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不完善、不可靠、功能不全的礦井必須限期整改,否則不準生產。
第三十二條 突出礦井必須有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係統。保護層工作麵無瓦斯抽放係統或被保護層工作麵抽放卸壓瓦斯效果差,工作麵瓦斯長期超限,嚴禁組織生產。
第四章 防止瓦斯爆炸
第三十三條 抽放易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每周對抽放管內氣體進行取樣化驗03manbetx
,防止煤層自燃。
第三十四條 突出(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和尾排瓦斯專用巷道內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且通往尾排瓦斯專用巷道內的金屬導體必須斷開或進行可靠的絕緣,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137條的規定,否則,采煤工作麵嚴禁組織生產和采用專用巷道尾排瓦斯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和微風作業,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嚴禁停風。礦井必須建立嚴格的瓦斯排放製度和礦井主要扇風機運行管理製度,明確瓦斯排放的程序和瓦斯排放井上下現場負責人。凡是瓦斯排放或礦井主扇風機因故停機,煤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到煤礦調度室負責指揮,並按事故處理預案進行全過程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還必須執行“放炮請示彙報”製度。
第三十七條 突出(高瓦斯)礦井中的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低瓦斯礦井煤巷、半煤岩巷及瓦斯湧出異常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按“三專兩閉鎖”的要求進行掘進係列化裝備。
第三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電氣設備定期防爆檢查製度,配備專職防爆檢查人員,並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第490條的規定,消滅礦井電氣設備失爆。
第五章 嚴格事故追查和提高賠付標準
第三十九條 凡瞞報“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虛報瓦斯抽采量、鑽孔施工弄虛作假、瞞報瓦斯超限的,給予礦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四十條 在煤礦安全工作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1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給予事故礦分管領導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事故礦主要領導警告至降級處分。
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從重或加重處分;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含3次)重大瓦斯責任事故的,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還應引咎辭職或予以責令辭職。
第四十一條 在煤礦安全工作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1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視其情節給予事故礦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礦業公司分管領導記過至降級處分。
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每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死亡20—29人特大事故的,對事故礦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礦業公司分管領導從重或加重處分;對礦業公司主要領導和市煤炭(集團)公司分管領導,視其情節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全市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含2次)每次死亡2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市煤炭(集團)公司主要領導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市級國有煤礦一年內發生3次(含3次)以上每次死亡20—29人的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對市煤炭(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中,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生重特大瓦斯責任事故的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渝府發[2000]2號、渝府發[2001]64號文件的規定處理;涉及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的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建議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提高02manbetx.com
賠付標準。凡發生煤礦死亡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以就高原則予以理賠,每位工亡職工的賠償總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其中,撫恤部分可一次性補償,也可以按月領取撫恤金,由工亡家屬自主選擇。